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新疆调整涉外民商事管辖

时间:2020-12-30 来源: 作者:

  

  为给自治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发展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作出调整,新增加3个中院、5个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共识的持续扩大,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疆高院党组深刻认识为“一带一路”建设履职尽责的使命重任,针对全区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及类型发生的较大变化,结合南、北、东疆的地域特点以及民商事审判力量的配备情况,在具有管辖权的自治区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增加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3个中院,增加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喀什市人民法院、昌吉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5个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此外,新疆高院还推出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指南》,要求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助推“一带一路”发展,努力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5545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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