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产该如何继承(上)
导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正在进入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绑定了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资金账户等更为隐私和具有财产性质的信息内容。这些庞大的数字资产能否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被继承?如果可以继承,那么继承时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程序?社会各方又当如何应对?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法官、律师、业界和用户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三重门
□ 许可
20世纪末,《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在参观一家美国集成电路制造商并在前台办理登记的时候,出于职业规程,接待员向他询问寄存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他回答说:“大约值100万到200万美元吧!”接待员难以置信,然后对他的旧电脑估值了2000美元。尼葛洛庞帝对此感叹道:“问题的关键是:原子不会值那么多钱,而比特却几乎是无价之宝。”恰如《数字化生存》书名所揭示的,这是一个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周遭的环境都已被数字化的时代。如果说农业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是土地,工业社会的最重要的财产是知识产权,那么,数字社会最重要的财产,无疑就是“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或者用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术语,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
每个人都珍视财产。只要它们给人们带来特有的便利、满足甚至幸福,人们不会计较这些财产究竟是有形还是无形,是现实还是虚拟。正因如此,从游戏装备纠纷,到QQ号码继承,再到淘宝网网店分割,网络虚拟财产争议与日俱增。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的关口,我们不妨借箸代筹,想想数字时代新人类的身后事: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否以及如何继承呢?
第一重门:财产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但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均可继承。然则,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位列其中?要想回答这一问题,必须明了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但遗憾的是,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迄今尚未达成一致。这里,我们不妨从其基本语义出发,寻求最低限度的共识。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是“数据的”,这意味着它是经由信息技术所形成的0和1字节的组合。其次,它必须是“网络的”,其诞生于网络、存在于网络,更重要的是,其价值实现与网络须臾不可分割。因此,那些诞生于线下空间而映射到网络的财产,譬如电子化的货币,并不是网络虚拟财产;那些虽然诞生于网络但可以脱离网络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例如电子书、视频、音频等也不是。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或者说它是稀缺的。就此而言,仅有使用价值的社交账号并非财产,除非它带有稀缺的特殊禀赋,如6位数字的QQ账号,或者有着数万粉丝的微博账号。从外在形式上,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大致分为“在线账号”和“虚拟资产”,前者是人们进入网络空间的入口,后者是入口背后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的种种信息实体。若用电子邮箱来类比,电邮地址是在线账号,而电子邮件便是虚拟资产。以比特币来类比,电子钱包是在线账号,而比特币就是虚拟资产。
我国民法上对财产持广义理解,满足上述内涵与外延的网络虚拟财产自然属于财产的范畴,得以从容进入第二重门。
第二重门:合同法
作为虚拟世界的外来者,我们只能以“用户”的名义进入网络,因此,个人向用户转变的关键环节就是签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用户协议。可以想见,在缺乏国家正式法律的虚拟世界中,用户协议往往被视为关于虚拟财产继承的首要法律依据。正因如此,在2011年的QQ号码继承争议中(2011年,王女士爱人徐先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徐先生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王女士想要整理这些信件和照片,留作纪念;同时,她还想要保留这个QQ号码),腾讯公司援引《腾讯服务协议》(含附件《QQ号码规则》),根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QQ号码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未经腾讯许可,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QQ号码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QQ号码”的约定,认为死者徐先生的QQ号码只能由其自己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王女士均无权主张。
腾讯公司绝非孤例。只要对国内外各大互联网公司的用户协议略加梳理,便不难发现,虽然它们并未直接涉及虚拟财产继承,但无论是电邮网站还是网游网站,均通过声称享有虚拟财产所有权、禁止用户转让虚拟财产以及将用户真实身份与服务绑定的方式,间接限制了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鉴于用户协议实为“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属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格式合同的一种,针对因用户协议所生的争议,必须逐一检讨:(1)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订入用户协议?(2)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具有解释余地?(3)影响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无效?
