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规则论要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规则论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志灯
引 言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在环境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总是伴随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衍变公益诉讼领域下的“一事双责”,产生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两类不同的诉讼关系。实务倾向于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执法责任之补救,弥补环境保护漏洞。但无论是行政诉讼抑或民事诉讼,各自均存在局限性,仅仅依靠其中任何一种诉讼程序都不能理想地把这种关联性案件予以化解。针对此情形,实务界尝试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该模式之优势,是对环境保护法治的健全与完善。然而理论界对公益诉讼领域行民交叉问题缺少研究,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价值内涵及规则构建认识不深,又因司法实务对该诉讼模式并不热衷,诉讼规则匮乏,无法推动该模式广泛适用,制约公益诉讼体系发展。本文将进一步揭示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在认知与实务中深层次问题,揭开其所具有的价值内涵,并就诉讼规则构建与优化提出思路。
一、问题导向:源于公益诉讼领域行政民事交叉认知及处理困惑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况颇为常见,如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能明确侵权人的案件170件,占92%(见图1)。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关于行民交叉问题处理一直都存在诸多歧见,而公益诉讼领域出现的行民交叉争议,是实务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单元诉讼”证伪:易于混同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作用场域
当前,理论与实务均未关注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交叉事实,未厘清二者之间作用场域,而是倾向于提起“单元诉讼”模式——行政公益诉讼,忽视侵权引起的民事争议,存在司法将民事侵权责任推给行政权处理之弊端。例如,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76件,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78件,全国检察院共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4393件、行政公益诉讼108767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益是当前主要形式。可见理论与实务普遍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最终救济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原则上不应重复,挤压民事公益诉讼生存空间。
这很容易走入伪命题误区:基于同一性——认为行政公益诉讼足以解决问题——无需民事公益诉讼——否定当前公益诉讼制度,进而违背事物发展规律。况且,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即存在行政执法失灵或障碍,若仍寄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纠正已发生的损害环境公益行为,将存在放任环境公益持续受到侵害的现实风险。比如,在(2017)皖1821行初7号郎溪县检察院诉国土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郎溪法院2017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支持检察院行政诉讼请求。此后,郎溪县国土局先是以原告身份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致使环境长期未能修复。此案中,郎溪县国土局首先想到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检察院则优先考虑行政执法解决,认知层面逐步出现冲突。
认知的冲突,体现在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混同,认为作用领域一致。虽然环境修复请求既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实现,也可以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实现,但实务易于曲解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联,把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制度交叉,引起责任混乱适用。例如,在(2017)黔0181行初11号贵阳市观山湖区检察院诉被告观山湖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中,检察院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未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恢复环境责任,体现责任形式跨界,做法值得商榷。从侧面也说明,责任替代与作用场域混同是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常态。
(二)适用局限困境:附带诉讼模式鲜有获得实务之正统认识
目前,实务却极少选择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尽管已有相关案件出现,该模式并未获得广泛认可。截至2019年8月21日,实务仅有公益诉讼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法定职责案,与被最高检列为指导案例的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见表格1),佐证该模式并没有获得实务青睐。
适用困境另一根源在于检察院价值取向。目前仅能由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且其已经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绝对力量,如截至2018年9月,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为 1836 件,达到了受理案件总数的90%,故检察院掌握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开关。但实务中检察院并不热衷提起,而是政治控制与压力推进行政公益诉讼,给当前开启附带模式增加难度。
(三)压制性责任反弹:行政机关对司法保护公益存在消极理解
