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这些劳动权益问题你要关注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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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夏热的消退和暑假的结束,孩子们整理好书包回到校园,广大教师朋友也重返工作岗位。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也不要忽视他们的劳动权益。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聊聊教师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
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今共审理教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教师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另有涉及未缴社会保险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等纠纷。
案例一:办学不负责,学校玩“失踪”,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大。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入职某区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学校尚未支付其2012年7月的课时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课表。另王女士称其在该学校的分校区上课,并将课表上所有的课上完,此期间被告的办公场所停用,校方的管理人员也失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后王女士又去查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发现社保已经欠缴,学校已经将王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王女士认为该行为系学校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学校方面始终未到庭应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教委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学校在2012年度未进行年检,且陆续有多名教师向教委投诉,反映该学校欠付工资,也无法找到校方管理人员的下落。本案中,关于王女士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均属于学校掌握管理的证据,但学校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及举证,故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而王女士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课程表,所以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考虑到学校已经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其行为应视为其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综合考虑从教委核实的相关情况,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办者随意退出办学的行为,会导致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增大,并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且自负盈亏,故其财政状况不如公办学校稳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拖欠教师工资报酬的并不少见,并且有的教育机构突然就撤离原先的办学场地,教师因找不到其负责人,也无从追偿其劳动报酬,起诉至法院也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费时费力,即便申请执行,也可能面临财产已转移的窘境。
案例二:考勤管理不正规,加班事实难证明。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还要进行第二天的课前准备,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为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向法院起诉。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00上班,下午16:00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案例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校外兼职丢“饭碗”
赵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中学担任体育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进行约定:“乙方(赵某)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兼职,在校内从事有偿家教,或工作日期间在校外兼课、有偿培训……”2016年10月,该学校以赵某从事校外有偿教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审理中,学校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系某搏击俱乐部的网站,其教师团队中有赵某的照片和介绍,职务为“总教练”,在个人履历中载明“2010年任职于××中学体育学科主任”;另该网站中还显示赵某所教的学生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新闻。但赵某称这是朋友开的俱乐部,用其名气进行宣传,自己实际并未在此授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赵某在校外搏击俱乐部授课的事实,赵某虽然否认但无相反证据推翻,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现在许多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了保证教师授课质量,解决教育行风问题,会明文约束教师的校外授课行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等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学教师,如果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劳动纪律约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分,还会因此丢掉工作,被学校解聘,得不偿失。
案例四:有了超长寒暑假,无需再休年休假
张女士从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自己从2012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2年—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张女士每年均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因此教师朋友要注意,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最后,向广大有志于从事教师行业的朋友们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在入职之前,应做好意向单位的了解和调查工作。尤其是民办教师,要全面审核入职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来源、业内声誉等。在入职面试时,对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勇于争取,并将双方认可的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在入职时应要求学校依法提供格式正常、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基本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时间、考核方式等,并仔细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有违法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坚决拒绝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内容不明的文件材料。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备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教师们应注意留存证据。如课程表、上课通知、上班通知等书面证据,以及录音、录像、课程记录等视听资料。一旦发现单位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权益。
教育行业的蓬勃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注重自身权益保障,学校和教育机构注重教职员工劳动福利体系的建设。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9/id/2990028.shtml
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今共审理教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教师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另有涉及未缴社会保险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医疗费报销等纠纷。
案例一:办学不负责,学校玩“失踪”,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大。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入职某区某民办学校,担任英语教师。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学校尚未支付其2012年7月的课时工资,并就其主张提交课表。另王女士称其在该学校的分校区上课,并将课表上所有的课上完,此期间被告的办公场所停用,校方的管理人员也失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后王女士又去查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发现社保已经欠缴,学校已经将王女士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王女士认为该行为系学校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学校方面始终未到庭应诉。审理过程中,法院在教委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学校在2012年度未进行年检,且陆续有多名教师向教委投诉,反映该学校欠付工资,也无法找到校方管理人员的下落。本案中,关于王女士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均属于学校掌握管理的证据,但学校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及举证,故法院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而王女士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课程表,所以法院采信了王女士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考虑到学校已经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其行为应视为其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综合考虑从教委核实的相关情况,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举办者随意退出办学的行为,会导致教师劳动报酬追索难度增大,并且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且自负盈亏,故其财政状况不如公办学校稳定。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拖欠教师工资报酬的并不少见,并且有的教育机构突然就撤离原先的办学场地,教师因找不到其负责人,也无从追偿其劳动报酬,起诉至法院也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费时费力,即便申请执行,也可能面临财产已转移的窘境。
案例二:考勤管理不正规,加班事实难证明。
翟女士于2015年7月入职某教育集团,担任教师,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由于课程安排紧凑,还要进行第二天的课前准备,因此翟女士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且每周要工作6天。因为学校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翟女士向法院起诉。该教育集团辩称学校每天早晨8:00上班,下午16:00学生放学后教师就可以下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翟女士称学校并没有严格的考勤要求和制度,也无法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加班的有力证据,因此法院未能支持翟女士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教师的工作存在特殊性,除了为学生上课,还包括课前的备课,和课下的学生辅导、作业批改。许多学校,尤其是民办教育机构对教师的考核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有的仅要求教师在上课时出勤即可,有的则要求教师课余时间也要坐班备课;有的允许教师寒暑假休息,有的却要求教师寒暑假也要开班教学,但多数教育机构并未将其相关的考勤制度制定成册,仅仅是口头告知。实践中,有些教育机构虽然安排了教师加班,但因为缺乏相应的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教师在诉讼中无法提供记载加班事实的相关书证,在主张加班费时面临举证困难。
案例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校外兼职丢“饭碗”
