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利益视角看影视类短视频的著作权权益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文化产品的呈现形式不断更新升级,短视频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但伴随短视频发展而产生的权益冲突也日益显现,尤以影视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争议为甚。前不久,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其中将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列为网络短视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内容的情形之一。然而,一些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以及短视频用户持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一些影视公司及长视频平台过于强调著作权权益保护。笔者认为,著作权权益保护冲突表面上呈现更多的是长短视频之争,其背后的实质却是权益、利益之争,但是作为公开发布、出版的公共产品,其所承载的社会价值蕴含了更为丰富的内容,其中就有公共利益存在的部分空间。因此,一个解决版权权益保护冲突的突破点,就是在公私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试图从公共利益角度分析、界定著作权权益保护范围与边界,以期为解决影视类短视频版权争议提供不同思路。
一、影视类短视频涉著作权权益保护现状
影视类短视频,是指利用影视类作品为基本素材,通过切条、搬运、速看、合辑或二次创作而产生的时长较短的视频。影视类短视频种类繁多,从其独创程度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纯粹通过对影视作品的剪辑而产生的影视类短视频。该类短视频独创程度较低,大多通过简单的切条、搬运、速看或合辑而成。其内容创作的实质没有脱离影视作品的内容,公众观看该视频只是为了简短观看影视作品而已。另一类是通过二次创作而产生的影视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是在利用影视类作品的基础上,加上制作者的解读分析、审美布局,或介绍或讽刺等形成的短视频。其独创性程度较高,公众观看该视频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观赏视频制作者对于影视作品的分析解读,而非影视作品剧情本身。
现阶段,上述两类影视类短视频都需借助影视类作品作为制作素材,且大都未事先获得授权,也未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任何费用。根据著作权法,纯粹通过对影视作品的剪辑而产生的影视类短视频存在较高的侵权风险,可能涉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改编权等;通过二次创作而产生的影视类短视频是否涉及侵权还存在部分争议,有学者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也有学者认为二次创作符合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范围。
二、公共利益对界定著作权权益保护边界的影响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性权益和财产性权益。影视类短视频制作及传播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人财产性权益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著作权人的角度观察,一方面,影视类短视频制作者通过切条、搬运、速看、合辑或二次创作将各影视类作品进行传播,会造成部分观众只观看短视频来替代观看原影视作品,或者因为一些影视类短视频对影视类作品的评论、讽刺或剧透等影响观看影视作品欲望而造成观众流失,进而产生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影视类短视频制作者在短视频平台未支付任何影视作品版权费用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其制作的短视频引入流量产生收益,实际损害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从社会产品的角度观察,就公共利益而言,影视类短视频的制作及其传播在某种程度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其他人的合理使用也可作为其中部分内容,为丰富社会文化公共利益提供重要支点。著作权法是一部保护私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一部调整作品创作及传播的法律,其价值构造的重要内容就包括基于著作权权益保护而促进知识传播与文明进步的价值。本文所称的公共利益正是基于这一价值构造而进行的定义。也即,著作权法视角中的公共利益是指,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促进公共教育、增进知识和文化交流、激发作品再创作、鼓励文化表达自由等关系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相关利益。影视作品作为文化艺术的重要载体和传播方式、途径,结合其固有的公共文化属性,理应兼顾公共利益的维护。
显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个人权益进行适当限制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适当保障他人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避免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进步。合理使用制度有时更像是对“私权无限制”的一种平衡,以使“私权有限制”或者说是“私权合理行使”,即私权的行使与法律、社会公益无抵触。因此,各国在著作权立法中通常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就已经规定了12种权利限制情形,即在所列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影视剧素材剪辑行为比较接近该条第二项“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情形,在之后数次修改著作权法时该项规定均被保留下来。因此,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制作的非盈利性质的影视类短视频,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且该类视频的制作无论是切条、搬运、速看、合辑还是二次创作大多都时长较短,相对于影视作品占比很小,无法形成替代作用,其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符合公共利益范畴。但如何把握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比如时长比例、使用方式等都值得进一步细化规定。
确认影视类短视频的制作及传播的合理使用,是否会损害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呢?比如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笔者认为,影视作品作为文化产品,其最终消费者是广大观众用户,换言之,广大观众用户是影视作品版权费用的间接承担者。在此背景下,相对广大观众用户而言,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益边界应有所限制。影视类短视频制作者使用合理范围之内的影视素材无须再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获得授权,该相关授权权益应属于著作权权益保护边界之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不能既通过公众资源获取收益,又不承担任何公共利益需求,这与著作权法的保护目的是相违背的。
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主张的流量价值损失,也即因影视类短视频的制作及传播而导致影视作品观众流失、观看数据下降等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呢?笔者持否定观点。影视作品的流量价值可归属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而该权益的受众为用户群体。因此,合理使用的流量价值归属还应平衡著作权人的私权益和用户群体的公共利益这一公权益,也即需对所涉信息网络传播权权益边界进行合理界定,并兼顾用户群体这一公共利益的需求,这也可归因于影视作品的公共消费品属性以及为促进文化传播、发展与繁荣的必然要求。
三、从公共利益角度解决影视类短视频版权之争的建议
如前所述,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有所限制。同样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应该是有边界的,法律对于合理使用范围如何认定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公共利益需求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划分合理使用的边界。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权益边界与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之间的区别。前者为著作权权利保护期内的单个权益边界划分,考量因素为公共利益。后者为著作权权利的整体保护期限,保护期过后进入的是公共领域,供公众自由使用,为实现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两者有本质区别。
至于权益边界范围之外的合理使用认定,目前学术界讨论热烈,主要有“四要素”说、“三要素”说以及“转换性使用”说等观点。“四要素”说认为,合理使用应综合考察四方面内容:使用的目的与特性,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占被使用作品质与量的实质性,该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者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三要素”说主张参考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作出判断,具体考察三方面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是否不影响被使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转换性使用”说则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对原作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三种观点,都难以确认影视类短视频的制作及传播为合理使用,纯剪辑类的影视类短视频更是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纯剪辑类的影视类短视频创作程度虽然很低,但如果符合现下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也有利于文化传播与传承。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公共利益角度认定影视类短视频的制作及传播的合理使用。同时,也要注意考虑影视类短视频制作与传播是否出于盈利目的、作品使用程度、作品导致的市场影响等因素,完善判断标准,以免使用无序,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造成对原影视作品著作权权益的损害。
总之,面临著作权人权益保障要求日益强烈与公众使用作品方式迅猛扩张的现实,如何保持两者平衡,做到既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公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作品,彰显其公共利益价值,就显得异常重要。笔者认为,应结合新形势,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好做法,完善制度机制,实现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彰显的双赢。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13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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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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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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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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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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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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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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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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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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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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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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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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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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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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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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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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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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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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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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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