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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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网民们轻则对热点案件发表观点,重则对其直接裁判,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是否应该设置界限?如何解决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成为了司法领域一大问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在当前信息开放背景下,网络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所确定的规则和理论,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信息。因为其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重大事件,都会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又起着引领作用。民主与法治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观局限性。网络舆论介入之后,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证据的寻找,提高司法对客观事件的认知程度,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另外,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网络舆论代表着社会各阶层民众对事实的普遍看法,为法官打开了一扇人文资料窗,避免法官囿于专业思维而失之偏颇。其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利干涉司法,减少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其三,网络舆论成为公众救济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这一非正常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要发帖在网上得到舆论关注,问题便很快得以解决。于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诉求。在热点事件曝光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们在网络表达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增强了法律意识。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对司法权独立的干预。在网络舆论迅速发展的今天,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一些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动舆论,超越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先入为主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使法官在自己的判断和公众的意见之间徘徊,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独立。如许霆盗窃ATM机钱款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药家鑫交通事故杀人案等,可为例证。其二,网络舆论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侵犯。在网络中,大众往往会用仇官仇富仇名人等主观善恶来评价当事人,而忽视了案件本身,如李某某等人轮奸案,案件还未审判前,许多网民就已将当事人“定罪量刑”,称之“罪大恶极”,而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被忽略了。最典型的还有“人肉搜索”, 网民作为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私人信息与生活公开披露或恶意曝光,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三,网络舆论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活动关键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实中,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为了追求时效性和轰动性,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明手段,这很可能导致法院裁判与网络舆论的结论不同。一旦出现与司法的认识错位,网络舆论便会推定裁判不公,对审判机关随意贬损,甚至丑化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在舆论的重压下,有些法院被迫做出符合民意的审判,这也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
(一)网络舆论的特殊性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网络信息发布的门槛较低,加上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商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满足公众的娱乐心理,往往疏于审查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真假在没有被证实的情况下便已经开始传播。正是因为网络舆论参与的广泛性、便捷性、不可控性、即时性、匿名性和对信息真实性的忽视,使得在冲动性诉求推动下的舆论往往夹杂着感性成分更多,这与注重理性与逻辑的司法存在着天然的冲突。
(二)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包含裁决程序的合法以及裁决结果的适法,从司法角度来看待任何双方的争议,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及法官内心确信等法律上的问题。而网络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结果满足民众的正义评价标准,容易被具有煽动性的观点或失实的报道左右而出现非理性的情形。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差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导致二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以及结论都有着很大区别。
(三)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普遍较多,民众对公权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别是一些官员腐败和地方势力保护行为被媒体揭露,引发了公众“仇官”、“仇富”的心态,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对权力部门不满的信息或言论时,它就立即成为民众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网友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此外,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当遇到政府对公权力监督失灵的情况,民众便使用网络对已发生的不满的事件进行大肆的宣传,试图使用网络来监督公权的行使。
(四)法律约束机制。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界限而缺乏相应制约时就容易导致滥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办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对遏制网络舆论肆意侵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等原因,网民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如何区分很难界定。如“微博少年中学生杨某因言涉罪第一案”、 “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刘铁男涉嫌官商同盟违纪案”等,均引发网络热议,如何有效界定煽动性言论与事实陈述的区别,如何明确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是目前司法解释贯彻的难点。
三、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司法同网络舆论虽然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网络舆论的“感性”同司法的固有“理性”存在无法避免的冲突。因此,我们要用理性去审视司法同网络舆论的关系,将网络监督中存在的积极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克服舆论局限之处,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在寻求构建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真正依法独立,才能有效地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首先,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其次,办案法官要议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为减少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影响,我国对于重大影响性案件可以试行“主审法官隔离”制度,对有条件的法院试点异地审理、延期审理和变更管辖等制度,最大程度的阻绝外界干扰。
(二)扩大司法公开,畅通舆论表达机制。司法的封闭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的监督。要想重塑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必须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只有向民众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释明道德良知与法律程序的界限,才能消除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当然,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法院也应有坚持的底线,不迎合掌声,也不惧怕嘘声。同时,让公众参与和表达得到更宽的渠道和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允许媒体在不影响审判,不违背司法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自由的报道,积极地建立与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如健全完善审判信息、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结果的网络公开制度,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创新沟通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才能提升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
(三)注重释法析理,树立公众法律思维。在公开信息的同时,解释与宣传法律也尤为重要,要让民众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近期的实践表明,主动的法治宣传与引导,能够促进公众对法院审判的理解,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就要求司法人员注重判后答疑、法律释明工作、针对某些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这既是民众了解法律、信服判决的途径,也是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塑造司法权威的渠道。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释明判决、运用微博微信回应网友提问、用网络公开课普及法律知识,都是新媒体时代展现开放姿态、走好司法层面群众路线的有益尝试。
(四)把握网络舆论底线,加强自律与他律。一方面,媒体与与网民在发布信息与观点时应自律。媒体应遵守平衡报道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对发表信息谨慎审查。网民应当以理性的态度面对网络信息,不盲目跟风,倡导网络道德。另一方面,通过法律调控加强网络舆论的他律。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范围进行设定,严格审核门户网站的入门条件,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抑制网络虚假新闻,对于严重影响司法过程或者法律程序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两高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机关应当明确诽谤与寻衅滋事、事实陈述有误与编造虚假信息、意见表达过激与煽动群众抗法等在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4/08/id/1363150.shtml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在当前信息开放背景下,网络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所确定的规则和理论,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信息。因为其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重大事件,都会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又起着引领作用。民主与法治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观局限性。网络舆论介入之后,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证据的寻找,提高司法对客观事件的认知程度,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另外,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网络舆论代表着社会各阶层民众对事实的普遍看法,为法官打开了一扇人文资料窗,避免法官囿于专业思维而失之偏颇。其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利干涉司法,减少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有着更大的自主性。其三,网络舆论成为公众救济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这一非正常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要发帖在网上得到舆论关注,问题便很快得以解决。于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诉求。在热点事件曝光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们在网络表达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增强了法律意识。
