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司法拷问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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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最终到大学,一个人的长大过程基本都与“学生”这一身份相伴。这一相对脆弱的成长阶段,常常伴随一个老生常谈且须警钟长鸣的话题——人身安全。记者近日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发现,有关学生人身安全的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件件痛心疾首的人身伤害案件向人们昭示:为学生们的学习、生活和成长营造健康安全的环境,是整个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伤害事件频出的午托班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在城市中疲于奔波,如何接送孩子上下学成了家长们的一个难题。于是,民办午托班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午托能够真正托起家长的重托,让他们放心吗?
2013年以来,集美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在午托班托管期间涉及中小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下半年,辛女士与丈夫因工作忙无法照看女儿,将女儿灿灿交给一所名为“教育咨询公司”,实际是开在小区内的午托班看管。
2013年12月5日午休时,灿灿几次喊着要出去玩,值班老师经不住灿灿的要求,同意让她到楼下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灿灿不慎摔伤,造成骨折。辛女士认为,午托班老师违反规定,未尽到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女儿的受伤理应由午托班全部赔偿。
为此,辛女士多次找到午托班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午托班却推脱责任不愿赔偿。辛女士无奈在2014年1月向集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午托班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5000元。
法官在开庭后召集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午托班所在公司代理人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辛女士2500元并退还了灿灿已缴纳的午托费用。
午托班内学员间互相打闹导致受伤,也时有发生。
亮亮和瑞瑞都是午托班的学员,2013年11月29日午休之时,亮亮本来在午托班宿舍床上休息,而此时睡在一旁的瑞瑞却因贪玩,把亮亮从床铺上推了下去,导致亮亮骨裂。
亮亮的父亲林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瑞瑞是侵权责任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先生应当赔偿损失,而午托班作为午托机构,在午休的时候,看护人员没有尽到照看好孩子的义务,使得孩子受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最终,瑞瑞的父亲李先生和午托班共同赔偿林先生2700元,午托班退还了所收取的午托费用。
安全无法保障的夏令营
2012年暑假,李明的父母为了锻炼儿子的意志,帮他报名参加了一家户外运动公司组织的封闭式夏令营。由于在高温环境下持续训练,7月27日开始,李明出现腹痛、吃不下饭、大便不畅等症状。7月30日上午8点左右,夏令营主办方将李明送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中暑,并简单开了几种解暑的药品,随后夏令营主办方工作人员将李明带回夏令营宿舍休息。但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李明倒地抽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尸检结果表明,李明“系患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发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
痛失爱子的家长将夏令营主办方和初诊医院告上法庭。家长称,在夏令营协议中,夏令营主办方承诺将负责营员在夏令营期间的所有安全问题、健康卫生、生活饮食、休息等一切相关事务。而在孩子身体出现不适并向夏令营工作人员反映时,工作人员没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治疗,直到7月30日上午,夏令营主办方才带孩子到医院看病。
家长认为,初诊医院在问诊后开具了开塞露、藿香正气软胶囊等治疗中暑的药品,却未查明李明当时已有相当严重的十二指肠溃疡,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造成了孩子的死亡。
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初诊医院对李明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与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令营主办方在李明发病初期没有及时注意并送医就诊,送回营地后又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是导致李明病情恶化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定其原因力占75%。初诊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为25%。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总损失为78万元。据此,集美法院判决夏令营主办方赔偿这笔款项的75%,医院赔偿其余25%。
管理争议的放学“真空期”
孩子放学,家长接回,能够实现校园教育与家庭抚养的“无缝对接”,也就降低了孩子在无人看护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然而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够做到孩子放学时,家长及时接送。以厦门为例,下午下班时间一般为6点,家长在下班后赴学校接送孩子,而此时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小学,早已放学。这种监管“真空期”的存在,为孩子的安全埋下隐患。而在外来务工人员中,这种监管真空的现象就更为明显。
小榕是厦门市集美区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因为学校外来务工子女较多,而且放学后很多父母都无法及时接走学生,许多孩子选择了继续留在校园里玩耍。2014年3月11日下午放学后,小榕与其他学生在学校篮球场打球时,为抢球伸脚绊倒五年级学生小聪,导致双方摔倒,小榕头部遭受严重损伤,事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小聪的父母和校方给予了小榕相应的赔偿。
案件处理完毕,但是隐患并未因为个案的解决而消除。
如果学校不允许学生放学后在校内逗留,孩子离开了校园,家长却还未下班,无暇管护,只会让更多像小榕这样的小孩处于“脱管”的状态。离开了校园,工地、马路、池塘、海滩都可以成为他们玩耍的去处。而这些地方缺乏相关的安全维护人员或配套的监视和应急设备,相较于校园,反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为此,集美法院专门就校园安全问题向集美区教育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在学生下课后课外活动期间,要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可以有选择的向学生通报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树立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掌握自救方法。建议学校制定课外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机制,对学生的课外活动加强管理,有专人负责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事故渐增的“象牙塔”
