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诽谤案自诉转公诉的法眼观察
□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启动公诉程序,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利了,还考虑的是公共利益的维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公诉权的理论基础恰是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出发,对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体现了鲜明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立场。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作为,当事人也有权向检察机关请求公诉,理应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长点。
2020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谷女士以网传“杭州年轻女子取快递遭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一事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12月14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提供协助。
这一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媒体纷纷加以报道和评论。余杭区检察院就此案向余杭区公安分局建议予以立案侦查,启动刑事公诉程序。12月25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介入这一案件,不但为谷女士增加了助力,也为社会公众的正义呼声作出了积极回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许多关心谷女士权益的人也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这一自诉转公诉的做法,引起司法界和学术界的热议。
这一做法,涉及三个法律和司法问题,值得研议:一是这一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二是有无必要启动公诉程序;三是公诉程序启动后自诉案件如何处理。
这起涉嫌诽谤案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属于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犯罪。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一是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告诉;二是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作为公诉案件论处。
对于前一种情形,法律规定“代为告诉”,究竟属于自诉还是公诉,值得追问。一些国家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自诉案件符合特定情形时可以担当自诉,认为案件仍然属于自诉性质,只是由检察机关为自诉权人担当起诉讼的责任。这种担当诉讼包括自诉权人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自诉权或者继续自诉的情形。在我国,代为告诉意味着检察机关属于代位提起诉讼的主体,如果无须立案侦查则直接提起诉讼,代表的是自诉权人而非公共利益,这样案件仍然属于自诉性质,不产生自诉转公诉问题。
第二种情形不同,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性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属于自诉转公诉的情形。
本案可能的争点在于,郎某和何某的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案件不涉及国家利益,这一点较为明确;需要讨论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
检察机关就此给出肯定的结论,理由是“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案件情势发生了变化,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社会这个特定社会领域和区域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解释,这些情形包括:(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显然,本案不符合前六种情形,因此,需要审视的是第七种情形“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这里规定的其他情形,赋予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的权力,是原则性之外体现灵活性的内容。社会生活具有纷繁复杂的特征,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难以一一列举,不能不作这类灵活性规定,以期具体司法中加以衡量。
就本案来说,网络公共空间也构成了一种公共秩序,殆无疑义。公共秩序,也被称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共领域按照一定顺序、布局,组织和合理安排各个构成部分,实现正常运转或者良好状态的局面。凡多人的活动构成的公共领域,都存在秩序问题,需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以一定规范形式防止混乱。网络公共空间也是如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及网络犯罪的若干司法解释中(例如《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已经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则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当然属于公共秩序。
有论者认为,尽管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就本案来说,尚不构成“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情形,因此这一案件不能转成公诉案件。这是本着《解释》第二种情形作出的分析,这一案件适用的,应当是第七种情形即“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我认为,郎某和何某将视频和编造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的做法,随着广泛传播,具有空间的无限性和传播的快捷性,已非过去诽谤罪之损害范围极为有限的状况可以比拟。不仅如此,网络传播的特点,不仅对被害人本人造成的杀伤力巨大,而且对于网络社会人们的冲击也很大,让人们失去安全感,形成失序感。
有鉴于此,人民检察院将这一案件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说有着充分的理据。
这起涉嫌诽谤案有无必要提起公诉
本案已经由谷女士提起自诉,而且该自诉案件已经得到法院受理。易言之,对于涉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追究可以通过自诉案件的审理来完成,是否还有必要启动刑事公诉程序?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这构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要因素;二是公诉体现的国家积极干预与社会影响;三是自诉中被害人之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和难易程度;四是检察机关这样做向社会传递的信号。
就本案来说,郎某和何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的事实并无疑问,这些行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也无疑问。关于情节严重之认定,根据《解释》中对“情节严重”的规定,符合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诸情形的第(一)项“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这些事实,不难查证清楚。因此,对于刑事侦查来说,工作量不大,复杂程度不高。被害人谷女士也不存在被强制、威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诉权的情况,而且从本案进入公众视野,成为舆论场中人们关注和热议的案件,对于被害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都是有利的。人们可以合理预期,自诉人谷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提出启动公诉程序,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利了,还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公诉权的理论基础恰是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个人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检察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出发,对于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的案件提起公诉,体现了鲜明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角色立场。