只有通过苛刻的合同解释,那些排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条款才能被最终认定有效。倘若存在任何瑕疵,个人就可能摆脱用户协议的束缚,进入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后一道门:隐私。
第三重门:隐私法
在涤除继承法和合同法上的障碍后,隐私权便成为虚拟财产继承的最后一道关隘。这一问题起源于世界上首例虚拟财产继承案“John Ellsworth诉Yahoo”。2004年11月13日,20岁的美国士兵Justin Ellsworth在伊拉克安巴尔阵亡。在此前的两年间,Justin主要通过雅虎邮箱和他的朋友和家庭联系。Justin牺牲后,其父John Ellsworth向雅虎公司索取邮箱账号,因为作为继承人,他有权收集Justin的“遗言”——Justin发给家人或其他人以及他可能收到的电子邮件。但雅虎公司声称,受限于用户协议,其应保护用户的隐私,不得将邮箱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最终,法官做出了一个所罗门式判决,命令雅虎公司可以隐私政策为由不提供邮箱登录名和密码,但应制作一张包含邮箱内所有邮件的CD交付给John Ellsworth。据此,雅虎公司捍卫了“将用户的邮箱视为隐私和保密信息”的承诺,同时也遵循了美国《电子通信隐私法》以及《存储通信保护法》关于“禁止未经授权者获取存储通信信息”的规定。
然而,这一对用户隐私权的维护确实是合理的吗?让我们看另一个真实的故事。1968年,Grant Wilson被派往越南参加美军的迫击炮组,在之后的三年中,他一共向他的姐姐Sue写了35封信,详细描述了他的战斗和生活细节。这些联系着姐弟情感的信件被Sue珍重保存,并传递给她的后代。Justin与Grant,同样的战争来信,不同的载体形式和不同的继承结果,原因何在?
其实,这种对网络虚拟财产隐私权的担忧,实际上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法律人格在死后即不复存在,死者并无隐私权。在Grant信件的故事中,尽管那些越战来信因记录了特定时期的特定历程而使得隐私权附着其上,但这并不会给它们的继承带来困惑,因为随着Sue的死亡,她不再能对隐私加以控制,也不可能向他人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并且,隐私权与主体密不可分,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被他人取得或授权他人行使。对Grant信件的继承并无加害被继承人隐私权之虞。迥异于Grant信件等传统财产,虚拟财产的悖论就在于:继承人往往并不知晓相关账号和密码,其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又必须仰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遵守隐私协议以及禁止向非授权人披露信息的法规,又不得不拒绝继承人的要求。
要想破解这一难题,首先可以效仿法国《数字共和国法》,授权用户生前去自主决定其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死后的处理,如果用户在生前已经自行将虚拟资产删除,则应当推定该在线账号不能被继承。其次,在用户没有留下任何决定的情形下,应当由死者有特定联系的继承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因为他们不但因情感或血缘联系具有了维护死者隐私的动力,而且因对死者的熟悉和对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的重视获得了维护死者隐私的能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卸除了所有职责,网络虚拟财产独特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方式决定其不仅负有消极的不侵犯隐私义务,还负有移转网络虚拟财产、保障网络安全等积极的协助义务。
从互联网进入中国的1995年算起,网络世界最年长的原住民早过而立之年。作为一部面向未来的民法典,“继承编”亟待对这笔庞大而丰厚的遗产作出前瞻性设计,正所谓“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案件审理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刘雪琳
目前,我还没有审理过有关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同事们遇到此类案件,也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2017年,民法总则获得通过,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立法”的理念。
不过这一规定还较为笼统,很难指导具体司法实践。第一,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由此导致司法审判中认定某一网络信息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存在障碍。同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包含哪些内容,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不明,无法对实践操作提供规范的法律指引。第三,民法总则虽确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权利,但对权利保护的内容未明确规定。此外,由于大部分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涉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否要考虑第三方的实际情况和意见,目前也无具体法律规定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四,网络虚拟财产属于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中的数据、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网站运营商而存在,且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如何分割,也是当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平台应提供数字遗产继承服务
□ 许泽玮
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都规定用户只对账户拥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用户一旦身故这些信息能否被家人继承,很多公司都没有作出规定。我认为,账户里的数字信息内容的确是属于用户自己的东西,用户一旦身故,由平台自行处置不太合适。
对于像微信、支付宝这类账户中的资金,我认为应该按照传统财产的继承方式予以处理;对于比特币、游戏账户中的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应允许继承人继承自行处置;对于聊天记录、私信等涉及隐私又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数字信息,我认为可以参照传统的日记和书信,因为两者除了承载的形式不同外,在内容隐私性上差别很小,在这种情况下,继承权可以超越隐私权,继承人应当获得相关账户的信息。
但现在个别用户在遇到类似问题需要互联网公司进行协助时,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障碍,因此有必要将数字遗产到底如何继承在法律中明确下来,这样才能为普通用户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便于互联网企业协助配合。(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市民)
相关链接:
2015年2月,Facebook宣布将允许用户指定“遗产继承人”:在其去世后管理他们的账号或彻底删除自己的账号。
2013年,谷歌推出一款工具,允许用户自己决定去世后如何处理他们个人存放在谷歌上的数据。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