曾几何时,与单车为伴的校园生活,一直留在人们的美好记忆里,而随着各大高校增建新校区,校园越建越大,人员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交通工具在大学校园里也日渐增多。车来车往的“象牙塔”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在高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典型者如“我爸是李刚”一案。加强高校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不可回避的话题。
2013年,刚刚踏入“象牙塔”的大学生小李为自己添置了一台无牌燃油助力车。开学不久的一天,小李从教学楼出来,由于路口停着两部大货车,影响了正常的通行,所以小李选择了从小路绕行,却与停在交叉口内的林某驾驶的同样无牌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而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证驾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无证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与事故发生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中的两辆助力车均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但符合机动车标准,在学校行驶未受管理。
事故发生后,小李的父母将林某及校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故就原告剩余损失,林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应对校园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校园超标燃油助力车、行驶进校园内大货车管理不规范,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校方依法应承担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15%的补充责任。
事后,该大学已作出规定,禁止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法官说法
学生受侵害后应依法维权
集美法院杏林法庭副庭长陈玮斌在接受采访时说,学生除了在学校期间容易造成伤害外,私立、民办的托管、教育、培训机构也频发教学安全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机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意义重大。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结束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为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陈玮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凡是不满10周岁的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为全部幼儿园学生和一般为三年级以下的小学生,这部分人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首先推定学生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只需证明伤害是在学校里造成即可,在学校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也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
陈玮斌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记者观察
护航学生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记者安海涛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说过: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对青少年的信念。的确,对于国家和民族来说,青少年是未来,也是希望。对于家庭来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乎着整个家庭的幸福。然而青少年天性好动,好奇心强,生活经验不足,危险意识薄弱,防范能力较差,往往容易暴露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环境中。
在法律法规上,我国已经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并且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都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毕竟属于事后的救济,与事故发生后家长痛心、社会惋惜相比,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重要。
守护青少年的成长,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家庭、学校的义务,更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家庭来说,家长是孩子的主要监护人,承担着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职责,监护和抚养职能是父母必担的法定义务。家长应对孩子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在择校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并将安全问题列入考量指标,如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等。家长还要让孩子懂得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哪些地方是危险的……此外,家长还应注重孩子的体育锻炼,提高安全意识,只有让孩子更灵活、协调、强壮,在意外发生时才能有效应对。
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承担着青少年受教育的主要职责,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着重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对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应结合实际,针对交通、溺水、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规律与特点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同时加强学生进校后上课前及放学后清校前的教师值日导护力度,建立学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家庭校园联动预防机制,定期举办家长法制讲座、座谈会等活动,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积极发挥家庭第一课堂的作用。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该加大校园安全的硬件投入,定期对校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校园基础设施更为薄弱,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更应该扎实到位,同时要把检查结果和校园安全情况作为评判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财政经费允许的地区可以为学校购买校园责任保险,使学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赔偿得到保障。对各类午托班、夏令营、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对无资质和不符合安全管理条件的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而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对学生安全问题予以关注,因为每一个孩子都是这个社会的宝贵财富。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9/id/1429640.shtml
伤害事件频出的午托班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人们在城市中疲于奔波,如何接送孩子上下学成了家长们的一个难题。于是,民办午托班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而来:午托能够真正托起家长的重托,让他们放心吗?
