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民事调解制度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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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现状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处理纠纷的传统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就曾对中国的调解机制大加赞许,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曾多次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调解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与中国人传统的厌恶诉讼、追求和谐谦和的传统心态有很大关系。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确实为克服诉讼迟延、缓解诉讼费昂贵、化解社会矛盾等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据统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每两起案件中就有一起案件是调解结案,虽然近年来,受到一些“重审判、弱调解”思想的影响,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和谐社会观点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下发,调解工作再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理论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历来两种观点,主张存在有利的观点认为,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它具有判决结案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因而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同时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而不是对其弱化或忽视。主张存在不利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更何况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取是舍?笔者将从民事调解制度的优缺点入手,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调解制度的构建及完善略陈已见。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调解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从制度上、执行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值得商榷。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合法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值得商榷,难道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一定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吗?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与调解工作的本质不符,实际上是“强人所难”。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而绝非调解的前提条件,它使调解工作担负了判决的任务,与调解的不究责任、互谅互让的本质目的不符。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级法院下发的文书样式上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文书样式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在调解中写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庭前调解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中都遇到同样的问题:即使是简要事实,因也无法写清。因为写明事实,就要涉及到数额、期限、责任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是含糊不清、无法查明的。法官又不能从未经质证的证据中获取相关信息。试问,庭前调解的案件未经审查证据如何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如何能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与证据规则的要求也不符)因而,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2、调解、审判交互进行,法院调解有时强差人意。
我国法院调解实行的是调审结合模式,即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这种调解模式和运转机制有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的优势,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也大多愿以调解结案。这是因为,调解结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不存在发回重审、改判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看,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必然引起调解和审判二者价值的矛盾与冲突。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演变为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并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掩变成了非自愿的寻求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一些审判人员不注意调解方式,强行调解,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能力失去信心。
3、过多的依赖调解容易导致司法效率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勿庸置疑,立法本意是给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和解,以期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条对调解期限的不确定规定极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递增,从而导致司法效率降低。
三、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优点及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则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申诉、上访案件的逐年增多,社会矛盾的激化,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不相符。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实务工作,深知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我们绝不能轻率地断言法院调解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更不能像一些学者主张的那样,完全取消调解制度。这是由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决定,并得到司法实践所证实的。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 诉讼观念深受儒家的纲常伦理所影响,人们大多希望息事宁人,以调息讼的观念已融于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之中,在诉讼中实行调解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人们在心理上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依然超出了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不可否认,法治化进程已经在我国取得显著效果,但必须看到的是,绝大多数人们法制观念依旧淡薄,体现在对诉讼的态度上更是如此。笔者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体会颇深,由于基层法院接触的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普通百姓,他们从未到法院打过官司,听说自己成了被告,在心理上就存在一种屈辱感,感觉到“吃了官司”,对诉讼活动极为反感,因而对法院的调解结案方式可以接受。所以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借鉴外国的诉讼制度时,必须研究中国的诉讼文化,并特别注意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地区、民族、阶层的差异,尤其要关注多数人群,在我国,必须面对现实,多数人群就是很多并不懂法的普通百姓。脱离了这种特定的现实,就可能在强调审判制度规范化、统一性的同时忽视了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终社会效果。
其次,从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看,法院调解更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简单地讲,就是实现一个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制度的有序运行。在和谐社会的要求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勿庸置疑。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后,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协商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有利于执行;而且,还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期良好关系。所以说,调解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其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
四、对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建议
虽然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无法替代的正面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显现出许多不足,重新构建、改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已成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应作如下改良:
1.重新确立民事调解的原则,对调解工作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进一步强调调解工作的全面性、灵活性,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取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这一调解原则,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予以简化,仅须写明案件由来、达成协议的内容等必要内容,无需写清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赋予调解工作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2、利用已经实行的“大立案”改革,充分发挥立案庭职能作用,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目前,很多法院已经实施了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的机制,这种机制为建立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如排期开庭权、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换主持权等由立案庭行使。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立案庭的这种“亚审判权”,在立案过程中进行调解,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立案庭可以在将案件交付审判庭前或进行排期前,向当事人讲明不查事实、不究对错的前提,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无须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立案庭人员拟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对调解程序、时限等要做出具体规定,避免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无论是在立案庭还是审判庭进行调解,都要规定具体的时限,立案庭可以在立案期限内进行调解,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最多可延长十日。案件交付审判庭后,可以由主审法官在大致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在庭前准备阶段,对于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期间普通程序的可以为两个月,简易程序的可以为一个月,并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与上述期间相同。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此外,还可以在庭审中和开庭后继续进行调解,但期间不得超过案件审限。这样,就使调解活动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效果,又不会久拖不决。
4.将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结合,采取举办法律讲座、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或参加陪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试行诉调对接制度,建立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案件信息通报及监督制度,定时向各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反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总之,在我国民事权益之争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仍然是不可替代的最佳解决方式。在深入法院改革的过程中,我们仍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同时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使调解工作发挥更大的效用,达到良好的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
(作者系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原文链接:http://l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9/09/id/4449995.shtml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处理纠纷的传统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就曾对中国的调解机制大加赞许,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曾多次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调解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与中国人传统的厌恶诉讼、追求和谐谦和的传统心态有很大关系。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确实为克服诉讼迟延、缓解诉讼费昂贵、化解社会矛盾等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据统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每两起案件中就有一起案件是调解结案,虽然近年来,受到一些“重审判、弱调解”思想的影响,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和谐社会观点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下发,调解工作再次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理论界对民事调解制度的利弊历来两种观点,主张存在有利的观点认为, 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它具有判决结案所不具备的诸多优点,因而应提倡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类民事纠纷,同时注重对调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而不是对其弱化或忽视。主张存在不利的观点认为: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更何况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调解制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取是舍?笔者将从民事调解制度的优缺点入手,结合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调解制度的构建及完善略陈已见。
二、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法律、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调解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从制度上、执行上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值得商榷。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合法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值得商榷,难道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一定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吗?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与调解工作的本质不符,实际上是“强人所难”。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而绝非调解的前提条件,它使调解工作担负了判决的任务,与调解的不究责任、互谅互让的本质目的不符。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各级法院下发的文书样式上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文书样式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调解书时,要在调解中写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庭前调解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中都遇到同样的问题:即使是简要事实,因也无法写清。因为写明事实,就要涉及到数额、期限、责任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是含糊不清、无法查明的。法官又不能从未经质证的证据中获取相关信息。试问,庭前调解的案件未经审查证据如何查明具体案件事实?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如何能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与证据规则的要求也不符)因而,笔者认为,这项原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所遵循的原则。
2、调解、审判交互进行,法院调解有时强差人意。
我国法院调解实行的是调审结合模式,即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这种调解模式和运转机制有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审判效率的优势,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也大多愿以调解结案。这是因为,调解结案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不存在发回重审、改判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看,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在实践中必然引起调解和审判二者价值的矛盾与冲突。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的优势,以合意为基础的调解常常演变为法官主持引导下的强制性调解,并直接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的压力,使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掩变成了非自愿的寻求纠纷的其他解决方式。一些审判人员不注意调解方式,强行调解,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能力失去信心。
3、过多的依赖调解容易导致司法效率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勿庸置疑,立法本意是给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和解,以期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但从另一方面看,这条对调解期限的不确定规定极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递增,从而导致司法效率降低。
