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运动会上受伤致残 学校赔偿八万元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竞技性,如果学生在校园运动会上的比赛过程中受伤,学校是否该对此担责?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某某中学举办校运会。李某某(2005年12月31日出生)受其所在班级安排参加跳高比赛时受伤。李某某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李某某的伤势被诊断为:1.左髌韧带断裂;2.左髌骨骨折;3.左膝关节囊破裂,治疗期间用去医疗费12,086元,并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李某某家长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李某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某某中学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94,486元,并支付李某某已缴的2020年下半年学杂费3700元。庭审中某某中学辩称,李某某受伤是在参加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校没有任何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某中学自愿赔付李某某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法官说法:学校举办运动会本身是一件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健康活动,但因运动会上的一些比赛项目具有较强的肢体对抗性和人身损害的风险性,参加运动比赛应当对参加此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性。该案李某某系未成年人,因预见能力较弱,同时因为李某某并非具有专业运动知识的人员,缺乏相应的跳高比赛知识,学校应当履行相关安全告知、赛前比赛知识教育和管理责任,而该案学校未对李某某进行充分的赛前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指导,李某某受伤发生后,学校虽然采取了必要的救治措施,但应当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68554.shtml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