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前沿问题的密切关注与积极回应
刘宪权
◇修正案将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内,并且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进一步为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体系查缺补漏,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因此,在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不被滥用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根据具体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既是疫情肆虐、风险频发的严峻考验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和谋划“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对此,我国刑法学研究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各种社会前沿问题,在重大疫情防控下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人工智能时代刑法风险的前瞻应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既有反映刑法学研究发展的内容,也有应对社会变革的刑法学实践探索。
01 重大疫情防控下的刑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举国上下同心协力、共同抗“疫”。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拒绝防疫、暴力抗疫、造谣传谣、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坑蒙拐骗等各种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如何加以应对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随着疫情防控初期进入紧急状态后,刑法界也迅速发力。2020年2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解释,但仍存在诸多亟须厘清的疑义,主要集中在对涉疫犯罪行为的定性上,以及如何准确对待非常时期刑事政策、刑事理念与刑事规范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疫犯罪行为讨论最多的是,疫情防控过程中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是否一概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持十分谨慎和严格的态度。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的,对传染病传播后果态度往往就是“放任”的,在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的情况下,即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很多情况下抗拒防疫措施行为人对于导致传染病传播后果往往是不明知的,但是,确实也有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明知但往往都是持“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即其对于造成传染病传播后果是排斥、否定的。因此,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中除极少数具有直接故意罪过外,很难存在放任传染病传播后果的间接故意罪过。实际上,《意见》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被确诊、是否因疑似被隔离治疗、是否进入公共区域,以及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传播等方面,严格限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范围。
对于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以外的其他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而《意见》则明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是因为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经过修订在原有传染病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规定,据此,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将“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也纳入到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制范畴之中。也即刑法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所指的传染病不仅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实践中,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厘清仍存有疑问。有学者认为,行为发生场合的不同才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过失犯罪,主要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发生于“日常生活”中,这是基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而决定的。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过失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
此外,也有学者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既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也要控制情绪性“司法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理解并把握好“严惩”与“依法”的关系,防止“一刀切”。即便是在重大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也必须谨防“重刑主义”思想的抬头与泛滥,且在法治框架内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精准司法。
02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与研究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10月13日进行二次审议,涉及内容主要围绕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等。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此次修正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对此,刑法学界组织专题研讨,为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建言献策。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此次修正案将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内,并且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有关防控措施等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进一步为公共卫生刑事保障体系查缺补漏,为有效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此次修正案着重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引发广泛讨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受到社会关注,此次修正案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由十四周岁调整为十二周岁。
对金融犯罪的集中修订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此次修正案对此作出回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法定刑幅度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两档,以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对此,在修正案草案讨论过程中有学者指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会导致与相邻法条的关系不匹配。例如,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但没有提高入罪门槛,反而提高了法定刑。而且,如此修改会进一步模糊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调整为两档,最低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同样会导致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定刑不相协调。
此外,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修正案还补充完善了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形式。许多学者注意到,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设了六种操纵形式,其中三种操纵形式已被修正案采纳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增设的另外三种操纵形式是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继续认定抑或不再继续适用,以及如何协调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之间的关系,曾引发学术界不少质疑。
此次修正案除了对已有条文进行修改之外,也增设不少新的罪名。其中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修正案将上述行为入刑。但在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高空抛物的设置引发不少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高空抛物的行为有无必要单独入罪?如何区分其与相关部门法的防治界限?将其列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否恰当?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高空抛物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此次修正案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修正案将该罪名放置的章节位置调整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应当说是更加准确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对于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修正案将此类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此,有学者认为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法体系,可与替考行为形成完整保护体系。除此之外,修正案还将非法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人类胚胎以及组织,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行为入刑。对此,学术界也曾有讨论。
03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
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告破,对于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案件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存有争议。由此引发的广泛讨论,主要围绕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理解、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追诉期限兜底性规定的理解等方面开展。
针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理解上。实践中,立案侦查通常包括对人立案和对事立案,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中“立案侦查”的理解,目前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立案侦查”仅指对人立案,仅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但未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对行为人不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案时未确定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人也受立案这一事实的约束,能够对行为人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无需区分立案时是否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追诉期限就可以延长。第四种观点认为,“立案侦查”原则上是指对人立案,特殊情况下如侦查活动已穷尽时也可以对事立案。对“逃避侦查与审判”的表现形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主动、明显的逃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区分积极的逃避行为与消极的逃避行为没有意义,该要件系对有关机关立案后长期不作为导致案件迟迟未能得到处理的规制,属于提示性规定。
针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基本立场究竟是“从新”还是“从旧”。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追诉时效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刑法条文中也可能包括程序性的条文、现行刑法第12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从新原则,因此,追诉时效的性质应当是以程序为主、以实体为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研究室的两个答复文件能够反映出最高立法、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上从新的倾向意见。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从轻原则更符合追诉时效设立的根本宗旨。因此,追诉时效的程序内容大于实体内涵,应当以从新为基本原则、以从轻为补充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刑法中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有例外,应当始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追诉时效解决的是“追不追”的问题,而刑事程序规定解决的是“怎么追”的问题,毫无疑问,追诉期限的规定应当属于实体法的规定,其溯及力原则仍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刑法第12条“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中的“当时的法律”应包含追诉时效规定,对于实际上能影响实体权利的追诉时效应当严格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针对追诉期限兜底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核准追诉的报请条件,以及该兜底条款的价值取向。有学者指出,追诉期限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不核准追诉是否有利于犯罪预防。核准追诉的报请条件应当包括基础条件、刑罚条件、追诉必要性条件以及追诉可能性条件。也有学者指出,以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超过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仍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报复思想,与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不符,该兜底条款设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有待商榷。
04 人工智能时代刑事风险的前瞻应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逐渐走向成熟,学术界掀起了一股人工智能法学的研究热潮,可谓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同观点的碰撞与讨论使得法学研究者对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系统。对于如何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法挑战仍是2020年刑法学研究的焦点之一,既包括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商榷与回应、智能机器人工具属性的法哲学思考、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的归因与归责标准等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包括对人工智能在医疗、大数据应用、金融市场、知识产权等领域中刑事风险和刑法规制的研究。