三、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优点及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高判决率所引起的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等问题则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申诉、上访案件的逐年增多,社会矛盾的激化,不仅使法院工作陷于负重与被动,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方式简单化、办案社会效果差的不满情绪,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不相符。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实务工作,深知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我们绝不能轻率地断言法院调解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更不能像一些学者主张的那样,完全取消调解制度。这是由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及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决定,并得到司法实践所证实的。
首先,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 诉讼观念深受儒家的纲常伦理所影响,人们大多希望息事宁人,以调息讼的观念已融于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生活之中,在诉讼中实行调解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人们在心理上对调解的接受程度依然超出了对判决的接受程度。不可否认,法治化进程已经在我国取得显著效果,但必须看到的是,绝大多数人们法制观念依旧淡薄,体现在对诉讼的态度上更是如此。笔者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体会颇深,由于基层法院接触的多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普通百姓,他们从未到法院打过官司,听说自己成了被告,在心理上就存在一种屈辱感,感觉到“吃了官司”,对诉讼活动极为反感,因而对法院的调解结案方式可以接受。所以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借鉴外国的诉讼制度时,必须研究中国的诉讼文化,并特别注意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地区、民族、阶层的差异,尤其要关注多数人群,在我国,必须面对现实,多数人群就是很多并不懂法的普通百姓。脱离了这种特定的现实,就可能在强调审判制度规范化、统一性的同时忽视了法律所要达到的最终社会效果。
其次,从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看,法院调解更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简单地讲,就是实现一个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制度的有序运行。在和谐社会的要求下,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这一点勿庸置疑。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后,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协商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有利于执行;而且,还能够有效降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期良好关系。所以说,调解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其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
四、对完善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建议
虽然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无法替代的正面作用,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调解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已显现出许多不足,重新构建、改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已成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调解制度应作如下改良:
1.重新确立民事调解的原则,对调解工作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进一步强调调解工作的全面性、灵活性,同时也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取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这一调解原则,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予以简化,仅须写明案件由来、达成协议的内容等必要内容,无需写清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赋予调解工作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2、利用已经实行的“大立案”改革,充分发挥立案庭职能作用,做好庭前调解工作。
目前,很多法院已经实施了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的机制,这种机制为建立庭前调解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如排期开庭权、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换主持权等由立案庭行使。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利用立案庭的这种“亚审判权”,在立案过程中进行调解,提高庭前调解工作实践性和效率性。立案庭可以在将案件交付审判庭前或进行排期前,向当事人讲明不查事实、不究对错的前提,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无须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立案庭人员拟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或调解书。
3、对调解程序、时限等要做出具体规定,避免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无论是在立案庭还是审判庭进行调解,都要规定具体的时限,立案庭可以在立案期限内进行调解,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最多可延长十日。案件交付审判庭后,可以由主审法官在大致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在庭前准备阶段,对于属于调解范围的案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期间普通程序的可以为两个月,简易程序的可以为一个月,并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与上述期间相同。经过规定的时间期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此外,还可以在庭审中和开庭后继续进行调解,但期间不得超过案件审限。这样,就使调解活动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效果,又不会久拖不决。
4.将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结合,采取举办法律讲座、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或参加陪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试行诉调对接制度,建立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案件信息通报及监督制度,定时向各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反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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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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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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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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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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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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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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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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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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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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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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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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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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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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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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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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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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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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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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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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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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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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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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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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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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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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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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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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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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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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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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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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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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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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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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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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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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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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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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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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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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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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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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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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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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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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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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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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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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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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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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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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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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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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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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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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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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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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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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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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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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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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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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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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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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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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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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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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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