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中的12类“霸王条款”被曝光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拳整治校外培训 培训合同中的12类“霸王条款”被曝光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约谈会,对15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约谈,网监处负责人对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并要求各培训机构对照点评意见对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进行自查,并及时予以整改(如图)。 据介绍,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但相关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2020年以来,我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与校外培训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6256件,涉及虚假宣传、乱收费用、合同违约等一系列问题。 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特别是交费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退费、受疫情影响培训方式由线下面授直接改为线上授课不予退费等投诉较为集中。为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市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集中整治。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40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逐一研究,梳理出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1 培训机构教学期间,学生可先试听,满意后再报名,对于通过试听后缴费报名的学员,学费不退。 点评意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前述条款直接设定通过试听满意后缴费不能退费、插班生不予退费、享受优惠后不予退费、正式上课后不予退费等的表述,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2 培训方式为线下面授,如遇重大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线下面授,甲方可采取线上培训等方式作为替代,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前述替代方式提供培训,并对甲方根据相应方式实际提供的培训课时和培训时间予以确定和认可。 点评意见: 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培训机构不能进行线下面授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时间,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培训方式从线下变更为线上,剥夺了消费者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3 如国家招生政策有变动,甲方允许乙方转专业,但不能退学、不退学费。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允许转专业但不予退学费,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4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该条款设定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5 甲方最大程度保证辅导老师等教学团队的稳定性。为保证辅导计划顺利完成,甲方有权更换辅导老师,但应提前通知乙方或乙方法定监护人。 点评意见: 师资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培训合同中,若对辅导老师有具体约定,则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构成违约;若对辅导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中途,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辅导老师的,则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应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前述条款均设定培训机构有权变更辅导老师,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6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不得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行为,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声誉和形象上的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并消除影响。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该条款设定了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7 甲方有责任为学员提供安全优质的教学场所。鉴于甲方属培训类学校且学员为未成年人,乙方监护人作为学员的监护人应在学员培训期间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乙方学员在未进入或离开甲方指定教室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监护人在未将学员实际交托给甲方工作人员时,学员所发生的一切损害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员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条款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缩于其指定教室,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嫌。 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且乙方已确认的课时不再计入违约赔偿额内。 点评意见: 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同总金额约定,也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该条款设定在任何情况下,培训方对协议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此种限制缺乏合理理由,有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9 甲方未按期开展培训服务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开展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培训过程中,如出现培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骨干授课老师发生重大过错或意外事件等严重影响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确有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每次培训课时费用的标准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培训费用的,按照总费用的5%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服务,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总费用50%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开展培训业务,乙方只是有权解除合同,未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培训过程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也仅为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没有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而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则要支付滞纳金,且超过30日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费总额50%的金额,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不对等,显然免除了其自身的违约责任,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 10 乙方如果发生退课时费情况,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才能完成退费。如乙方无法提供有效收费凭证,甲方无法进行退还程序,无法实现退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 即使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收费时出具的收费凭证,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自身的收费记录等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故只要乙方能够证明向甲方付款的事实,甲方就应当退费。而该条款将有效凭证作为退款的唯一条件,有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 11 甲方对乙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照片、肖像、学习情况描述等享有编辑和免费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宣传等)。对于学员通过甲方学习取得的教学成果,甲方享有对教学成果进行宣传的权利,并不需另行通知乙方或同乙方签署其他协议及支付任何费用。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可以不经学员同意,享有对其肖像、照片等编辑、使用的权利,侵害了受训学员的肖像权,有扩大培训机构自身权利之嫌。 12 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保证提供给甲方全面、真实、可靠、有效的乙方相关信息。此信息作为甲方制订对乙方的辅导方案和辅导计划的依据,若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甲方有权在不退款的情况下,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协议。 点评意见: 从该条款的内容看,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学员信息全面、真实、可靠,只是作为制定辅导方案和计划的依据,仅因乙方信息存在虚假就解除合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若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学员无法适应培训机构教学进度的,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解决,在乙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有扩大自身权利之嫌。 记者 张柳妞 |
原文链接:http://www.pacq.gov.cn/rdjj/2021/0721/107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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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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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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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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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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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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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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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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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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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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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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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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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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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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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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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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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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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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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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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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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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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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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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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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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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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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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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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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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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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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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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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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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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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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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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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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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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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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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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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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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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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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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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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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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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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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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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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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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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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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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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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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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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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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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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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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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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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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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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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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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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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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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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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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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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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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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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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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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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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