赵某于2010年5月入职某中学担任体育老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纪律进行约定:“乙方(赵某)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兼职,在校内从事有偿家教,或工作日期间在校外兼课、有偿培训……”2016年10月,该学校以赵某从事校外有偿教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赵某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诉至法院。审理中,学校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公证书内容系某搏击俱乐部的网站,其教师团队中有赵某的照片和介绍,职务为“总教练”,在个人履历中载明“2010年任职于××中学体育学科主任”;另该网站中还显示赵某所教的学生在国际比赛中获得奖项的新闻。但赵某称这是朋友开的俱乐部,用其名气进行宣传,自己实际并未在此授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提交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赵某在校外搏击俱乐部授课的事实,赵某虽然否认但无相反证据推翻,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现在许多学校,特别是中小学,为了保证教师授课质量,解决教育行风问题,会明文约束教师的校外授课行为,教育部也于2015年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等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因此即使不是中小学教师,如果已经有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劳动纪律约定,教师要严格遵守,否则不但会受到相应处分,还会因此丢掉工作,被学校解聘,得不偿失。
案例四:有了超长寒暑假,无需再休年休假
张女士从2011年8月起在某高中担任英语老师,她主张自己从2012年开始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每年5天,但是直到其2016年离职,从未休过年休假,学校也没有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支付2012年—2016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张女士每年均有带薪的寒暑假,其中寒假为4周,暑假为7周,因此法院认为张女士每年已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已经远超过其主张的未休年假天数,故驳回了张女士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老师们可以和学生一起放寒暑假,无疑是最受其他行业艳羡的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因此教师朋友要注意,如果已经享受了寒暑假,且假期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将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福利了。
最后,向广大有志于从事教师行业的朋友们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在入职之前,应做好意向单位的了解和调查工作。尤其是民办教师,要全面审核入职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注册资本、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来源、业内声誉等。在入职面试时,对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要勇于争取,并将双方认可的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在入职时应要求学校依法提供格式正常、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基本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出勤时间、考核方式等,并仔细审核合同内容,是否有违法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坚决拒绝签订空白的劳动合同及内容不明的文件材料。合同签订后要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备纠纷发生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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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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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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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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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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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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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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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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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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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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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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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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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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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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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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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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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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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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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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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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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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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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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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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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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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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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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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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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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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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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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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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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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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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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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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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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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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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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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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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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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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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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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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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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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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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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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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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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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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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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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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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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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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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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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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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