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布全区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执行措施灵活高效 执行效果不打折扣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乌鲁木齐讯(记者 古雪丽)采取“活封”方式执行、现场竞价处置、依法置换保全财产……11月2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我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今年,自治区高级法院出台一系列举措,主动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力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在执行工作中,全区各级法院在依法充分保障胜诉方权益的同时,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特别是在疫情期间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鼓励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避免因暂时的困难使被执行人陷入困境甚至彻底丧失偿债能力。

  自治区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王瑾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二是服务保障疫情防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通过丰富、灵活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正常运营必需的不动产、资金等,采取“活封”方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组织和鼓励当事人以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减免债务数额等方式清偿债务;依法置换保全财产;慎用失信惩戒措施等善意文明执行方式,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为被执行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回笼资金、减轻资金周转压力提供了司法保障,实现了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相互统一。

  对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问题,王瑾说:“人民法院不会以善意文明执行为由削弱执行措施、减弱执行力度,我们将把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与善意文明理念相结合,把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与执行措施的灵活适用相结合,对特殊案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线上查控、网络拍卖等方式,加大财产调查和处置力度,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及时实现胜诉方合法权益。”

  下附我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4例,结合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阐释我区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彰显司法温情。

  案例一:

  丁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变通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针对元某申请执行丁某财产一案,伊宁市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丁某名下只有一间正在营业的小超市可供执行,且丁某离异后,还有一个12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因这间超市是被执行人唯一的收入来源,直接进行评估、拍卖,虽然可及时满足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但会导致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也不利于被执行人孩子的成长。

  执行法官多次与元某沟通,讲明被执行人目前面临的现实困难,如果机械执行可能会让本来就不完整的家庭雪上加霜。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超市及其商品进行处置,双方达成每月按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丁某得以继续经营超市,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典型意义】

  法院本着“谦抑 审慎 善意 衡平”的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变通强制执行措施,使被执行人的处境有了转机,避免因案致贫。既体现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司法温度。

  

  案例二:

  新疆某钙业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采取“活封”方式

  【基本案情】

  针对新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钙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是生产轻钙及石灰的私营企业,因无力经营,已将企业转包另一家钙业公司,此钙业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为兼顾多方利益,执行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采取“活封”方式,准许租赁企业加工生产,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所得收入的承包费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权,并于五年内给付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经执行法官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助于被执行人提高偿债能力。

  

  案例三:

  新疆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案——善意执行促成和解

  【基本案情】

  针对申请执行人江苏某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一案,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加工驼奶、驼奶粉企业,企业员工以达坂城本地农民为主,收购的驼奶主要来源于达坂城本地牧民自行养殖的骆驼,如果企业被查封,将直接影响到农牧民驼奶的销售。经达坂城区法院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先期履行案款178619元。今年年初,养殖骆驼的农牧民积极参加募捐,为将驼奶及时转化成奶粉,该企业响应政府号召,于2月初恢复生产,继续从养殖户手中收购驼奶。后来,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提高,主动向债权人列出具体还款计划。

  【典型意义】

  达坂城区法院执行本案时,未采取查封厂房、设备、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为助力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四:

  被执行人翟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现场竞价巧处置

  【基本案情】

  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温泉县某信用联社与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翟某在博乐市达勒特镇依肯浩西村圈养了20头母驴、1头种公驴及19头小驴,此外,其还异地圈养19头毛驴、30头黑猪。

  由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动产,存在查封期间死亡、生病等情况,执行法官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责令被执行人翟某通过自行议价的方式售卖毛驴。双方当事人在博乐市达勒特镇某村以现场出价、价高者得的方式售卖,共卖得30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我区部分地区处于农牧区,执行工作受季节及农牧民生产生活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本案被执行人无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可供执行的动产为牲畜,温泉县法院巧妙把握处置财产的方式方法,及时满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27978.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