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何时休?案件多发危害安全 法律制度须加强
案件多发危害安全 法律制度亟须加强
高空坠物何时休?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市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楼,不断纵向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但林立的高楼也带来了一个问题:高空坠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关于高空坠物的报道见诸媒体,有的万幸没有伤及到人,只是车辆等受到损害。但也有坠物砸到人而伤及性命。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这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31件里有一半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但现实情况是,依然有不少高空坠物的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无法追责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从新闻报道情况来看,不少高空坠物无法确定责任人,所以也就无法追责。所以很多受害者选择将整栋楼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责任。这就造成,受害者有受害者的诉求,业主却有业主的无辜。因此如何治理这一城市“顽疾”,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坏习惯该改改了
家在山西太原的崔先生对于高空坠物颇感无奈:家在一楼,经常会有一些杂物从天而降,两个月内被掉下来的各种东西把玻璃砸坏了两次。自家小孩有时在外面玩耍时,也会遇到掉下的一些小石子、核桃等杂物。这“头顶上的安全”着实令崔先生担心。
崔先生的担心是许多人的心声,谁都不想平白无故地“祸从天降”。记者统计了今年以来高空坠物的案件,有的坠物是外墙玻璃等楼宇装修物质,有的则是一些家用工具,如锥子、刀、瓶子等,更奇怪的是还有一些动物,如乌龟、家犬等等。坠物千奇百怪,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有的没有造成任何伤害,有的是损伤楼下车辆等,还有的则是伤及行人,最严重的是造成人员死亡。
这就带来一个疑问:为何高空坠物案件如此频发?
“中国城市正处于快速的‘垂直’扩张进程中。”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院长李志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为记者举出了两组数据,一是据摩天大楼中心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拥有3356座高于100米的建筑,数量与增长量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二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同期数据显示,自2013年起,“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相关的判决文书数量激增。“可见随着高层数量的增多,高空坠物呈现出高发态势,其风险与危害也相应增大。”李志刚说。
这就表明,虽然中国的城市在不断“长高”,但是城市管理、建筑规划设计、居民的日常生活、行为方式等仍在适应“高层化”发展的转变过程之中。
高空坠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大风、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建筑构配件缺陷或构配件年久失修、破损、脱落等导致的户外搁置物、悬置物、建筑构配件等坠落。而另一类则是人为因素,主要是由于个人日常行为操作不规范、不小心等因素将物体碰落导致坠落,或由于个人的恶意攻击或无意识、习惯性的“图省事”抛掷性行为导致物体从高空坠落。
而人为因素需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表示,过去人们普遍住在平房或者低楼层楼房中,即使有坠物也比较容易确定责任人是谁。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楼房越来越多,楼层越来越高,再发生高空坠物有时就难以确定究竟是谁家的物品。
这其中还包含着一个居民道德素质的问题。这是和城市化伴随而生的,也必须随着进一步城市化而解决。“过去人们住在平房,随手扔东西是某些人的一种习惯。比如院子里有专门的垃圾堆,从窗户随手扔一个东西就能直接扔进垃圾堆。住进楼房之后,过去的习惯没有改变,依然是随手从窗户扔东西。”张新宝解释说,“也就是说,在住进楼房后,住高楼层和住平房没有形成一个区隔,住高楼层所需要的安全意识、公德意识和法治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
此外,高空坠物风险防控、巡查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不力的管理因素对高空坠物案件的发生有着间接影响。而安全控制标准的滞后性、户内功能不完善、建筑形态、构配件的设计缺陷、建设质量、材料缺陷等建筑设计和管理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空坠物的隐患。
追责到底追谁?
今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一名红衣女子和一名小学生在路过一栋高楼时,发现身边有物品坠落,两人迅速离开了事发地点。后确认,坠落的物品是瓷砖,但并不是该楼外墙所使用的种类。该楼所属物业公司组织人力进行了排查,但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也没人主动出面承担责任。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但这起案件反映出了高空坠物案件的特点:突发性、随机性、隐匿性。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因为高空坠物而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件无法确定明确的责任人。这也是为什么高空坠物案件一直以来都颇受关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是法院在判决高空坠物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张新宝曾参与《侵权责任法》的编纂工作,他回忆当时情形,在法律编写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高空坠物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此在制定法律时,就需要有一条法律为高空坠物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所以第八十七条应运而生。
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律不断被实践,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也逐渐引起重视。“补偿并不是赔偿,在这条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连带责任,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张新宝表示,坠物只是一个人的过错,如果要整栋楼的居民都来承担,那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
李志刚也表示,立足于正义视角,对于并非自身活动引发结果进行赔偿的归责处置方式损害了大部分居民的权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执行,且有着诱发邻里猜忌、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
此外,一些高空坠物并不是人为因素导致,可能因为大风等外力,或者年久老化等问题而导致,这部分案件有时追责较为容易,但有时也存在着不同的阻力。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有一个描述,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这导致在实践中会经常使人误以为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义务是由受害人承担,这会出现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关机关就不再管了,不再涉及刑事问题,不利于受害人保护。
同样,物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缺失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一个原因。物业对高空坠物需要做到宣传和管理同步进行,通过张贴标语等来帮助居民树立意识,通过加强管理,如制定规章制度、加装护栏等措施来更有效防止高空坠物发生。
“高空坠物的规制涉及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居民等多个主体,监管、治理、维护等方面的权责划分模糊,日常管理工作难以切实推进。”李志刚说。
多措并举共治理
那应该如何治理高空坠物,给居民一片安全的天空?这是居住在城市的每一居民所关心的。
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纳入了多项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针对“高空抛物伤人”“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编三审稿中关于高空坠物的规定,凝聚了许多共识:其一,要对“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做出明确的区分,这两项所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其二,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尤其是公安部门调查、侦查的责任;其三,物业要承担起安全保障义务,把需要担负的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的责任与义务切实承担起来。
这些共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过程中也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讨论与丰富。
“规则的建立有个过程,这次修改相关条款也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总体要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去修改。”张新宝说。
不仅是要在民事责任上有明确认定,相关案件的刑事责任也要明确。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在明确抛掷物品类型和重量、抛掷高度等条件的前提下,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惩治。
除了法律要完善之外,其他方面的制度建设也亟需加强。
对于物业的责任,李志刚建议,明确物业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通过强化社区公约、成立风险基金、加强社区内的监控规范和安保规范、设立社区信用机制、完善物业管理实施条例等方面加强物业监管的立法统一,如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高空坠物损害,受害人可以对其追究责任。
此外,发挥社会保险作用也是治理高空坠物的方式之一。“将高空坠物致害引入社会保障或保险救济制度中,分散风险,如建立高空坠物救助基金,增加商业保险责任等。”李志刚说。
如今,技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对高空坠物的治理。李志刚建议,可以引入智能化技术防范方法,如高空掷物数字监测、AI安防等智联系统,利用其坠物风险预警提示、实时全面监控、事故溯源等功能,为高空坠物监管、巡查、布防、维护等提供辅助。
同样,楼宇建筑设计也要将防止高空坠物纳入考虑范围之内,比如将道路置于建筑外墙界面内、底层建筑外墙设置挑檐、道路边缘与建筑外墙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等。高层楼宇住宅设计要满足储物、晾晒等实际居住需求,阳台边缘防护措施、养花架、空调预制板、雨棚、挑檐、防护网等建筑构件的细节设计与品质控制也要考虑在内。
群众参与也是必不可少,李志刚表示,要培育“自下而上”的基层自治力量,鼓励居民、物业、业委会群防群治,深入参与高空坠物的监督与治理。
张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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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