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第五批)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工作职能,天津高院继续筛选了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类型涉及刑事、商事和民事案件。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做好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发展。天津高院也将继续加强典型案例工作,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
案例一:白某某、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纠集、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打着经营销售平行进口车的幌子,先后以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保税区(自贸试验区)的天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据点,以低价卖车且口头承诺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为诱饵,诱使、催促有意购买平行进口车的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待客户交纳部分购车款或者签订完合同后,又以还需要交纳关税费用或者退车返款需要扣除违约金等为由头,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向客户强行索要其他额外费用。在客户据理力争时,又利用客户孤立无援、急于要回购车款的心理,有组织地采用言语威胁、逞强耍横、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人产生恐惧的“软暴力”手段,坐地起价,扰乱了天津市平行车进口市场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实,该恶势力团伙共涉案十余起,强行索要被害人额外费用累计达3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通过威胁、恐吓及其他“软暴力”手段,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平行车进口业务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天津市平行车进口市场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套路卖车”的恶势力。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有组织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相比被告人白某某、王某某而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四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至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平行进口车经营领域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已经成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亮丽名片,试点企业约占全国同类企业的40%。涉平行进口车经营领域的恶势力犯罪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了自贸区的经济发展环境。本案为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辖区内首个平行进口车市场“套路卖车”恶势力团伙实施的敲诈勒索案件,对于依法整治平行进口车市场经营乱象,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在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犯白某某、王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有力打击震慑了平行进口车市场的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为净化营商环境和社会风气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案例编写人:李正文、李贤)
案例二:范某某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某系天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经营该公司。天津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是某置业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至2016年间,范某某以某置业公司开发合作建房项目为由,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房屋遮阳费、返还拆迁户房款、偿还公司借款利息等名义从某投资公司领取投资款共计4300余万元占为己有。2016年1月,被告人范某某同杜某等人虚构某置业公司向杜某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的事实,由杜某作为原告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利用循环转账的银行资金流水骗得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范某某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共计4300余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数额巨大。范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范某某退赔某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4331.4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再次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活动。本案即为民营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公司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在犯罪手段上,除直接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外,被告人范某某还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据此,本案判决依法追究被告人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通过并处罚金刑加大对犯罪人经济上的制裁,并加强违法财物的追缴和退赔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力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了司法秩序与权威。该案亦警醒广大民营企业应大力加强规范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行为发生的风险。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案例编写人:李硕)
案例三: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与王某、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原告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向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00000元。增资后,原告占第三人股份的5%。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的原始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签订多份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进行关联交易或从事竞争业务等对原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的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否则视为王某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各方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和适用法律下可得的任何救济,包括有权要求王某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经查,2017年,被告王某未经董事会决议,代表第三人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收取关联方货款8000000元。2018年12月,被告王某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或全体董事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及案外人朱某共同成立第三人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与第三人在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主营业务领域的经营范围相同。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权,返还出资款50000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及案外人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首先,在王某的实际控制下,第三人与关联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开展关联交易,应当视为对相关协议的违反。其次,王某设立第三人的控股子公司,从事与第三人相竞争的业务,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虽然王某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各股东进行了说明,但未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触发了回购条款的约定,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回购股权支付回购款5000000元,并按照7%的年复利标准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股权回购纠纷案件,维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企业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包括股权。本案依法认定作为民营企业的原告所投资企业的原始股东在实际履行增资协议过程中,未经董事会审议,即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设立子公司从事竞争业务,构成对增资协议的违约,触发了相应的股权回购条款,因此判令违约方回购原告在涉诉企业中的股权,并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作为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企业在投资、经营中的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制裁违约行为,保障诚信履约,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案例编写人:李杨)
案例四: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市某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9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天津分行)与天津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笔2898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天津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天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及刘某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2020年6月10日,天津分行到某钢铁公司经营地进行放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停产。天津分行认为停产经营状态已影响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符合合同约定情形,要求钢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某实业公司、某工贸公司和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因协商无果,天津分行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
【调解结果】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发现该案诉讼标的额大,诉讼成本高,但案件事实清楚,各方争议不大,具备调解基础。为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通过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引导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将案件导入该院金融解纷绿色通道,进入诉前调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托熟悉金融工作、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员接受委托后,以视频方式在线远程调解,同时法官进行线上指导,对调解合法性予以把关。最终当事人双方就贷款偿还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由某钢铁公司分期偿还贷款及利息,至2021年7月31日前偿还完毕;三保证人对前述约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人民调解员在线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后,当事人各方就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法官通过云开庭方式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并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诉前委托人民调解员以在线方式妥善化解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较之传统的诉讼解纷模式具有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专业针对性强等优势。近年来,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大纠纷解决力度,提高解纷效率,我市各级法院按照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分流对接机制,加强在线诉非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河北区法院建立的金融解纷绿色通道即是其中一例。企业与银行间的金融借款纠纷往往标的额较大,诉讼处理耗时耗力,企业也可能因为执行程序而陷入经营困难。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在综合考虑疫情给企业经营造成的客观影响及银行放贷的资金安全后,法院为最大程度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妥善高效化解纠纷,适时将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采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委托人民调解员在线远程视频解纷,法官全程在线指导,见证当事人达成调解方案过程,并基于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案件纠纷化解全程历时仅3天,当事人几乎“零成本”支出,切实降低了金融纠纷化解时间和经济成本,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案例编写人:刘佩、孙晓冉)
案例五: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四川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协调天津某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贸易公司)就其平行进口汽车批发、经营、销售及售后服务项目进驻四川省德阳“北新国际机械城”与被告开展合作,内容包括为项目引进提供调研、咨询及商务谈判服务工作,被告为此应向原告支付费用500万元。后经原告协调,被告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多轮磋商谈判,该公司与被告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告诉称,经原告多方努力协调,被告已经与某汽车贸易公司建立业务关系,并通过某汽车贸易公司下属关联企业实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的具体业务,合同目的已实现,被告现仍欠款项150万元未付,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前述协议及合作开业的相对方均应为某汽车贸易公司本身,现与被告就“北新国际机械城”项目签署平行进口汽车合作协议及现正式合作的相对方并非某汽车贸易公司,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应向原告支付诉请款项。
【调解结果】
案件立案后,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告账户相应款项。法院经审查发现,原告在案涉平行汽车进口合作业务中主要负责协调磋商,提供合作机会,合同价款数额较大,并且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与实际履行存在一定差别,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有待商榷。由于双方的合作涉及多个案外关联企业、利益牵涉面广,若处理不当,易对营商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制定了先行调解、速审速结的审理思路。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发挥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作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逐步引导原告调整过高的诉讼期望值,同意就其未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让利,最终促成案件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调解解决。双方商定被告于调解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23万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调解结案后,被告在约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即刻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修复了双方关系,达到了合作共赢目的。此后,原、被告携手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积极避免保全措施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典型案例。作为汽车销售产业的新兴业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相关案件对于依法保障贸易方式创新,平等保护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市场主体利益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系天津小微企业,被告为四川当地较大规模民营企业,案件审理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也关系到地区的市场秩序及法治形象。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履行情况争议较大,矛盾深重,且合作项目位于四川,又牵涉众多关联企业,故案件事实查明困难,处理难度大,而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造成多方利益受损,也势必影响天津汽车平行进口产业的整体形象。对此,法院在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合理判断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基础之上,寻找双方利益契合点与共赢点,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也避免了保全措施对四川企业持续产生影响。该案的审理引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放眼长远,努力寻求互利共赢的解纷方式,有效化解了两地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对于助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新兴经济业态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推荐报送 案例编写人:钟鸣、孙伟)