本案作为一起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诽谤案件,其社会影响已经超越了一般诽谤案件的范围,具有公共利益的指标意义。过去刑法视域中的诽谤,只是熟人之间的恶意诋毁,影响范围有限,网络时代的诽谤早已今非昔比,对当事人的损害无远弗届,而且扰乱了网络社会的秩序,引起公众安全感的丧失和对于现代技术健康应用的普遍疑虑。
不仅是案件本身涉及的网络公共秩序的维护具有公共利益,提起公诉的公共利益宣示意义也构成了该案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的理由。因此,犯罪状况借助互联网技术发生了变化,司法不能郑人买履,不知变通。
这一案件,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对于自己行使诉权的被害人来说,也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对于不仅是本案被害人、也包括其他同类被害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起到鼓舞作用,因此,即使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案件且法院予以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就诉讼推进的力度和对被害人的便利性来说,自诉是无法与公诉比肩的。
从本案郎某和何某的诽谤行为和造成的恶果以及二人事后的悔过态度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足以“罚当其罪”,也不足以产生警诫效尤者的一般预防作用,就此可以看出,就此案进行刑事追诉并非没有必要。
如何进行公诉与自诉程序的转化衔接
本案已经提起自诉,经受理后与法院形成了诉讼系属关系,如今该案件在法院系属中,又启动了刑事公诉程序,则同一案件形成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局面,需要理顺两者的关系。
对于这一案件,人们用“自诉转公诉”的说法来描述其程序,这一说法存在一个问题,即自诉如何向公诉转化,是启动公诉程序之后自诉案件自动转化为公诉程序,还是需要推动这一转化,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此有所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对同一案件,是否允许公诉与自诉并存的局面。所谓同一案件,指的是被告人加犯罪事实两个要素同一,不取决于起诉主体是否同一。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是否采取公诉与自诉双轨制和对等原则,值得研议。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曾经采取公诉与自诉双轨制,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前,允许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提起自诉,因此同一案件在司法实务中不可避免出现自诉与公诉并存的局面。
不过,对于同一案件,如果允许公诉与自诉并存,固然保障了国家的诉讼意志在起诉中得以实现,同时实现被害人的诉权,但也存在明显弊端:如果公诉或者自诉有先后,一种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另一种诉讼法院如果再受理,后一种诉讼可能失去实质意义。
对于被告人来说,恐怕不能因同一犯罪被重复处罚,因此重复起诉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不无疑问,只是白白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公诉与自诉各自作出判决且不相同,不但难以执行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动摇司法权威。因此,两个诉讼应当合并审理为宜。
对于自诉案件,如果已经启动了公诉程序,适当的做法应当是:自诉案件不应再行受理。德国的做法,当事人依法提起自诉,检察机关有三种选择:一是放弃参与自诉;二是在进行自诉程序之期日在场,但只持观望态度;三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可自始提起公诉,如此一来即不得提起自诉”,也可以在自诉程序中担当诉讼。
在我国台湾地区,如果同一案件检察官开始侦查而自诉权人再提起自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1款规定,除告诉乃论之罪,经犯罪行为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不受限制外,同一案件经检察官开始侦查,不得再行自诉。
这是公诉优先自诉的规定,不再实行公诉与自诉对等原则。
对于已经提起自诉,是否可以再提起公诉,有的国家或者地区采取自诉优先公诉的做法。林钰雄教授指出:“合法自诉后,检察官若再就同一案件为不起诉处分者,该不起诉处分无效;若为起诉处分者,法院应就该后提起之公诉谕知不受理判决。”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323条第2款规定,在开始侦查以后,检察官知有自诉在先或者属于告诉乃论之罪而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即停止侦查,将案件移送法院,但是遇有急迫情况,可以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其324条规定:同一案件经提起自诉者,不得再行告诉。这是自诉优先公诉的规定。这一做法,原因在于提起自诉后该案即已系属到法院,对于同一案件,如果重复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与提起公诉后被害人再提起自诉,原理是一样的。
由此可见,自诉与公诉谁优先,是一个制度选择问题,无须只执一端进行绝对化思考。
在我国,已经提起公诉,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无须另行提起自诉;如果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自诉案件判决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不需要另行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出现自诉以后再行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的做法,不能不考虑两种诉讼并存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包括选择自诉优先还是公诉优先以及公诉自诉并行问题。对于公诉与自诉并存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可以在三种处理方式中作出选择:一是采行自诉优先的做法,则除非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自诉,否则不能启动公诉程序;二是采行公诉优先的做法,一旦开始刑事立案侦查,对于同一案件不应再受理自诉;如果已经受理自诉,可以采取公诉吸收自诉的办法,即启动公诉程序后,自诉程序吸收进公诉程序,法院终止自诉案件的审理,被害人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三是自诉与公诉并行,启动公诉程序后,自诉案件中止审理,待提起公诉后将公诉与自诉合并审理。以哪一种方案解决自诉与公诉并存问题,需要加以权衡。
笔者认为,采取公诉优先的做法,不失为最佳选择。另外,在自诉案件启动侦查以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撤案或者不起诉的情况下,允许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三)项向法院提起自诉,可以作为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手段。
余杭郎某和何某涉嫌诽谤案,谷女士已经提起自诉且法院已经受理,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谷女士若没有主动撤诉(包括法院无法说服其撤回自诉),也不属于拟制撤回自诉的情形,并且无法定理由裁定驳回自诉,就必然存在着对于同一案件公诉与自诉并存的难题。
就本案来说,要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谷女士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案件的公诉程序,由此完成自诉案件转化成公诉案件的过程,避免两种诉讼并存,产生程序上的冲突和实体裁判的难题。
结语
现代刑事司法中的自诉乃历史上私人诉追主义的延伸,有些国家已经以公诉垄断主义取代了私人诉追主义,也有些国家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混合主义。我国采取后一种模式,并随着司法实践暴露出的问题,对自诉制度有所调整,将过去单纯的自诉案件加入了公诉因素,形成某些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公诉的制度。
多年来,自诉往往被视为畏途。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来说,私人诉追有一定难度,陷入讼累不说,立案难、取证难、证明难、达成诉讼目标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司法机关对于自诉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也不高,因此自诉多呈萎缩状态。
检察机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主动建议启动侦查程序,行使公诉权,符合检察职能主动积极作为的特性,表现了对于被害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敏锐性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不但为辛苦自诉的被害人提供了一大助力,对于公众来说,也提供了维护合法权利的新机会。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作为,当事人也有权向检察机关请求公诉,理应成为完善自诉制度的新的增长点。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12/t20201230_504364.shtml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