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通字〔2020〕9号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0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宣扬极端主义案(第120条之三)
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第120条之四)
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7.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2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2.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案(第283条)
2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4.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第1款)
25.侮辱国歌案(第299条第2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六)《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30.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7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条)
7.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第162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第1款)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75条之一)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77条之一第1款)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条之一第2款)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第179条)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第1款)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180条第4款)
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
3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182条)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
36.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
37.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逃汇案(第190条)
43.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44.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45.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6.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7.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8.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9.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50.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51.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2.逃税案(第201条)
53.抗税案(第202条)
54.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55.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7.虚开发票案(第205条之一)
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64.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6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第210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7.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8.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9.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7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224条之一)
71.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7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
7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5.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6.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虚假诉讼案(第307条之一)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6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
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5.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1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18.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9.强迫劳动案(第244条)
2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1.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2.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2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一)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25.代替考试案(第284条之一第4款)
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2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28.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第290条第3款)
29.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条第4款)
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1.聚众斗殴案(第292条)
32.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35.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6.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3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38.赌博案(第303条第1款)
39.开设赌场案(第303条第2款)
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1.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3.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4.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5.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
46.强迫卖血案(第333条)
47.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48.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49.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0.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5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4款)
5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5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5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5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6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6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6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6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6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6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6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6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6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7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第375条第2款)
71.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
7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7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7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7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7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第381条)
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
27.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34.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第234条之一第1款)
39.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40.强奸案(第236条)
41.强制猥亵、侮辱案(第237条第1款、第2款)
42.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3.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44.绑架案(第239条)
45.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
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
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第2款)
48.诬告陷害案(第243条)
49.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1.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4.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
58.虐待案(第260条)
59.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第260条之一)
60.遗弃案(第261条)
61.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第262条之一)
6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第262条之二)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4.抢劫案(第263条)
65.盗窃案(第264条)
66.诈骗案(第266条)
67.抢夺案(第267条)
68.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0.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7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2.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第280条第3款)
7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第280条之一)
78.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7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8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
85.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6.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第302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7.伪证案(第305条)
8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9.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90.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91.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
9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
94.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5.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9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
9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9.破坏监管秩序案(第315条)
100.脱逃案(第316条第1款)
101.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102.组织越狱案(第317条第1款)
103.暴动越狱案(第317条第2款)
104.聚众持械劫狱案(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7.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327条)
10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1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1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4.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1款)
116.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
117.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六、反恐怖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2款)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二)
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三)
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八、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九、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第253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组织考试作弊案(第284条之一第1款)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1款)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
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第287条之一)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第287条之二)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十、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
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十二、交通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2.危险驾驶案(第133条之一)
十三、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9.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十四、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4.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6.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7.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gawj/202110/1abc05292e7947dfacf8c5bebb05fa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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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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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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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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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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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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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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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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