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司法申诉交给律师代理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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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应当如何理解这里的司法申诉和律师代理?详言之,司法申诉应当是向谁申诉?它与申请再审(本文包括申请抗诉)到底是什么关系?而律师代理是限于代理申诉的受理阶段还是代理申诉的全过程?这种代理应当是自愿代理还是强制代理?在申诉代理期间申诉人可否参与申诉活动?诸如此类的一系列疑问,尚须加以清晰地阐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减缓涉诉信访压力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所称司法申诉大体上等同于诉讼上的申诉,但在申诉主体和申诉对象这两个方面略有差别。即将申诉主体限制在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而申诉对象则扩及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等生效决定,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过,后者仍然是司法申诉的重点对象,所以本文以下的论述主要还是针对后者而进行。基此,可以将司法申诉定义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认为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之所以要对司法申诉的主体予以限制,主要涉及到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之性质的认识。通常认为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属于民主权利,其主体不受限制。本文持申诉权是一种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其本质属于诉权的观点,因此其主体只应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从三大诉讼法来看,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不再用申诉一词而统一用申请再审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仍然沿用申诉一词。所以,申诉一词在司法方面应当与申请再审属于同一概念,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有利益关联的限制的。至于申诉对象,则是根据《决定》的文字表述加以拓展的。
由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从前几年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了。但那只是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方面的一种衔接联动而已。律师在这里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代理或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向检察院机关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在这几个职责中,只有代理提起申诉才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的真正职责,其他的只是联动中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而更重要的职责应该是申诉引起再审过程中的代理。
不论是代理向检察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诉,律师在再审过程中的代理工作起码是代理申诉人参加庭审,包括参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等活动。若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律师的代理范围则会更加广泛。比如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授权,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顺带指出的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不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申诉人均有权参与司法申诉包括因申诉而引起再审的整个过程,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均不得剥夺作为申诉主体的申诉人的这种参与表达权。
与如何代理申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怎么发挥其作用?通常认为申诉只是提起抗诉的材料来源而已,因抗诉而再审的是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在这种再审程序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这里无从发挥作用。其实不然,因抗诉而再审的程序是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进行的。即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在这里申诉人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律师也就有其用武之地。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现代西方一些国家所采取的诉讼代理制度。它是指在某些法院进行诉讼或对某些特殊案件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以受案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由其代理进行诉讼。
《决定》所指的司法申诉的律师代理制度,应该是渐进推行强制代理制度。建立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目的,一方面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一些当事人乱申诉和无理缠诉,杜绝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申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制造事端。如此,不实行司法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不可能实现该目的。《决定》规定“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也意味着司法申诉尽量由律师进行代理。假如《决定》所指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只是通常的自发代理,那么也就没有作出这一决定的必要,其创新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尚无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历史,民众对该制度尚需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决定》指出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要“逐步实行”。而逐步实行,应该是按照申诉案件的类别分阶段来推行。依笔者之见,刑事案件申诉和行政案件申诉应当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而后推及民事案件申诉。这是因为,一是刑事、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申诉数量较少,首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成本和风险都较低;二是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人情绪较为激烈,其申诉容易引起公众“围观”,甚至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影响社会安定,而民事案件申诉的社会关注度较低。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01/id/1535583.shtml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减缓涉诉信访压力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所称司法申诉大体上等同于诉讼上的申诉,但在申诉主体和申诉对象这两个方面略有差别。即将申诉主体限制在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而申诉对象则扩及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等生效决定,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过,后者仍然是司法申诉的重点对象,所以本文以下的论述主要还是针对后者而进行。基此,可以将司法申诉定义为: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裁判结果有利益关系的案外人,认为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之所以要对司法申诉的主体予以限制,主要涉及到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之性质的认识。通常认为宪法规定的申诉权属于民主权利,其主体不受限制。本文持申诉权是一种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其本质属于诉权的观点,因此其主体只应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从三大诉讼法来看,新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不再用申诉一词而统一用申请再审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仍然沿用申诉一词。所以,申诉一词在司法方面应当与申请再审属于同一概念,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有利益关联的限制的。至于申诉对象,则是根据《决定》的文字表述加以拓展的。
由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从前几年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了。但那只是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方面的一种衔接联动而已。律师在这里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代理或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向检察院机关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在这几个职责中,只有代理提起申诉才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的真正职责,其他的只是联动中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而更重要的职责应该是申诉引起再审过程中的代理。
不论是代理向检察机关还是向人民法院申诉,律师在再审过程中的代理工作起码是代理申诉人参加庭审,包括参与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向法院提交代理词等活动。若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律师的代理范围则会更加广泛。比如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授权,在民事再审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顺带指出的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不论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或全权代理,申诉人均有权参与司法申诉包括因申诉而引起再审的整个过程,代理律师和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均不得剥夺作为申诉主体的申诉人的这种参与表达权。
与如何代理申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怎么发挥其作用?通常认为申诉只是提起抗诉的材料来源而已,因抗诉而再审的是由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申诉人在这种再审程序中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司法申诉的律师在这里无从发挥作用。其实不然,因抗诉而再审的程序是按照原生效裁判的程序进行的。即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因此,在这里申诉人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律师也就有其用武之地。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现代西方一些国家所采取的诉讼代理制度。它是指在某些法院进行诉讼或对某些特殊案件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以受案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由其代理进行诉讼。
《决定》所指的司法申诉的律师代理制度,应该是渐进推行强制代理制度。建立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目的,一方面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一些当事人乱申诉和无理缠诉,杜绝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申诉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甚至制造事端。如此,不实行司法申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不可能实现该目的。《决定》规定“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也意味着司法申诉尽量由律师进行代理。假如《决定》所指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只是通常的自发代理,那么也就没有作出这一决定的必要,其创新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由于我国尚无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历史,民众对该制度尚需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决定》指出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要“逐步实行”。而逐步实行,应该是按照申诉案件的类别分阶段来推行。依笔者之见,刑事案件申诉和行政案件申诉应当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而后推及民事案件申诉。这是因为,一是刑事、行政案件相对于民事案件,申诉数量较少,首先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成本和风险都较低;二是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人情绪较为激烈,其申诉容易引起公众“围观”,甚至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影响社会安定,而民事案件申诉的社会关注度较低。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5/01/id/15355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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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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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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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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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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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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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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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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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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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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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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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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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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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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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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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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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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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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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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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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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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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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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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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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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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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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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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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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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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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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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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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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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