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精准的防疫期间审判理念
钟垂林
当前,疫情防控属于关键时期,全国各地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依法科学有序开展防控工作。但是,各地出现的各种类型涉防疫案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必须树立精准的审判理念来指导防疫期间的审判工作,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仍按照一般时期的审判理念指导特殊时期的复杂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难以应对当前复杂形势,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条块清晰,各版块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工作在防疫期间分别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按照辩证法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我们必须分别对各版块审判业务的理念进行深入审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达到科学制策、精准施策的目标和要求。
刑事审判应树立依法从严从快的审判理念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出现了一些以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而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且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编造虚假疫情在网上散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酒精、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生产伪劣口罩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分别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目前,全国各地已经有多名患者因故意隐瞒病例而导致多名人员感染和隔离,而被各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值此特殊时期,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理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关注,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将成为社会的行为指南。如果在一般时期,这些类型的犯罪可以视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内从轻处理。但是,在启动全国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必须树立“依法从重从快”的审判理念指导刑事审判。如果不从重从快处理相关案件,难以遏制刑事犯罪的蔓延,也难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稳定的迫切需求。“依法”指贯彻落实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罪名的规定,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从重”要求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刑种或者较长刑期,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达到震慑犯罪分子、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效果。“从快”要求对相关案件快立快审快结,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要兼顾公平与效率,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依法从重从快”是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这与我国历史上的重典治罪和从快定罪存在本质区别。各地法院已经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司法实践,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比如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月7日宣判的,陈某1月24日以辱骂、殴打封路排查执勤人员被判妨害公务罪一案。
民事审判应树立公平审慎的审判理念
防疫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相对静止期,权利和义务均受到不可抗力的制约甚至无法行使和履行。正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静止性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增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必然带来诸多民事纠纷。比如防疫期间劳动用工、工资待遇问题,合同履行是否收到疫情影响以及合同期限延长等问题,因治疗新冠肺炎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被感染者向传播者提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感染者向相关披露主体提起的隐私权、名誉权纠纷等等。这些涉疫民事纠纷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在审理防疫期间的民事案件时,必须坚持公平审慎的审判理念。“公平”是要充分考虑未行使权利或者未履行义务一方的理由是否和防疫形成的不可抗力有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承担其不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比如劳动者违反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或者被传染而隔离治疗,劳动者主张该期间的劳动报酬,明显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审慎”是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情理法等多方面对裁判结果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对民事主体生活生产造成不良影响,体现司法裁判调节民事法律关系、化解民事纠纷的准度,进一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比如在审理因治疗新冠肺炎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医疗机关是否尽到合理治疗义务时,必须全面考量患者病情的轻重、年龄、身体情况、就诊时间、就诊当时医院的病人数量、医生数量、医院的医疗水平等综合情况,切勿简单依据患者的治疗结果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又比如人民法院在认定租赁房屋是否因疫情防控而无法使用时,应综合考虑租赁用途、房屋位置、行业以及政府相关管控规定等因素。再比如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能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当然,公平审慎也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这是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行政审判应坚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审判理念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在防疫工作一线,既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宏观防控,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微观处罚,责任重大。在紧急状态的防控过程中,行政行为主体、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应急措施、征用行为、处罚行为等合法性有可能受到行政相对人质疑并引发行政争议,且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对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而言,要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防疫职责,助推疫情防控工作法治化,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公信力。“支持”指的是人民法院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加强良性互动机制建设,发挥司法建议作用,支持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比如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存在故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管理机关在特殊时期采取顶格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较重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辱骂防疫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虚构事实传播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顶格采取行政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被处罚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为疫情防控创造安全、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运用并加强府院互动良性工作机制,向行政机关提示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助推疫情防控工作法治化。各地法院出现了创新性互动机制,湖南省怀化铁路法院为行政执法机关开设服务热线,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实时咨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防疫工作提出七个方面建议。“监督”指人民法院要履行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职能,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依法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或者重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紧急状态中,行政执法行为可能会存在不合理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对于违反比例原则、超过必要限度的行政行为,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坚决予以撤销,并视情况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达到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和防止权力滥用相统一。
执行工作应倡导善意执行理念
防疫期间的特殊性给不同的被执行人带来了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情况是因防疫管制,被执行人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削弱了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另外一种情况是因被执行人能够满足防疫市场的需要,获得市场盈利而增强了履行债务的能力。问题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则不同。因此,在执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树立善意的执行理念,以差异化的执行策略和措施对待不同的情况。“善意”指的是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平衡点,采取适度、合理、必要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避免过度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第一种情况,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人,应灵活使用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留有空间和时间,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于患新冠肺炎的被执行人,要综合考量其生活情况,切勿过度执行而影响其生存能力;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地、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要尽量采取“活封”方式缓解企业压力,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如近期,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解封被执行人定点医院账户,助力医院收治发热病人。对于第二种情况,不得查封、冻结、扣押、划拨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为能够生产口罩、防护服、酒精等防疫医疗物资或者协助防疫的企业被执行人,应依法恢复其生产和经营,善意地为化解纠纷以及社会救助提供更多的可能性。比如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重启石门好望角大酒店营业接受湖北旅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恢复破产企业生产防疫物资,配合疫情防疫工作。善意执行能够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且为防疫期后市场的发展和活跃留有空间。但是,善意执行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要坚决防止以善意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无原则促成和解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
中国司法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把国家、社会、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作为司法的工作任务,且在法律规定和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在动态调整中不断地发展、完善自己。法治是增加社会免疫力和提高整体战斗力的良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法治良方里面不可缺少的药引子。特殊时期,法院审判的药引子得通过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保证其药效。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在防疫战中发挥法治的作用。在全国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级响应的特殊时期,人民法院只要让司法理念变得更加精准和精细,就能适应防疫期间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地实现自我蜕变,在这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考验中必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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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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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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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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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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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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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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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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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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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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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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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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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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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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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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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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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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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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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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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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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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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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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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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