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十余万,分手后要还吗?

时间:2022-09-07 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作者:佚名

  去年6月份,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的男子李东(化名)和新疆克拉玛依的女子张燕燕(化名)在网恋一年多后,由于多次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分道扬镳,决定分手。

  分手后,李东要求张燕燕退还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购买游戏装备、直播打赏等款项总计11万多元。张燕燕对此置之不理,多次索要无果后,李东将张燕燕告上法庭。

  因被告远在新疆克拉玛依地区,案件受理后,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近日通过互联网法庭依法进行了远程开庭审理。

  “李东给我转过11万多元,但这并不是我向李东借款,是我跟李东在网恋期间,李东自愿多次给我刷礼物、买游戏装备、发520红包给我的。”法庭上,张燕燕称他们属于恋爱关系,李东是支持她开直播、玩网络游戏等自愿赠与自己的资金,二人并非借贷关系。

  被告张燕燕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必然向女方赠与一定的财物,逢年过节发一些微信红包等等,应该属于正常恋爱行为。

  原告李东则认为,他通过微信给张燕燕转账累计22笔,其中不乏20000元、10000元或者5200元这样的大数额,且从未表示过是赠予,也不是表达爱意的特别数额,虽然双方曾经存在恋爱关系,但是张燕燕在分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作出过还款承诺,并以实际行动向李东偿还过2.5万元,因此,张燕燕应归还剩余欠款。

  承办法官李树岭表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赠送礼物或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比如520元、1314元)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恋爱期间转账特殊意义的红包往往表达的是赠与,一般不会认定存在借贷关系。但在本案中,原告李东向张燕燕的部分大额转账没有表达特殊意义的金额,被告张燕燕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是赠与。同时被告张燕燕也做出过还款承诺,故本案中除部分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外,剩余部分应属借贷。

  本案后经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燕燕于2022年9月27日前给付原告李东50000元。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法官再次提醒,恋爱期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更不要无条件、无限制地向对方索取财物。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凭证。

  


原文链接:http://www.nmgzf.gov.cn/pfxt/58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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