(三)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其一,网络舆论对司法权独立的干预。在网络舆论迅速发展的今天,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一些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动舆论,超越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先入为主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压力,使法官在自己的判断和公众的意见之间徘徊,严重地破坏了司法独立。如许霆盗窃ATM机钱款案、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药家鑫交通事故杀人案等,可为例证。其二,网络舆论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侵犯。在网络中,大众往往会用仇官仇富仇名人等主观善恶来评价当事人,而忽视了案件本身,如李某某等人轮奸案,案件还未审判前,许多网民就已将当事人“定罪量刑”,称之“罪大恶极”,而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被忽略了。最典型的还有“人肉搜索”, 网民作为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私人信息与生活公开披露或恶意曝光,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其三,网络舆论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司法活动关键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实中,一些网络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往往为了追求时效性和轰动性,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明手段,这很可能导致法院裁判与网络舆论的结论不同。一旦出现与司法的认识错位,网络舆论便会推定裁判不公,对审判机关随意贬损,甚至丑化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在舆论的重压下,有些法院被迫做出符合民意的审判,这也弱化了司法权威,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探析
(一)网络舆论的特殊性是影响司法公正的直接原因。网络信息发布的门槛较低,加上监管机制的缺失,一些商业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满足公众的娱乐心理,往往疏于审查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真假在没有被证实的情况下便已经开始传播。正是因为网络舆论参与的广泛性、便捷性、不可控性、即时性、匿名性和对信息真实性的忽视,使得在冲动性诉求推动下的舆论往往夹杂着感性成分更多,这与注重理性与逻辑的司法存在着天然的冲突。
(二)追求价值目标的差异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本原因。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包含裁决程序的合法以及裁决结果的适法,从司法角度来看待任何双方的争议,实质上是举证责任分配、证据采信及法官内心确信等法律上的问题。而网络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司法结果满足民众的正义评价标准,容易被具有煽动性的观点或失实的报道左右而出现非理性的情形。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有所差异的。价值目标的差异导致二者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以及结论都有着很大区别。
(三)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间接原因。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普遍较多,民众对公权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别是一些官员腐败和地方势力保护行为被媒体揭露,引发了公众“仇官”、“仇富”的心态,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对权力部门不满的信息或言论时,它就立即成为民众发泄不满最快捷的方式,煽动网友从而形成网络群体事件。此外,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当遇到政府对公权力监督失灵的情况,民众便使用网络对已发生的不满的事件进行大肆的宣传,试图使用网络来监督公权的行使。
(四)法律约束机制。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然而言论自由超过一定界限而缺乏相应制约时就容易导致滥用。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办理涉及网络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对遏制网络舆论肆意侵权,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等原因,网民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如何区分很难界定。如“微博少年中学生杨某因言涉罪第一案”、 “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刘铁男涉嫌官商同盟违纪案”等,均引发网络热议,如何有效界定煽动性言论与事实陈述的区别,如何明确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是目前司法解释贯彻的难点。
三、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司法同网络舆论虽然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网络舆论的“感性”同司法的固有“理性”存在无法避免的冲突。因此,我们要用理性去审视司法同网络舆论的关系,将网络监督中存在的积极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克服舆论局限之处,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一)依法独立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在寻求构建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真正依法独立,才能有效地防止舆论的不当干预。首先,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权力干涉。其次,办案法官要议案独立,不受外部权力干涉。为减少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当影响,我国对于重大影响性案件可以试行“主审法官隔离”制度,对有条件的法院试点异地审理、延期审理和变更管辖等制度,最大程度的阻绝外界干扰。
(二)扩大司法公开,畅通舆论表达机制。司法的封闭性是保持司法独立的需要,但并不是说司法可以避开舆论的监督。要想重塑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必须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只有向民众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释明道德良知与法律程序的界限,才能消除民众对司法的误解。当然,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法院也应有坚持的底线,不迎合掌声,也不惧怕嘘声。同时,让公众参与和表达得到更宽的渠道和更坚实的制度保障,允许媒体在不影响审判,不违背司法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自由的报道,积极地建立与公众对话、交流的平台,如健全完善审判信息、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结果的网络公开制度,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创新沟通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才能提升新媒体时代的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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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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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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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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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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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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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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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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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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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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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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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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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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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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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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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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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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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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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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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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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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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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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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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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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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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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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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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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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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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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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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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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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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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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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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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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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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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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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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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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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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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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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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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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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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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