出租微信账号赚外快?当心涉嫌犯罪!
4月22日,茂名市化州市警方通报,5名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将于近日被起诉。
据悉,这5名嫌疑人均为外省人,其中4人系在校学生。这种新型违法犯罪方式,对如何加强校园的教育管理,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骗子“借船出海”,瞄上在校学生
化州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陈观华向记者介绍,“近年来,微信等私人社交账号兴起,成为了青年一代交友联系的重要工具。”由于网络社交账号多为年轻人,以学生居多,这类群体法治意识弱、社会经验少、警惕性不强,容易被犯罪分子以网络兼职的名义欺骗利用。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竟将触角伸进了校园。”陈观华说,“他们打着出租微信账号赚外快的幌子,吸引一些学生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不法分子再转租给从事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出租的微信账号被犯罪分子伪装成不同的身份,在网络平台上实施诈骗活动。
去年12月,化州警方在调查2起涉案金额近70万元的网络诈骗案件时,先后从四川广元市和湖南郴州市,斩断了两条专门出租微信账号给诈骗集团的涉网犯罪链条,抓获了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4人系在校学生。
骗子网上“招商”,寻租账号赚快钱
网监办案民警在侦查这系列涉网案件中发现,落网的两伙嫌疑人,虽然分别来自四川广元市和湖南郴州市,但是他们出租微信账号的上线,均是来自“某蝠软件”,昵称为“租某高价微信”的人。而这些上线就是一个诈骗集团,他们抛出一些高价出租的“招商”诱饵,引君入瓮。更有甚者,一些出租微信账号收获了租金的在校学生,通过这一途径尝到了赚快钱的甜头,竟然当起了“中间人”,发展下线收集微信账号,再从中赚取差价。
据嫌疑人刘某武(男,33岁,四川广元市人)交代,去年年底,他在“某蝠软件”认识一个昵称为“租某高价微信”的人,对方提出以200元每个每天的费用,租用微信账号。刘某武觉得这是一条生财之道,于是在当地的学校找毛某炜等学生群体推销该业务,收集到再转给“租某高价微信”的人,自己从中赚取每个几十元的差价,截止落网时,他已赚了4000多元。
嫌疑人毛某炜(男,18岁,四川广元市人)是当地的一名高中学生。去年9月份,他通过朋友认识自称“木莲”的男子(即嫌疑人刘某武)。“木莲”向毛某炜介绍赚快钱的业务,说要收集微信账号用来推销产品,租用的微信账号可提供收益。
毛某炜于是自9月份开始,在学校从同学中收集微信账号,出租给“木莲”。“木莲”付给他每个账号每天130元,毛某炜再以每天每个账号80元的费用支付给持有账号的同学,自己从中赚取50元的差价。毛某炜同时发展同班同学杨某文(男,17岁,四川广元市人)做其下线,帮其收集微信账号及负责支付租金工作。截止落网时,毛某炜共收集了40多个微信账号转租,并从中获利。
来自湖南省嘉禾县的嫌疑人曾某华(男,16岁,湖南郴州市某校学生),其犯罪遭遇也同四川广元市的毛某炜毫无二致。他是去年12月份,在一个“某蝠软件”上看到高价租用微信账号的信息,点击加了一个昵称“租某高价微信”的人,对方称租用微信账号每天能获取255元的收入。当时他手上挂着同学王某林的其中一个微信账号打游戏,于是便与王某林商量,征得王同意后,将他的这个微信账号及登录密码提供给“租某高价微信”,对方使用两天后归还,并支付了一共510元的租金。初尝甜头后,曾某林开始在学校收集其他同学的微信号,转租给“租某高价微信”,自己从每个号每天赚取80-100元不等的差价收入。
嫌疑人王某林(男,16岁,湖南省桂阳县人,湖南郴州市某校学生)供述,去年12月中旬,他曾将自己的微信号交给同学曾某华出租。曾某华告诉他,是租给别人用的,但是每天他们能收到255元的租金,而且如果微信号被封号了,租户也会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给他们。受利益驱动,王某林同意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他人。
千里之外诈骗案挖出四川、湖南出租链条
去年12月,化州市公安机关在经营2起冒充“领导”诈骗的案件时,终于挖出了千里之外的四川、湖南出租微信账号诈骗的犯罪链条。
据办案民警介绍,化州市发生的2起网络诈骗案件,其作案手法,以及当事人被骗的过程,竟如出一辙。
去年12月13日晚,在化州市某镇办企业的陈先生接到一个挂着当地某镇领导头像的微信添加邀请。在互加微信打招呼后,这名“领导”对其企业生产情况也详细了解和关怀一番了。
接着,该“领导”发来信息,称“上面下了几个扶持发展的政策”,邀其明天上午过来单位坐坐。
第二天一早,该“领导”来电,“正在陪上级领导调研,可能要晚点才能联系。”不久,该“领导”非常焦急地联系陈先生,“亲戚急需12万元资金周转,自己不方便直接打钱给亲戚,想借用陈先生的账号”。他说先把钱转给陈先生,再由陈先生帮他代转这笔钱。
收到陈先生发过去的账号,该“领导”立即发来一个12万元转账成功的凭证,表示这笔钱已转给陈先生。
陈先生不假思索,直接把12万元转给了该“领导”提供的亲戚账号。
过了一会,该“领导”又提出,亲戚那边还需30多万元,自己一下子没法筹集,想请陈先生再帮帮忙。
陈先生心生疑惑,马上电话联系了领导真人方知系骗局。而对方发来转账成功的凭证也系伪造,自己被人骗走了12万元。
接到陈先生的报案,化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并要求,网监部门要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为事主追赃止损,并展开全链接打击。
网监大队迅速将案件上报茂名市局反诈中心,迅速为陈先生拦截冻结了8万多元被骗资金。
来自化州某镇的陈老板其受骗过程也和陈先生一模一样。陈老板根据“领导”提供的账号,先后3次共转账56万元到其指定账户。陈先生把钱转出后,才想起要找“领导”本人核实一下。当见到真人时,始知被骗。
通过网监部门循线侦查,冒充领导先后骗走陈先生12万元和陈老板56万元的两个微信账号,分别系来自四川广元市和湖南郴州市。然后,警方顺藤摸瓜,牵出了那些学生出租账号及犯罪链条。
出租账号有风险,后果或很严重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相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合力,诈骗分子使用的微信号时,常面临被封禁或被停掉部分功能的情况。这对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产生影响。
因此,微信账号对诈骗团伙来说其实是一种“易耗品”。他们必须有源源不断的新账号供应。“租用”他人微信账号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已成为诈骗团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中重要一环。
在这2起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以“坐收租金”为噱头,引诱学生出租微信账号,供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暴露了校园在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如何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扣好人生阶段的第一粒扣子,这凾需我们相关部门引起足够的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工作措施,合力打造平安校园。
其实,对于微信账号的管理,有关单位也明确了持有人的相关责任。微信平台明确规定,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
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
如果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出租个人账号用于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茂名公安)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104/t20210425_10732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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