行政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任务作用,体现行政权代表公共利益,这是行政法理论所具有的共识,也是检察院乐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因。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为例,政府之环境保护责任区分为“积极责任”——实现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维护和提高,“消极责任”——用否定性评价给从事环境管理工作的主体施加压力。目前情况,行政机关履职有时会遇到问题,面临无强制执行权、财政预算、履职客观障碍等阻力(见表格2),难以匹配“积极责任”。虽然规定“消极责任”,但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依然频出,并非单元行政公益诉讼所能解决。如在(2017)吉2401行初53号公益诉讼人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对依法履职的审查产生了冲突,检察院败诉,行政机关履职障碍得到重视,该案历经一、二审,且侵权行为于起诉前一年就发生,导致环境多年未能有效修复。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存在侵权人的情况,被告行政机关希望检察院能够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情形,并不少见。例如,在(2017)鄂0582行初17号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当阳市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中,被告当阳市林业局抗辩应当由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才可以挽回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行政机关希望司法权推动对环境利益之保护,分担一部分责任,这样既能解决立行改的环境修复问题,也能减轻行政机关履职障碍,实现“积极责任”,这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之初衷。显然,当前环境保护遵循“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失责——追责”之思路,无疑给行政机关更强压制性责任,很容易导致失责反弹。
(四)突破诉讼界域:“二合一”诉讼程序应合并统一抑或独立审理
除认知层面存在问题外,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只字未提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务面临规则匮乏等难题。实际上,为了解决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带来的困境,《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虽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设定在行政许可、征收、登记、征用及行政裁决,所涵盖的一并解决的关联性案件类型比较有限,但实务扩大至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行民交叉,对“二合一”诉讼规则进行探索(见表格1)。
囿于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性,一旦进行“二合一”诉讼,势必产生诸如主体、立案、管辖、举证、庭审、裁判等程序融合的问题,这些问题已难从现有法律规定寻找支撑,加快研究制定行民案件实质性合并审理的规则,建立能够流畅运行的立案、审理、裁判流程,具有现实必要性,给当前诉讼法带来全新挑战。其一,诉讼程序的合并统一要求存在主次关系,但行政与民事交叉是基于侵权行为,违法行政行为与侵权行为互为先决条件的情况并不明显。其二,由于法律之间规定不协调,当前认为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行民案件一般应当各自单独立案,分别出具行民裁判文书,实务更多体现“二合一”程序较强的独立性,弱化附带模式程序合并的原则。
二、价值内涵:“二合一”诉讼渐成公益诉讼领域行民交叉问题正解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是一个动态历程,从单元公益诉讼模式走向“二合一”诉讼模式。当前虽然已经注意到未来应构建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的立案机制,但仍局限于单元诉讼模式,没有全面探析附带模式价值底蕴。法律中的价值判断之所以必要,源于其实质理性品质,应当把握“二合一”诉讼价值预设:既有协同价值,也兼顾司法公平与效率,衡平行民诉讼关系。
(一)摒弃桎梏思维:实务正视行政与司法机关协同作用价值
当前思维混同了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二者的作用场域,将行政执法模式融入到司法监督上,阻碍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在通过诉讼,使违法行政行为处于有效司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则侧重于对侵权行为的制裁,通过环境修复进行环境公共利益救济,体现司法力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作用场域有异,并非同一性。二者之间不是“零和关系”,而是可融合可协调关系。正如前文所述案例,若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破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难题,又发挥民事公益诉讼作用,即时解决侵权行为带来的修复问题,效果或许更佳。
公益诉讼制度体系建设,从试点开始不断达成共识,应当冲破思想固化的藩篱,转变理念,明确环境法治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保护作用,形成一股合力。显然,互补性就是这个合力的纽带。具体而言:一是检察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民事判决确定生态修复、赔偿等侵权责任,减少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求,弥补行政执法短板。二是行政机关落实支持起诉机制,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及环境修复专业意见,弥补司法机关技术专业弊端。三是开启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目的不是减轻行政机关责任,而是希冀通过改变“消极责任”方式,变“静态行政守法”为“动态行政守法”,达到“积极责任”的建设性目标。
(二)凸显适用优势:附带模式兼具诉讼公平与诉讼效率的价值
法律适用总是一种价值实现的行为。保护资源环境和促进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构建完整的公益诉讼体系符合立法机关价值判断,其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不可或缺。实务中出现诉讼模式的选择困惑、存废之争,多因未考虑该模式所具有的公正与效率等价值。较之于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合一”诉讼易于兼顾公正与效率,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要求:
一方面,确保环境修复责任承担。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侵权行为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有效防范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体现公正。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满足修复及时性要求。实务中,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于行政执法需要流程,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相对人另提起行政诉讼,不可避免拖延时间,极易造成修复不及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效果持续叠加,超出环境自身修复承载力,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反而失去正当性。