对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仍是涉人工智能犯罪研究的重要问题,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派观点。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无论人工智能时代发展到什么阶段,无论智能机器人发展到什么样的状态,智能机器人就如石器时代的石头一样,充其量只能是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属于“机械自动化”的范畴,无法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人工智能“类人性”特征有限,与人类的生物学特征和社会学特征相去甚远,不具备刑法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从“人机关系”来看,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创造的客体,其所实施侵害行为实为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支配,不具备刑法上的罪过要素。
对此,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智能”本来是人所特有的,人工智能技术便是人类创造了本来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的技术。智能机器人的发展是一部“机器”因素逐渐弱化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强的历史。将本来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赋予“机器”,从而使传统意义上“机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由简单地替代自然人的手脚等身体功能而发展到逐渐替代自然人的大脑功能,以开展相关活动。而此时的“机器”便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机器”,也即此时的“机器”已经演变成了“智能机器人”。由此可见,“人工智能”与“机械自动化”之间不能简单混淆,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能够替代自然人大脑的功能。强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是其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关键所在。自由意志的产生通常需要具备容量庞大的人类大脑和被大脑接收和处理的信息两个条件,而强智能机器人都有可能具备。虽然强智能机器人未必拥有与人类大脑相等同的物质实体,但大脑的形状并不重要,关键是其所产生的作用。只要在实质上能够达到与人类大脑相类似乃至超越人脑的接收并处理信息的效果,就没有理由否认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在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应用得到广泛关注,其中产生的刑事风险和刑法规制问题得到深入研究。医疗人工智能是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学者对医疗人工智能的刑法地位问题、医疗人工智能的正当性问题、医疗人工智能应用中医师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等展开讨论,也有学者对手术机器人在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主要涉及刑事责任主体、归属与实现三方面的内容。人工智能的底层逻辑是对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分析,因此,在利用数据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不被侵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不被滥用成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所必须关注的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运用,虽然能够大大提高交易过程中的预测分析和投资决策能力,但也极易引发技术优势型市场操纵犯罪。因此,有学者主张刑法有必要对此类人工智能交易予以规制,明确区分人工智能交易的正当使用和滥用,进一步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规定。得益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作品作为一种新型社会现象出现,然而该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畴,能否纳入到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似乎对现有法律规定形成了重大挑战。学者对此也颇有争论。
05 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刑法适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准确适用刑法、加强民营企业刑事保护力度是刑事法治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重要举措。
有学者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当前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存在的刑法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未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模糊;第二,未能准确把握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第三,未能恰当限缩不适时罪名的适用范围,不能准确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刑事法治,理念先行。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理念,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一定的克制与隐忍,遵从刑法的补充性和宽容性理念。具体表现在: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当违法和犯罪界限不明时,尽可能以“出罪”的思路对待相关案件,不轻易动用刑罚;对于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应当充分考察其自身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避免过度运用刑事制裁手段。
其二,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法适用,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根据具体的经济社会变化和社会治安形势,适时调整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处理中从宽和从严的内容。
06 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0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如何加大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是2020年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内容。
不少学者着眼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有学者从宏观角度整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路径,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犯罪刑法结构,逐步协调和统一民法与刑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有的学者则从微观角度分析各类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完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指导司法实践。除此之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类型和被侵犯的行为样态上均有新的发展,这对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体系的应对提出全新的挑战。
回首“不同寻常”的2020年,我国刑法学界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同时,主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新使命,紧扣时代脉搏,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新时代刑法理论和实务的前沿问题,进一步丰富了刑法理论内涵、服务了刑事司法实践、完善了刑事法律制度。未来刑法学研究定将在不断发展和丰富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前沿问题、积极回应现实状况,继续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作者分别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1/t20210102_505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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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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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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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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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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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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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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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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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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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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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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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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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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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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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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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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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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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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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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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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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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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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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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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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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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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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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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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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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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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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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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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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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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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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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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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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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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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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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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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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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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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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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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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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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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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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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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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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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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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