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省思与修正——基于帕累托“二八定理”的关键词展开
2017年12月,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旨在推进庭审实质化。但毫无疑问,刑事司法领域确实存在“简单多数”与“复杂少数”的“二八现象”,帕累托“二八定理”为诉源治理提供了理论视角与解构方式。[参见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诉源治理包括诉讼内外的宏观治理、诉讼环节的中观治理、审判程序的微观治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一审审判程序的微观治理,且对诉源治理与繁简分流作同义使用。]换言之,诉源治理的改革方向,就在于尊重“二八定理”,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构建“一繁二简”的程序分流机制,在快慢分道上守住公平正义;进而,正视诉源治理的限度与司法自身的容量,对诉源治理进行结构续造,据此构建纷争处理机制之光谱。
一、回溯:诉源治理的正当性
(一)单一程序之批判
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有普通程序,无论案件繁简,法官均按普通程序办理。随着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公众参与司法意识增强,加之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我国已步入“风险社会”,刑法圈越扩越大,法院被推到一个显耀位置。然而,立案登记制以案件增量为导向,法官员额制以减员增效为目标,两者呈现反相关关系。另一方面,刑罚宽缓化势不可挡,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广度、深度今非昔比,倘若对“简单多数”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势必与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如果不能有效改变低端司法模式,极易形成司法改革的“堰塞湖”“中梗塞”。[参见范愉:《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司法改革整体目标的实现》,载2016年1月20日《人民法院报》。]
(二)诉源治理之展开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分野,把“简单多数”分流出来;2012年“刑事诉讼法”承继司法解释和前法精神,拓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新增刑事和解制度;2018年“刑事诉讼法”把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诉讼制度,同时增设速裁程序。显然,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简审程序因势而生,从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到速裁程序的脉络渐趋清晰,这一系列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既折射出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一贯作风,也是司法理论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创新和发展的生动写照。[参见樊崇义、刘文化:《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运作》,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1期。 ]
(三)快慢分道之价值
推行诉源治理,既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又不至于被汹涌的诉讼洪流湮没。[参见叶肖华:《简上加简: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通过繁案精审,增强庭审对抗性,促进庭审实质化;通过简案快办,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司法高效;通过尊重程序选择权,彰显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实现司法为民。[参见李少平:《坚持改革创新 落实司法责任 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9日。]从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看,80%以上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正是呈现“二八现象”,人案矛盾聚集在基层法院,诉源治理的基底在基层法院,快慢分道的重点理应投放到基层法院。另一方面,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复杂少数”与“简单多数”亦呈“二八现象”,如果将“简单多数”通过简审程序科学分流,司法资源的配置和流转会更趋合理,整个国家的司法秩序会更加顺畅。[参见陈卫东、杜磊:《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
二、省思:诉源治理的困顿析解
(一)立法的抵牾
考察1979-2018年“刑事诉讼法”,构建的审理程序趋于健全,问题在于,把速裁程序与独任制对应、普通程序与独任制分开,加之“二简”程序存在杂糅现象,如此看来,在实务中如何取舍反而成了问题。如下图所示,正是司法文本与“刑事诉讼法”交错,导致立法抵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掀波澜。概言之,在“二简”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充斥着大量非效率性价值因素;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方与被追诉人对犯罪事实的协商由认罪到认罪认罚,既包含实体层面的认罪,还包括对量刑的认同,甚至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殊不知,这种将诉讼效率、被害方权益保障等价值捆绑实现的设计,不仅冲淡了简审程序的功能定位,甚至会模糊简审程序创设的逻辑原点,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设期待。[参见张式泽:《论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界定——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划分标准、影响因素及运行模式的分析》,载《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二)认识的混乱
2015-2019年,A省法院案件量从78.29万件向136.94万件迈进,但刑事案件占约6%,刑事一审新收仅增长近19%。有人据此认为,刑事案件体量不大,故而诉源治理的必要性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上,对于认罪,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或罪名,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和罪名;对于认罚,有人认为意指接受刑事处罚,有人认为不仅认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或赔偿等实际悔罪表现;对于从宽,有的认为仅指从轻,有的认为可以突破法定刑减轻、免除处罚。在繁简分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上,有的认为认罪认罚是分流的重要标准,是初步区分案件繁简的依据之一;有的认为繁案与简案均可能存在认罪认罚情节,故认罪认罚不能与简案等同;有的认为认罪认罚一般属于简案,但不能一概而论,繁简分流亦不能机械把认罪认罚作为唯一标签。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诉讼制度,含摄实体法完善、程序法创新,而速裁程序是对认罪认罚简案的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制度定位于审判程序。[参见胡云腾主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9-60页。]在繁简分流与速裁的关系上,有的认为相互依存、相互配合;有的认为繁简分流是前提,没有前者就罔论后者;有的认为前者是对案件的分类标准,后者是对个案的处理方法。
(三)实践的偏差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速裁程序对侦查取证的标准并未降低,故缺乏适用的足够动力自不待言。对检察机关来说,速裁程序除起诉书简化外,需与被追诉者开展认罪、量刑协商并出席法庭,办案期限反而缩短,故适用激励不足。对审判机关来说,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法官还面临即审即判压力,适用的积极性被无端遏制。对于律师来说,由于认罪并适用简审程序,被告人的辩护需求降低;值班律师的履职阶段分散,势必对案件审限产生影响。[参见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就普通程序而言,因大量人证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未落实,程序发育并不成熟;就简易程序而言,适用范围跨度极大,不同类型案件的简化程度整齐划一;就速裁程序而言,侦诉审衔接疏松,简化特性并不显著。[参见邵新:《刑事一体化语境下的繁简分流》,载《法治研究》2017年第11期。]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简审程序以缩短审限为依归,实乃对程序正义某种程度的牺牲;以审限区分程序适用成为倾向性惯例,当简审程序无法在审限内结案时,往往径直转为普通程序,而“二简”程序也常常成为规避审限的途径。[参见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三、修正:诉源治理的实践进路
