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自述”家暴求成功 因证据不足常被法院驳回(二)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案例二:遭遇家暴报警求助 法院取证判决离婚

今年三十出头的女子李红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李红陈述道“双方结婚后,被告长期对自己实施家暴,尤其是酒后更是经常拳打脚踢。被告还经常恐吓自己不能跟父母说,不然自己不会让他们好过等,让自己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2015年的一天,被告酒后无故对自己进行殴打,无奈自己报警进行求助。”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李红在起诉书后附上了自己被打的照片、医院诊断证明等。

因为,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存在一定家暴的事实,法官为了让自己的“内心确认”得到进一步确定,先后去派出所进行调阅笔录、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在派出所的笔录中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对原告实施了家暴,且经常实施家暴;在走访中居委会表示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原告还去居委会进行过求助。据此,法官认为这些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确是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实践中,遭遇家暴进行公权力求助的实例是非常少见的,上述案件可以说是一为数不多寻求公权力救济并成功的一个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制约,《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切实可行的法律保护,但是“最后一公里”仍需畅通。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以“家暴”为由要求离婚,需要自己加强取证、保存证据能力。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遭遇家暴时报警,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将报警记录、诊断证明进行保存……通过这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6/id/18900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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