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要有担当更要有情怀
□“几尺高案卷的背后,往往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或者一个人、一个家庭的生计、幸福。我们就在一个个案件中为民司法,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破解民生难题。”
□“我们要在办案中做民生的守护者!一颗初心、一份责任就是牵引我们向前的动力。”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是……”还没走进四川省检察院19楼大办公室,远远地就听见张艳清脆的声音。这个身材娇小,说话温柔的女检察官,一讨论起案子来就像个打满“鸡血”的斗士。
张艳原来是一名英语老师,凭着对法律的信仰和热爱,也为了儿时“为社会伸张正义”的梦想,她跨专业考取了民商法法学硕士,后来又考入四川省检察院,在民事检察部门一干就是十几年,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210余件,撰写各类信息调研等文章200余篇,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库”。她办理赵某某等人地产开发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做出的民事抗诉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追求精准
“我想跟您核实一下您公司公章是怎么流转出去的……”不拘泥于案卷书面审查,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走访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都是张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常规动作。
她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将“精准监督”理念渗透到每一个办案过程中,力求每一件监督案件都是监督点位和意见精准的铁案。“办案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因为每起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人生,必须慎之又慎。”她经常说。
“张检察官,我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为啥还要承担实际施工人员对外的欠款?”2018年底,桓某公司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一纸申请监督书。案件的缘由是2010年桓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区拆迁安置房工程项目转包给博某公司实际组织施工。后来,博某公司向云某公司购买约8000吨钢材,并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因货款未付清,云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博某公司向云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8万余元及利息,桓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过认真审查,张艳很快“瞄准”到连带责任的错误适用这个监督点:连带责任是一种较为严苛的民事责任,该案在无法定和约定情形下,判决桓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做到精益求精,她连续几日埋首卷宗,不放过每一个证据细节。她从案卷中发现,买卖合同的签订,钢材的签收、计量,分期结算等几个交易环节均是博某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经过实地走访也有了“意外收获”:原来桓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行为并非是依约定履行支付,而是接收案涉工程后,应工程业主方和政府要求的代付行为。案涉合同相对人是博某公司,桓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没有对案涉货款支付的义务。
此案经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再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改判桓某公司不承担案涉欠款的支付责任。
“本案监督意义不仅在于纠正连带责任这种法定或约定责任的滥用,更重要的是针对目前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裁判不一现象,可通过监督统一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张艳告诉记者。
一心为民
“张检察官,我想给你一个大大的拥抱。”在接待室,申请人周某紧紧与张艳拥抱,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您为老百姓办了好事,积压在我心中的这块石头今天终于可以卸下来了!”
周某是一名农民工,经某露公司“介绍”在某医院做护工。在一次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伤残后,她卧病在家休养,其间医疗费花去数千元。经人指点,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露公司是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仲裁支持了周某的主张。某露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却支持了周某的诉请,3万余元双倍工资已强制执行到位。某露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又以双方签订的是中介协议为由,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虽然我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介绍协议,但我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就是公司员工,劳动仲裁和二审法院都判决我们是劳动关系,再审法院凭什么认定不是?”周某不服再审判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如果你们不抗诉,我就上访到底。”周某撂下了狠话。
经过审查,张艳发现该案各级法院在对《生活护理介绍协议》的定性方面存在认知分歧,护工行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朝阳产业”,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加之有的公司打着中介旗号规避法律责任,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
“本案即便抗诉,因缺乏法律依据,加之现有证据还达不到证明标准,法院维持再审判决的几率很大。”但想到周某期盼的眼神,张艳不打算放弃,“她本是受害者、家境又困难,案涉3万余元大部分已经用去治病,对她及家人而言,这就是救命钱。”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张艳决定通过和解方式为周某“保住”这笔钱。
一开始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经过多次疏导,公司愿意放弃讨回已执行的3万余元工资的权利,但条件是要周某给公司写道歉信。“我没有错,凭什么道歉!”周某不肯让步,和解遭遇卡壳。
张艳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从事实、证据、法律谈到行业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并结合办案,对该公司的风险防范、规范经营等提出诚恳的建议,争取公司对检察监督的认可。
经过两个多月的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不再要求周某道歉,并愿意将已执行的3万余元作为公司对周某伤残的精神抚恤,不再向她追讨。周某也当场要求撤回监督申请。该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审查。企业甩脱诉讼包袱后,发展得更好了。
“我们就要在办案中做民生的守护者!一颗初心、一份责任就是牵引我们向前的动力。”张艳将此作为自己的工作信条。
案外功夫
“老人家,保重身体,有困难跟我讲。”在四川省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楼接待室,经常能看到张艳接待当事人的身影。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许多当事人把民事检察监督作为诉讼救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就办案实际情况来看,80%以上的结果监督案件不符合检察监督条件,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后,检察环节息诉和解压力很大,这对于承办检察官而言,是个很大的考验。”张艳的分管院领导、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先琼颇有感触地说,新形势新变化对民事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
和解固然好,但有的案件双方争议太大,或者根本不具备和解基础,就需要做大量的息诉罢访工作。面对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有的当事人从法理、情理上对案件有了重新认识,但还是有部分当事人与检察官的对话不在一个“频道”上,甚至当面拍桌子、骂粗话。有的新同事办案受了委屈,张艳就这样安慰他们:“息诉是向当事人普法、进行法律宣传的一种方式,我们在办案中也要学会换位思考,既要有司法的担当,更要有为民的情怀。”张艳还向他们支招——要先做一个倾听者,让当事人发泄一下多年积压的负面情绪,然后再讲道理。
这些年,结合办理的案件,张艳撰写了《筑基础重沟通求实效四川省检察机关多举措加强民行执行监督九成监督意见被采纳》《检察官电话被打成了“热线”》等多篇民事检察工作信息,在《检察日报》等媒体刊登。作为办案组长,她参与撰写的《再审检察建议实证研究》一文被评为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优秀奖。她还应邀在论坛上作了交流发言,获得现场专家和同行的一致肯定。
写文章虽然烧脑,但早已成为张艳办案之外的一种乐趣。“把办案的经验、体会凝结为理性认识,再去指导解决同类实践问题,并通过实践的磨练进一步巩固理性认识,就能让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促进。”一次,在支部学习发言中,张艳道出了她对理论研究和信息写作的思考。
“步履不停、笔耕不辍练就了张艳开阔、严谨的思维,而这些又精准地反哺办案,让她在办案中更加自信、更加从容。”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这样评价她。
(记者曹颖频 通讯员陈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012/t20201202_4879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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