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控制并降低诉讼成本以便提高整个社会的诉讼效益,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因和价值取向。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审判程序同时审理,既降低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付出的各种诉讼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及精力、时间等,节约法官办案所耗费的精力、时间,避免诉讼无用功;又确保相同事实由相同合议庭法官心证认定,可以有效避免事实认定出现矛盾,保持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统一。
(三)兼而有之附带:平衡“二合一”诉讼关联性与独立性价值关系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两个诉讼,实施有限的一并审理,体现兼而有之,既要考虑合并统一要求,又要兼顾独立审理的法理依据。
1.关联性价值——“二合一”诉讼程序开启之必要条件。行政行为内容对于私权的拘束力,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下,发生侵害事实,体现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民事公益诉讼为辅的行民交叉案件。其关联性在于:一是事实上的关联性。侵权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是直接责任人;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未能有效监管侵害行为,无法保护社会公益。基于事实上的关联性,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上,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具有更高的理性认知价值。二是主体上的关联性。行政公益诉讼主体有检察院、行政机关以及作为第三人的侵权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有检察院或符合条件的相关组织、侵权责任人,同时行政机关可作为支持起诉人。两相对比,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均可以参加到民事公益诉讼中,体现主体关联性。三是程序上的关联性。一并审理体现案件由同一合议庭适用同一个程序给予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是主体诉讼,民事诉讼居于依附地位,因此在审判组织、管辖、主体、期间、送达等方面要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准。四是责任上的关联性。以各种手段修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才是最迫切、最主要的需求,统筹适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是责任体系的建构要求,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体现环境修复责任关联性。
2.独立性价值——应兼顾民事诉讼程序专有属性要求。在一并审理时除了把握关联属性外,还应适用民事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原则。一是适用范围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为限。法律规定的两大公益诉讼适用领域并不相同,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应限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二是应当履行公告程序。检察机关对民事领域的介入和干预具有补充性,无论是何种模式公益诉讼,只要具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均应当履行公告程序。三是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规则。“二合一”诉讼包含了两类诉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虽然案件在同一程序中审理,但依独立性要求,举证质证、调解、裁判文书等方面应当适用民事公益诉讼专有规则。
三、优化思路:进一步构建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则
法学兼具理论的认识及实践的价值判断两方面的因素,只有将有价值的制度最大化融入司法实务,发挥其效用,才能展现制度优越性。构建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则,推动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融合发展,是着力破解环境保护法治障碍的法宝。本文按照案件流程管理,从诉前、立案、审理、裁判提出优化思路,希冀助力解决争议。
(一)诉前规则:优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强调认知协同作用价值,在“一事双责”存在侵权人的情形下,检察院应优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建立请示层报机制。基层检察院在线索处理阶段,审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若发现存在侵权人需追究民事责任的,应将相关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决定。上级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环境尚未修复的,应优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修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增加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款项规定。
2.完善诉前公告程序。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均应履行诉前及公告程序,保障其他组织公益诉权。时间上,应当先进行检察建议诉前程序,若二个月程序期间没有收到行政机关回复,其亦未履行职责,再进行为期三十日的公告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回复期以十五日为限。
3.适用范围类型化。范围不局限于“登记、征用、许可、征收”,扩大适用范围至环境公益领域下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案件,检察院及其他适格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完善审查协调机制。发挥与行政机关协调作用价值,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审查行政机关履职情况时,应审查其所遇到客观履职障碍等,及时采取“二合一”诉讼,避免出现不必要冲突。
(二)立案规则:施行统一标准化程序管理
应当将工具、战略和目标进行组合,明确“二合一”诉讼程序标准,进一步强化立案阶段的管理。
1.附带诉讼提起规则。提起主体不限定于检察院,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组织亦可提起。当前实行立案登记制,经公告程序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宜与行政案件同时立案,具有效率性。若基层法院已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组织在该案开庭审理前向中院提起关联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院可将该行政案件提级管辖,与该关联案件一并审理,发挥“二合一”诉讼价值优势。
