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起纠纷真情调解促和谐

时间:2021-06-30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感谢法官,没想到你们主动到我家门口开庭,免去了我来回奔波之苦,太感谢了。”庭审结束后,年近八旬的老人成某香对案件承办法官连声说道。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中,铜仁市石阡县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引导干警增强群众观念,解决诉讼当事人的急难问题,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日前,石阡县法院花桥人民法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到花桥镇冷水坝村巡回审理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

据了解,原告成某香与其丈夫王某付(2018年去世)共有王某兴、王某海、王某琴三个子女,现均已经成家立业。此前,原告成某香和已去世的丈夫与被告王某海、王某兴达成协议,在被告王某海和王某兴家以一年为期限轮流居住,两家共同赡养原告成某香及其丈夫,如两位老人生病,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由两家共同承担,现在由于原告成某香的丈夫去世,被告王某兴不愿按照当时的协议履行义务,对原告也不管不问,平时只是王某海家照顾原告生活起居,原告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

石阡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赵启华多次到当事人家中进行了解,得知原告成某香年迈行动不便,赡养问题经当地村委多次协调未果。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弘扬孝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搬到村寨,搬到群众身边,对该案进行巡回审理,以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中,原告成某香痛斥儿子儿媳对其不管不问、有病不给医,原、被告对赡养金额争执不下,久久未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及农村习俗情况,若一判了之将不利于家庭和谐,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遂做起了双方的调解工作,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解说“百善孝为先”的大义,告知被告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老人起诉子女表面上是为要赡养费,但是亲情问题不是用金钱就能解决的,子女给老人金钱只是物质赡养,只有父母子女及兄妹间都打开心结、解除隔阂、珍视亲情,家庭才能和谐,让老人有所依、有所养、有所乐才是子女对父母最好的赡养。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兴、王某海每人每月给予原告200元的赡养费,原告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王某兴、王某海平均承担,被告王某海自愿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如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以一个月为期限依次由被告王某兴、王某海照料。

庭审现场,冷水坝村村支两委及部分村民参加庭审旁听。庭审结束后,村民王儒勇说:“通过今天这个现场法庭调解,我学到了很多法律上的知识,深受启发,我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林丽)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2/469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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