案例六: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原告天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签订近200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公司为被告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特钢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内容涉及炼钢厂、炼铁厂、存储车间的钢结构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工程。某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后,与某科技公司进行了结算,各项完工工程的审定造价在2000元至300万元之间,截至原告提起诉讼,全部工程的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某科技公司尚未付清各合同项下的工程款,也未退还质保金,故此某建筑公司以各合同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形成197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要求某科技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和质保金,同时主张发包人某特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公司陈述,双方之间的工程价款多达7000万元,且合同付款情况十分复杂,多数已付款属于针对全部合同价款的集中支付,公司并未针对某一合同单独付款,双方无法就197起案件中的每一份合同核对付款情况。
【调撤结果】
案件受理后,各承办法官迅速开展实地走访,摸清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同时了解到到原、被告公司是长期业务合作伙伴关系,这批案件涉及的197份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价款和付款条件均不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均已实际施工,其中100余份合同已付款至95%。如果对197起案件分别审理时间必然较长,不仅严重牵扯双方当事人精力、拖延资金回笼时间,而且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也将严重增加各方的市场风险。因此案件审查过程中,法官通过征询当事人意见,决定对197起串案合并审查、统一办理,并制定了“先汇总,后分流,再集中”的工作方法。法官利用一个月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统一对账,经过对账商谈,某建筑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最终对欠款数额形成了一致意见,法官积极督促两公司签订总体框架协议。在此基础上,法官详细制定分流计划,将核清的全部欠款数额分流到47件标的较大的案件中,然后按照框架协议的还款时间分别签订还款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最终调解金额达6295万元,剩余150件案件原告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综合利用调解和撤诉手段集中处理197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串案的典型案例,也是保障民营企业顺利突破新冠疫情影响,成功回笼资金,加速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案件是集中了证据种类多、标的额大、耗费审限长等众多办案难点的一类纠纷,工程量的确认、工程款的审查与核对、工程质量的鉴定都事关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裁判效率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该197起建设工程案件在疫情期间集中涌入人民法院,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地区经济的恢复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结合当事人之间诉争标的的共性特征总结的“先汇总,后分流,再集中”的工作方法有效解决了案件量多、标的额大、无法分别审理的难题,法官不仅灵活运用多种裁判方式顺利审结全部案件,而且通过多次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了纠纷企业之间的矛盾,清理了公司之间复杂庞大的账目,理顺了两家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该案的集中顺利审结对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案例编写人:王晓青)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033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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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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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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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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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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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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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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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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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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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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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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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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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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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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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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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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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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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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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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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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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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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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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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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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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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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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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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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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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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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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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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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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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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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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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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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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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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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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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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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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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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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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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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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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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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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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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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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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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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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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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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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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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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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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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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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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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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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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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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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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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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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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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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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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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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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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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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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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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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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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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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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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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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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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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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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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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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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