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大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江西高院选取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判决已生效的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例,现予以发布。
01
被告人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至6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用捕兽夹、棍子等工具在其采割松脂的山场上猎捕到7只小麂、1只华南兔、1只野猪、2只虎纹蛙,多用于食用。经鉴定,被告人于某某捕获的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获的小麂等其余物种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专家评估认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1780元,野生动物生态修复可采用人工修复野外放归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为108285元,共计130065元。
【判决结果】
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虎纹蛙,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同时,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判令被告人于某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用130065元及专家咨询费6000元等的诉请,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于法有据。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共计130065元;承担专家咨询费60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安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判决,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警醒人们爱护野生动物、远离野味,与大自然和谐相处,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环境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02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为了阻止野生鸟类吃其养殖的泥鳅,将5张捕鸟网架设在自己位于乐平市双田镇横路村“文山坞”山场山脚下的龙虾、泥鳅养殖场。2019年5月15日,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某的举报,在现场发现有22只鸟类野生动物被捕猎。经鉴定,被捕猎的22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黄爪隼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胸翡翠1只,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20只鸟类野生动物无法鉴定物种及保护级别。经补充鉴定,黄爪隼价值人民币15000元,白胸翡翠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说明其在横路村“文山坞”山脚下安置捕鸟网捕鸟一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叶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6000元并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
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在鱼塘周围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爪隼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本案系在日常生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虽不是为了食用或出售,但其架设鸟网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03
被告人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佃某某以720元/斤的价格向曹某某(另案处理)收购6只鹰类野生动物,支付了12880元。后佃某某将其非法收购来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以790元至80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2019年4月29日,佃某某被抚州市南城县森林公安局抓获。经鉴定,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的6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蛇雕,属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佃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款项13700元,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鹰类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非法收购、出售隼科(所有种)6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佃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坦白全部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缴的人民币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将构成犯罪并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通过本案的审判,也警醒广大社会公众,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本案中,法院在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及量刑情节的认定方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案涉野生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并对照司法解释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对类案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4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购买电猫、电线,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江村乡严台村的家中安装电猫,在其屋后的“麻猪垅”山场架设电线,从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内,每天晚上8时许插上电源,进行狩猎,并将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剥皮、肢解后,放置于其家中冰柜内。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获电猫1台、黑色塑料袋装动物肉体10袋。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10袋动物肉体中,有黑麂1只,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为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猫猎捕3只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在其非法狩猎期间,捕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江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位居山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食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由此案可以看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除了依法打击犯罪外,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不漏死角,以切实提高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05
被告人方某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8日,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诱捕野生蛇。2019年5月6日-22日,被告人方某某在自家鱼塘边、罗坪镇漾都村农科所水塘边等地共猎捕王锦蛇2条、乌梢蛇3条及舟山眼镜蛇2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方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李某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非法狩猎的行为发生在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故一审认定的非法狩猎罪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对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部分的判决,以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各地特别是湖北武汉正遭受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此次疫情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极大地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更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再次敲响了警钟。该案的受理、宣判均在疫情期间,法院严格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定罪量刑,体现了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
06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强光手电筒和网袋在其位于赣州市上犹县寺下镇龙潭村的稻田中捕获了16只野生田鸡。经群众举报,上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19日前往何某某家中调查,当场查获何某某猎捕的上述田鸡及作案工具。经鉴定,何某某猎捕的16只野生田鸡均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办案民警依法将何某某猎捕的虎纹蛙进行野外放生。
【判决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16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虎纹蛙,俗称“田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虎纹蛙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及其制品,否则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该案虽系小案,但从这些身边时常发生的小案例出发,更能警示人们不跨越“法律雷池”,让大家明白野生动物保护的边界不仅是“狮子”“老虎”等濒危动物,而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也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07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冻死体穿山甲三只,一只被刘某某加工给儿媳吃,一只被侦查机关查获,一只被刘某某给其连襟范某某炖中药吃。经鉴定,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在刘某某租用的车库内查获并扣押的一只疑似穿山甲检材为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2月19日,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被刘某某儿媳和范某某食用的两只穿山甲的购买价人民币9100元。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死体),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穿山甲死体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死体)而触犯了法律导致犯罪。本案的审理将引导大众认识到,为了食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就能有效阻断野生动物病毒传播。
08
被告人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赣州市龙南县夹湖乡圩镇买菜时,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准备带回家供孙子食用。后唐某某携带两只鸟类野生动物乘坐班车回县城家中,途径全南县路段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两只鸟类野生动物其中1只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为夜鹭,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为食用的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不少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野生动物有特殊功效,虽有法律明文禁止,也要反其道而行之,严重破坏了环境资源和生态平衡。由于长期以来的非法捕猎,越来越多的动物物种面临生存危机。本案的审判,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旨在教育民众要切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09
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赣州市大余县青龙镇双联村其家附近农田架设捕鸟网猎捕猫头鹰一只。3月19日,叶某某在大余县城农贸市场出售该猫头鹰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后将其抓获并缴获猫头鹰。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猫头鹰的物种名称为领角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民警将缴获的猫头鹰在丫山风景区内放生。
【判决结果】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叶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猎捕的珍贵野生动物猫头鹰已被放生,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决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但意义重大。通过此案的审判,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山区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健康饮食新风尚,坚决革除捕猎、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0
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以供食用。当日中午,陈某华携带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若干子弹,刘某某驾车载陈某华、陈某峰、谢某某沿公路到赣州市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打鸟,由陈某华使用气枪猎杀鸟类,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捡回。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拦下,现场查获被猎杀的鸟类14只及作案工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5只雉类鸟、2只斑鸠类鸟、2只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对四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贪图小利,非法猎捕。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对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