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根据本规定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巡回检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第六条 巡回检察的任务是依法监督纠正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和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每次巡回检察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工作任务。
第七条 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参加巡回检察的人员依法对其履职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第二章 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等情况,注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重点监督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等情况,注重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进行纠正;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侦查或者按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的常规、专门、机动巡回检察。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监狱、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对看守所的交叉巡回检察根据情况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的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巡回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跨省交叉巡回检察。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对同一监狱的常规巡回检察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应当不少于十五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同一看守所的常规巡回检察每年至少一次,每次应当不少于七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四日。
第十一条 交叉巡回检察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执法活动深层次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交叉巡回检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辖区内监狱总数的三分之一,每次检察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每年选取辖区内一定比例的看守所进行交叉巡回检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每次检察时间应当不少于十日,其中现场检察的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十二条 对服刑人员、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监狱、看守所,可以适当缩短常规、交叉巡回检察时间,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三条 针对监狱、看守所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以及为推进相关重点任务、专项工作,可以进行专门巡回检察。
对相关事故开展专门巡回检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经过、主要事实,确定事故原因及性质,监督监狱、看守所对事故依法处置。
专门巡回检察时间根据工作内容确定,每次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针对监狱、看守所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机动巡回检察。
机动巡回检察应当坚持必要性、时效性原则,每次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罪犯收监、出监、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二)对监狱特殊岗位罪犯选用、老病残罪犯认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三)对监狱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四)办理或者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情况;
(五)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六)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看守所收押、出所、提讯提解、教育管理、留所服刑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监督情况;
(三)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情况;
(四)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五)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在监管场所工作期间,每日抽查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控录像,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监管信息,并做好记录;
(二)每周深入监区、监舍进行实地查看,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个别谈话;
(三)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监狱狱情分析会或者看守所所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四)及时接收、登记、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举报和申诉;
(五)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检察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检察官。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在检察室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二个工作日,并保证每个工作日都要有检察人员在岗,每三年应当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应当注重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应当加强与派驻检察的衔接配合,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做好与巡回检察的工作对接,并在巡回检察结束后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第四章 巡回检察组织与人员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每次巡回检察方式和内容,合理组成巡回检察组。
监狱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组人员分别为十人左右和十五人左右。看守所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组人员分别为五人左右和七人左右。监狱、看守所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少于三人。巡回检察期间,每次进入监区、监舍等场所工作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一条 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巡回检察组成员主要由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司法行政、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专家人才库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每次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从人才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巡回检察。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工作,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五章 巡回检察工作实施
第二十六条 巡回检察前应当制定巡回检察工作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人员组成、检察对象、检察内容、检察方法、日程安排、职责分工、后勤保障等。
第二十七条 巡回检察前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检察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熟悉巡回检察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执法规定;
(三)了解被巡回检察监狱、看守所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实训;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巡回检察前应当通过相关工作平台和联系制度等,收集以下狱情或者所情信息、监管执法信息:
(一)监狱、看守所关押人员构成、重点被监管人分布等情况;
(二)上一轮巡回检察情况,包括反馈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派驻检察室日常检察监督情况,包括制发的各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狱、看守所采纳情况;
(四)派驻检察室处置控告、举报、申诉情况;
(五)其他监管执法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进行巡回检察三日前将巡回检察的时间、人员、内容、联系人等书面告知监狱或者看守所,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巡回检察当日告知。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监狱、看守所召开巡回检察动员部署会,向监狱、看守所通报巡回检察工作安排。
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监区、监舍、会见场所以及办公场所等区域醒目位置张贴巡回检察公告,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巡回检察信箱。具备条件的可以将巡回检察公告在监狱、看守所内部网络、广播站台、电子显示屏等平台上及时发布。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巡回检察单位、时间、内容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巡回检察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包括有关账表、会议记录、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复听被监管人与其亲属的亲情电话及会见录音等;
(二)实地查看监区、监舍、禁闭室、会见室、医疗场所以及被监管人生活、学习、劳动等场所;
(三)对监狱、看守所清查违禁品、危险品情况进行检查;
(四)与被监管人个别谈话,重点与即将出监或者出所人员、控告举报申诉人员、受到重大奖惩人员等进行谈话;
(五)与监管民警谈话或者召开座谈会,重点与监区民警、负责刑罚执行工作民警等进行谈话;
(六)听取监狱、看守所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或者看守所所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七)进行问卷调查;
(八)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监管民警举报;
(九)需要采取的其他工作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巡回检察应当制作检察记录,记载巡回检察情况。
第三十三条 进行专门、机动巡回检察,参照适用本章之规定。进行交叉巡回检察的,应当提前与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好沟通协调,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巡回检察情况反馈与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 巡回检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巡回检察报告。内容包括巡回检察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或者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检察长汇报巡回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决定,制作反馈意见。
巡回检察组应当至迟在巡回检察结束后三十日内召开巡回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会,向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送达反馈意见。
对在巡回检察中发现检察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巡回检察组应当向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反馈,必要时向其上级人民检察院反馈。
第三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后,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或者线索,巡回检察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向监狱、看守所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按照规定以相关人民检察院名义向监狱、看守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
(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处置;
(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后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书二个月后,监狱、看守所仍未纠正整改、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督促纠正。
第三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由负责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了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
第四十条 常规、交叉巡回检察结束后三个月内,针对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应当进行专项督办。专项督办可以采取专门、机动巡回检察方式,参加人员主要从原巡回检察组抽选。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的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请示报告。
第七章 巡回检察保障与纪律要求
第四十二条 优化巡回检察队伍结构,加强对巡回检察人员分类培训和专题培训,强化巡回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巡回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巡回检察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巡回检察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
第四十四条 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巡回检察组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参与巡回检察工作的,按照规定办理用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巡回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办案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严格执行监狱、看守所相关安全管理规范,严格保守在巡回检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确保办案安全。
第四十六条 巡回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对监狱、看守所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发现后不予报告、未依法提出整改纠正意见或者不督促整改落实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巡回检察工作结束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纳入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矫正等其他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巡回检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未成年犯管教所巡回检察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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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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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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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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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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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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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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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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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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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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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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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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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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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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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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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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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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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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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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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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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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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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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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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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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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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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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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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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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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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