2013年以来,集美法院就审理了多起在午托班托管期间涉及中小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3年下半年,辛女士与丈夫因工作忙无法照看女儿,将女儿灿灿交给一所名为“教育咨询公司”,实际是开在小区内的午托班看管。
2013年12月5日午休时,灿灿几次喊着要出去玩,值班老师经不住灿灿的要求,同意让她到楼下平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灿灿不慎摔伤,造成骨折。辛女士认为,午托班老师违反规定,未尽到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女儿的受伤理应由午托班全部赔偿。
为此,辛女士多次找到午托班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午托班却推脱责任不愿赔偿。辛女士无奈在2014年1月向集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午托班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失5000元。
法官在开庭后召集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午托班所在公司代理人同意当庭一次性支付辛女士2500元并退还了灿灿已缴纳的午托费用。
午托班内学员间互相打闹导致受伤,也时有发生。
亮亮和瑞瑞都是午托班的学员,2013年11月29日午休之时,亮亮本来在午托班宿舍床上休息,而此时睡在一旁的瑞瑞却因贪玩,把亮亮从床铺上推了下去,导致亮亮骨裂。
亮亮的父亲林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瑞瑞是侵权责任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李先生应当赔偿损失,而午托班作为午托机构,在午休的时候,看护人员没有尽到照看好孩子的义务,使得孩子受伤,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调解,最终,瑞瑞的父亲李先生和午托班共同赔偿林先生2700元,午托班退还了所收取的午托费用。
安全无法保障的夏令营
2012年暑假,李明的父母为了锻炼儿子的意志,帮他报名参加了一家户外运动公司组织的封闭式夏令营。由于在高温环境下持续训练,7月27日开始,李明出现腹痛、吃不下饭、大便不畅等症状。7月30日上午8点左右,夏令营主办方将李明送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中暑,并简单开了几种解暑的药品,随后夏令营主办方工作人员将李明带回夏令营宿舍休息。但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李明倒地抽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尸检结果表明,李明“系患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并发穿孔,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中毒休克死亡”。
痛失爱子的家长将夏令营主办方和初诊医院告上法庭。家长称,在夏令营协议中,夏令营主办方承诺将负责营员在夏令营期间的所有安全问题、健康卫生、生活饮食、休息等一切相关事务。而在孩子身体出现不适并向夏令营工作人员反映时,工作人员没在第一时间送医院治疗,直到7月30日上午,夏令营主办方才带孩子到医院看病。
家长认为,初诊医院在问诊后开具了开塞露、藿香正气软胶囊等治疗中暑的药品,却未查明李明当时已有相当严重的十二指肠溃疡,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造成了孩子的死亡。
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初诊医院对李明的死亡存在医疗过失,与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令营主办方在李明发病初期没有及时注意并送医就诊,送回营地后又未尽合理管理义务,是导致李明病情恶化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判定其原因力占75%。初诊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原因力为25%。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总损失为78万元。据此,集美法院判决夏令营主办方赔偿这笔款项的75%,医院赔偿其余25%。
管理争议的放学“真空期”
孩子放学,家长接回,能够实现校园教育与家庭抚养的“无缝对接”,也就降低了孩子在无人看护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然而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够做到孩子放学时,家长及时接送。以厦门为例,下午下班时间一般为6点,家长在下班后赴学校接送孩子,而此时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小学,早已放学。这种监管“真空期”的存在,为孩子的安全埋下隐患。而在外来务工人员中,这种监管真空的现象就更为明显。
小榕是厦门市集美区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因为学校外来务工子女较多,而且放学后很多父母都无法及时接走学生,许多孩子选择了继续留在校园里玩耍。2014年3月11日下午放学后,小榕与其他学生在学校篮球场打球时,为抢球伸脚绊倒五年级学生小聪,导致双方摔倒,小榕头部遭受严重损伤,事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小聪的父母和校方给予了小榕相应的赔偿。
案件处理完毕,但是隐患并未因为个案的解决而消除。
如果学校不允许学生放学后在校内逗留,孩子离开了校园,家长却还未下班,无暇管护,只会让更多像小榕这样的小孩处于“脱管”的状态。离开了校园,工地、马路、池塘、海滩都可以成为他们玩耍的去处。而这些地方缺乏相关的安全维护人员或配套的监视和应急设备,相较于校园,反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为此,集美法院专门就校园安全问题向集美区教育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在学生下课后课外活动期间,要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可以有选择的向学生通报在校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树立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掌握自救方法。建议学校制定课外活动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机制,对学生的课外活动加强管理,有专人负责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事故渐增的“象牙塔”
曾几何时,与单车为伴的校园生活,一直留在人们的美好记忆里,而随着各大高校增建新校区,校园越建越大,人员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交通工具在大学校园里也日渐增多。车来车往的“象牙塔”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近年来在高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案件屡屡见诸报端,典型者如“我爸是李刚”一案。加强高校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不可回避的话题。
2013年,刚刚踏入“象牙塔”的大学生小李为自己添置了一台无牌燃油助力车。开学不久的一天,小李从教学楼出来,由于路口停着两部大货车,影响了正常的通行,所以小李选择了从小路绕行,却与停在交叉口内的林某驾驶的同样无牌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李被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于次日抢救无效而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无证驾车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无证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且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与事故发生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鉴定,事故中的两辆助力车均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但符合机动车标准,在学校行驶未受管理。
事故发生后,小李的父母将林某及校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故就原告剩余损失,林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校方作为学校的管理人,应对校园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校园超标燃油助力车、行驶进校园内大货车管理不规范,是案涉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校方依法应承担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15%的补充责任。
事后,该大学已作出规定,禁止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
■法官说法
学生受侵害后应依法维权
集美法院杏林法庭副庭长陈玮斌在接受采访时说,学生除了在学校期间容易造成伤害外,私立、民办的托管、教育、培训机构也频发教学安全问题,从法律上明确这些机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意义重大。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对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结束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为教育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陈玮斌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凡是不满10周岁的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为全部幼儿园学生和一般为三年级以下的小学生,这部分人一旦发生人身伤害,首先推定学生所在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只需证明伤害是在学校里造成即可,在学校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也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
陈玮斌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首先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先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记者观察
护航学生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记者安海涛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说过:人类最神圣的信念是对青少年的信念。的确,对于国家和民族来说,青少年是未来,也是希望。对于家庭来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乎着整个家庭的幸福。然而青少年天性好动,好奇心强,生活经验不足,危险意识薄弱,防范能力较差,往往容易暴露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环境中。
在法律法规上,我国已经陆续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并且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都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毕竟属于事后的救济,与事故发生后家长痛心、社会惋惜相比,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显得尤为重要。
守护青少年的成长,减少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家庭、学校的义务,更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家庭来说,家长是孩子的主要监护人,承担着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职责,监护和抚养职能是父母必担的法定义务。家长应对孩子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在择校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教育机构,并将安全问题列入考量指标,如户外场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是否有严格的接送制度等。家长还要让孩子懂得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哪些地方是危险的……此外,家长还应注重孩子的体育锻炼,提高安全意识,只有让孩子更灵活、协调、强壮,在意外发生时才能有效应对。
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承担着青少年受教育的主要职责,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着重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对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的环境。应结合实际,针对交通、溺水、拥挤踩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规律与特点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同时加强学生进校后上课前及放学后清校前的教师值日导护力度,建立学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家庭校园联动预防机制,定期举办家长法制讲座、座谈会等活动,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积极发挥家庭第一课堂的作用。
从政府角度出发,应该加大校园安全的硬件投入,定期对校园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校园基础设施更为薄弱,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监督和检查更应该扎实到位,同时要把检查结果和校园安全情况作为评判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的保障机制,财政经费允许的地区可以为学校购买校园责任保险,使学生在校园的意外伤害赔偿得到保障。对各类午托班、夏令营、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对无资质和不符合安全管理条件的机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而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都应该对学生安全问题予以关注,因为每一个孩子都是这个社会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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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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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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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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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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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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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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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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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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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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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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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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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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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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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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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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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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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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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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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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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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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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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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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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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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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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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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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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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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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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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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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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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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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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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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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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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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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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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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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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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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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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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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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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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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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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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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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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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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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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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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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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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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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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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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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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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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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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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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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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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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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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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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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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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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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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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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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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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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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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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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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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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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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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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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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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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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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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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