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质疑被保险人自杀拒赔 举证不能败诉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被保险人溺水身亡后,某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理赔,由于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日前,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7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2015年,黄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70000元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并且每年如期交纳保费。2020年3月,黄某的尸体在其居住的村庄附近河段被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结论为:排除机械性、暴力性损伤死亡,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黄某近亲属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黄某溺亡应属自杀,从而拒绝理赔。黄某的近亲属遂将该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主张黄某自杀,是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而拒赔,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自杀,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黄某溺水身亡存在自杀的质疑,但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黄某自杀事实的存在,故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40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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