(一)如何甄别繁简案
诉源治理包括人、案、程序三个元素,治理的对象是案,揭示的乃是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只有科学识别案,才能快审“简单多数”、精审“复杂少数”。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理应区别对待,将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复杂少数”上,真正发挥庭审功能作用。
在划分繁简案时,大致可从四个维度甄别:一是以认罪认罚为据。虽然认罪、认罚语词关联,但实际上是有所分离的,如果强调同步存在,势必限缩了射程。[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 年第4期。]由此观之,把不认罪案件列为繁案,把认罪案件列为简案,乃是对公正与效率、打击与保护、惩罚与教育的统筹兼顾,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参见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二是以刑罚轻重为据。作为对司法统计的回应,把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划归繁案,5年以下刑罚的划归简案。三是以量刑规范化为据。把发案率高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常见罪名归为简案,把黑恶势力、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归为繁案。四是以“四类案件”为据。《A省法院院庭长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把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能发生类案裁判冲突的;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等“四类案件”列为繁案。
(二)如何实现快慢分道
1.审判程序的分道。从“一繁”到“二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序递减。在价值取向上,“普通程序取位公正,简易程序取位公正与效率,速裁程序取位效率,三位一体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审判程序。”[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其目标在于,简易程序以“认罪”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速裁程序以“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普通程序以“不认罪”为程序分流点,或者不选择“二简”程序的简案,但对于认罪的繁案可简化审理。
2.审判组织的分道。一是搭建审判团队。盘活审判资源,充分考虑办案经验、能力、专长,组建金字塔型审判团队。简案团队办理“简单多数”,速裁程序采独任制书面审理,简易程序采独任制开庭审理;繁案团队办理“复杂少数”,普通程序采2(法官)+1(陪审员)的合议制。二是推广专业化审判。对于盗窃、毒品、危险驾驶、职务犯罪等类型化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在繁简分流后移送相应的审判团队,使法官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审有所精。三是科学评估审判绩效。引入权重系数,对法官员额、工作饱和度、办案业绩进行评估。四是定期轮岗。合理确定轮岗周期和方式,让精审精判者不为“复杂少数”所累,让快审快结者不为“简单多数”所困。
3.证明标准、裁判文书的分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繁案,适用法定证明标准当无异议,但在简审程序中,若证明标准同日而语,极易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左右摇摆,继而陷入似简实繁的尴尬境地。[参见张式泽:《论刑事审判程序繁简分流的界定——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划分标准、影响因素及运行模式的分析》,载《天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此即意味着,对于适用简审程序的简案,可采取差异化证明标准。另一方面,作为“动态的法”,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说理乃裁判文书之灵魂。[参见罗灿:《司法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页。]长期以来,裁判文书被强调为公文,格式千篇一律,内容拖沓冗长;需要说理的没有充分说理,给人不讲道理、直接下判的霸道感,不需说理的也得“八股式”地堆砌阐释。[参见王新清:《刑事裁判文书繁简分流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17年第5期。]于此情形,对于“复杂少数”,应使用“要式裁判文书”,完整呈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心证历程;对于“简单多数”,可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的“简式裁判文书”,从而减轻法官的文牍压力。
4.救济途径的分道。上诉续审模式对案件繁简、适用程序在所不问,被告人可在二审时提出新主张、新证据,重新组织攻击防御,极易造成诉权滥用,继而架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而,对于“复杂少数”,应实行两审终审制,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发挥二审的校验纠偏、法律续造功能。但对于适用简审程序获得“程序利益”“量刑减让”的,一旦进入二审,就面临逻辑上的悖论: 一审以认罪认罚为前提适用简审程序,被告人上诉的,也就意味着不再认罪认罚,继而表明一审适用程序有误。果真如此,若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反而陷入泥潭,可谓欲速则不达。[参见尹露:《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5期。]可见,应设置上诉过滤机制,严格禁止反言,维护诉讼诚信,充分论证改革两审终审制的正当性。即意味着,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探索实行一审终审,或者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三)如何坚守公平正义
1.让繁案繁中有简。作为对现状的反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摆正侦査、起诉、审判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审判作为侦查、起诉把关者的功能。[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载《法学家》2016年第4期。]与以审判为中心密切相关的另一范畴是以庭审为中心,旨在摆脱庭审虚化,否则,不仅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审联结”,而且在运作方式上实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等活动无异,审判的决定性作用就无从谈起。[参见龙宗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申言之,对于“复杂少数”,繁案团队应精审、详判,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原则。当然,为实现繁中有简,庭前会议得必要时召开;把握人证的“关键性”“重要性”,实现关键人证应出尽出,避免步入一律出庭的误区;被告人认罪的,法庭调查、辩论适度简化。原因在于,唯有程序繁简成为可处分的对象时,程序利益才真正成为一项权利,不然,当程序成为被动接受的制度装置时,“一繁二简”同样是强加于当事人的义务。[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让简案简中有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故“简”并非无底线,强调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绝不能以让渡公正为代价。简化“简单多数”并非简单地简化多数,更不是忽略“简单多数”,而是本着简程序不简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参见李本森:《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一是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侦查机关在首次讯问时,应告知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应由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过程;审判机关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简的法律规定。二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对“流水作业”纠偏。三是强化核查机制。核实认罪、认罚、认程序的自愿性,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为认罪犹豫、反悔的被告人提供权利保障。