2.统一立案编号案由。公益诉讼领域下的一并审理是有限的合并统一,其中的民事争议应另行编立民事一审案件,代字:民初。同时按照民事案件在同一年度的收案顺位数自然编排案号。应规范行政案件案由,以行政案件案由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在后增设“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地域管辖上,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上,应由市检察院向中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中院管辖。理由:一是目前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由中院管辖,具有类案参考价值;二是最高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本意将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由中院管辖有助于推动级别管辖制度完善;三是与检察院做法协调统一,其向中院提起诉讼,不宜将案件移至基层法院管辖。
4.法院履行提醒程序。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后,若发现诉求尚无法满足修复环境及存在侵权人的,可以提醒检察院本案宜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由其履行公告程序,及时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
(三)审理规则:兼顾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原则
在同一组织同一程序同一时间审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要适用行政诉讼规则,也要依据民事公益诉讼规定解决民事争议。
1.优化审判组织审理。实行“随机为主、指定为辅”分案模式,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指定案件,依法由专门审判机构同一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应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建议两案承办法官同一,可从各自擅长行民诉讼领域选择法官组成合议庭,提升审判专业化。
2.统一列明诉讼主体。由于单独立案,应当按照两类公益诉讼分别列明诉讼主体。行政案件,列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列被诉行政机关为被告,列民事侵权主体为第三人;民事案件,列检察院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或者列符合起诉条件的其他组织为原告,列侵权人为被告,列行政机关为支持起诉人,若其他组织起诉的,检察院则由公益诉讼人变为支持起诉人列明。二审上诉的,按上诉人、被上诉人括号原审地位列明。
3.优化举证与审查机制。由于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期限及规则有异,实务中应分别发举证通知书确定: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期即为举证期间,其他主体的举证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同时,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机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应充分利用两类公益诉讼的证据材料衔接优点,积极推进举证责任改革,提升查明事实专业性及效率。要突出不同审查重点,着重审查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是否及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等程序,是否存在无法履职的不可归责障碍等;要按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实施举证责任倒置,采取证据优势原则,进行事实审查。要突出民事争议与行政行为的关联性,充分发挥事实查明的巨大优势,在各自判决中体现彼此主要事实的审理认定。
4.保障同一庭审程序。在同一庭审中审理案件,顺序总原则是先行政后民事。可以一并宣读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答辩状等。在法庭调查阶段,应以行政庭审为主线,同时对民事侵权关系进行调查。进行举证质证时,应当同时适用行政与民事诉讼法。在辩论阶段,宜区分两个诉讼,分别发表意见。在适用法律及程序部分时,主要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陈述,在是否愿意调解方面,宜由民事诉讼主体陈述。
(四)裁判规则:协调行民诉讼裁判精准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强化行民诉讼程序衔接,确定裁判规则,构建精准化裁判模式。
1.满足同时裁判原则。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按行民分别裁判。在时间上,要求合议庭要同时合议,同时裁判,方能体现诉讼模式的优越性。在文书上,基于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均有案号,应当区分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不宜仅出具一份行政裁判文书。
2.增加调解程序适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要将调解协议公示,加强监督,促进当事人更好履行。
3.围绕诉求确定判决。诉讼请求是诉讼的目的所在和实现途径,法院审理主要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行政部分的诉求一般是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判令履行法定职责,民事部分的诉求主要是停止侵害、环境修复、赔偿损失等。在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认定责任时,应践行绿色原则及司法理念,避免二者责任的消除融合,而宜采取“责任并科原则”,按照各自诉求进行责任认定。
4.规范案件上诉规则。当事人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结果不服,可分别提起上诉。由于裁判文书按行民分别作出,属于两份不同的判决,没有上诉的部分,应当认为已发生效力。同时,检察院上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但不作为新的当事人,确保诉讼主体恒定。
结 语
深化思想认识是制度改革创新的催化剂。环境公益领域存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形态,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分别作用场域,仅靠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彻底解决环境公益保护问题。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增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作用,兼具诉讼公平与效率价值,是兼而有之的合并统一,能充分发挥两类公益诉讼所有优势,丰富创新公益诉讼体系。构建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则,具有法理价值与实务价值基础,符合中央提出的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根本要求,是契合最高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主题的应有之意。本文以认识与实务困惑为导向,以价值牵引为手段,提出实效性诉讼规则建构,回应执法办案需要,以此抛砖引玉,推动公益诉讼体系深入发展。
注:该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31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197486.shtml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