四、前瞻:诉源治理的结构续造
(一)简审程序全流程提速
从被告人角度看,由于认罪并选择简审程序,在客观上节省了司法资源,故在量刑上得到优惠具有正当性。结合“二八现象”,简审程序的增量有助于实现法律上的帕累托最优。
目前,简审程序过于强调审限的单方面缩短,经验表明,这种改革思路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致命缺陷,而且也没有取得改革者所预期的从快效果。由于审判处于诉讼流程的末端,审理期限必须与侦查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有较好的速率搭配,否则,倘若审前程序延宕,简审程序极易出现虎头蛇尾现象。[参见张向东:《繁简分流:刑诉法修改的共识》,载《光明日报》2011年8月15日。]不仅如此,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只是对庭审时长的压缩,甚至庭上简单庭下繁,其持续性能否保持,前景堪忧![参见尹露:《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5期。]故而,笔者主张,在侦查阶段实行刑拘直诉,在起诉阶段推行“捕诉合一”,在审判阶段集中、书面审理。唯有纵向上侦诉审高效衔接流转,才能为全流程提速营造宽松环境。
(二)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松绑
普通程序与独任制截然分开而与合议制对接,此种简单对应关系是对合议制功能的误读,即“简易程序的价值基础单纯为了追求效率,而合议庭的功能仅仅是或者主要是运用权力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参见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果真如此,既不符合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有时完全可由独任庭审理的实际,也未必确保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更具公正度。换言之,当法官参审案件数量徒增,主办案件的精力和时间投入严重不济时,整体案件质效反而降低。
实际上,合议制的一项重要功能常常被忽略,那就是,当司法需要承担维护秩序、创制规则时,合议庭人数意味着代表不同意见的人数,因而决策结果可能更具正当性,然而,基层法院并不肩负此般使命。从纵向看,在审级制度中,越接近顶端的法院在制定政策和创制规则方面功能越强,也就越强调合议庭的决策机制;从横向看,在美国上诉审的繁简分流中,不同程序的适用标准,恰恰是案件在法律秩序或法律发展方面的价值。[参见龙宗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可见,将速裁程序与独任制、简易程序与独任制或合议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一一对应,压缩了诉源治理的发展空间,全面强化合议庭功能的呼声得到的反而是司法实践无动于衷的回应。于是乎,“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屡见不鲜,这种没有规则的变通,既造成“陪审”法官时间、精力的无益耗费,又为承办法官转嫁责任提供了便利,最终从总体上破坏了合议制的运作机理。依笔者管见,在硬化司法责任制前提下,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案,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的繁案,一律实行合议制。在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局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仅就普通程序量刑提出上诉的,中级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制;适用普通程序再行上诉的,一律实行合议制。
(三)速裁案件书面审理
时下,由于简易程序在庭审环节已经极为简便快捷,速裁案件在庭审环节提速的空间极其有限,为控辩双方提供对抗舞台的庭审程式化浓烈。因此,倘若一味强调速裁案件开庭审理,那么无论如何简化庭审,实难在简易程序基础上再有突破。
在某种程度上,被追诉者认罪认罚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若速裁案件书面审理,可免除检察官往返法庭之累,客观上为公安、检察机关提供激励。对速裁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不仅能解决检察机关动力不足的问题,而且能撬动审理方式走向多元。正所谓,如果对众多的轻微犯罪,不加区分地逐一精雕细琢,司法势必负担过重,如此一来,对重大、复杂犯罪就无法有足够的资源谨慎地加以澄清。
(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
司法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演绎体系,而是一种实践理性活动。案多人少或司法供给不足,一方面使司法者疲惫不堪,对职业丧失兴趣;同时导致司法质效低下,使民众远离法治而去。[参见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30页。]故而,司法机关应正视司法自身的弊端,保持司法介入社会纠纷的必要谦抑;社会公众应破除司法万能的迷信,形成合理的纷争解决期待。
案件总量的不可控、法官员额的限缩趋势,决定了能动司法遭遇瓶颈。正是由于需求端呈现的上升势头比较剧烈,供给端的变动始终只能保持平稳的慢速增长,这就暴露出供求失衡,容量有限的司法难以匹配高度压缩时空内释放的矛盾。可见,对诉源治理的把握应当超越公正与效率关系的狭碍思路,更多按照多元价值取向设计繁简分流规则、纠纷解决方式,唯此才能缓解诉源治理与程序保障、司法资源之间的冲突。否则,一旦司法过于延伸,表面看来可能显示了力量,但会影响到自身职能的履行,也为其他社会力量干预司法挖了道缺口。[参见侯猛:《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以其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切入》,载《清华法学》2006年第1期。]
结 语: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构成元素之一,具有古今延续的普适性,表征的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和理想。[参见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13年第1期。]诚然,从普通程序到简易程序再到速裁程序,诉源治理的程序装置渐趋丰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呼之欲出,诉源治理获得了新的制度生成空间。但是,诉源治理本身并不能减少矛盾存量,快审机制总有一定限度,法官审案也有一个饱和度。一言以蔽之,诉源治理固然重要,但也存在明显底线,如果仅就诉源治理实施单兵突进式改革,势必冲击大体平衡的诉讼格局,甚至造成审判规律发生异化。正因如此,我们还应对微观治理的限度与司法自身的容量保持清醒,此即意味着,在审判程序的微观治理之外,尚需关注诉讼环节的中观治理、诉讼内外的宏观治理,据此构建多元化解机制之光谱。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12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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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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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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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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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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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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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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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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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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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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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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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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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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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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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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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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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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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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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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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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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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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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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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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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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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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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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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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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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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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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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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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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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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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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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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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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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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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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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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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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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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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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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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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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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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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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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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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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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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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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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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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