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 ? 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 ? 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18日
目 录
1.开某某等3人强迫交易案——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2. T、K公司、姜某某骗取贷款案——严格依法区分贷款违规行为与骗取贷款罪
3. F公司、乌某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涉案企业进行办案影响评估
4. 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
5. L公司、田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依法监督纠正违规冻结民营企业合法财产
6. A、B、C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虚开行为
7. X公司与H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 开展虚假诉讼监督
8. W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督促政府启动磋商程序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典型案例一
开某某等3人强迫交易案——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基本案情】
L公司系某市经营建材水泥、钢帘线的民营企业,被告人开某某系L公司职工,开某某与被告人开甲、开乙系父子关系。
2012年至2018年,开某某等3人在不具备矿渣铁竞标资质的情况下,利用L公司根据国家环保规范要求进行环保整改之机,采用恶意投诉、举报,多次到厂区滋事,联系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迫使L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矿渣铁交由其收购,其再进行转手倒卖牟利。期间,开某某等人先后强迫收购L公司矿渣铁11500余吨,交易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经价格认定,涉案矿渣铁的市场价为1790余万元,开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79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审查后发现,开某某用部分违法所得购买了2套商品房,并将剩余违法所得423万元存入其妻的银行账户中,但侦查机关未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即查封上述房产并冻结涉案账户。
2019年7月12日,侦查机关以开某某等3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8月27日,检察机关以开某某等3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分别判处开某某等3人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商请法院为L公司开辟刑事财产执行“绿色通道”。法院及时将涉案房产拍卖,并将拍卖所得300余万元及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423万元依法发还给L公司。
【发布意义】
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对于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依法惩治。开某某等人的强迫交易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巨大,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给L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当地矿渣铁交易秩序。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强迫交易犯罪,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应将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维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查封、冻结开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议法院优先执行本案涉案财产,及时向被害企业发还相关财产,帮助L公司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案例二
T、K公司、姜某某骗取贷款案——严格依法区分贷款违规行为与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
T、K公司系经营食品、办公用品的民营企业。姜某某,系T、K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3年6月至7月,T、K公司通过伪造酒水购销合同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50万元,由某国有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T、K公司及姜某某以房屋抵押的方式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账后,T、K公司主要用于超市“铺货”等正常经营活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T、K公司按约支付贷款利息。一年贷款期限届满后,因T、K公司现金流短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还全部贷款,由担保公司偿还银行剩余贷款人民币438万元。2015年3月25日,侦查机关以T、K公司和姜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0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姜某某来电反映,称其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立案侦查,但侦查机关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因公司帐户被冻结, 影响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请求检察机关提供帮助。
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调阅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查明T、K公司因融资困难,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取得银行贷款,贷款到账后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T、K公司前期按约还款,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继续履约,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剩余本息。因T、K公司及姜某某以四套商品房为抵押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T、K公司按约分期履行反担保义务。T、K公司在申请贷款时虽然使用虚假购销合同,但均提供了有效担保,且贷款已全部还清。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T、K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启动监督撤案程序,侦查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同年4月29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案件撤销后,T、K公司已逐步恢复正常经营。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对23件符合撤案条件的,依法监督撤案。同时,建立涉企“挂案”预防机制,安排专人动态跟踪侦查活动进展,消除存量的同时预防增量。
【发布意义】
准确把握贷款违规行为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有无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编造虚假用途的原因、是否危及信贷资金安全、信贷资金去向等因素,综合评价借款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T、K两家公司因经营需要,迫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困难而使用虚假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贷款后确用于采购经营,与贷款的目的相符,因存在有效反担保,也未造成损失,其违规行为应区别于明显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实施的骗取贷款犯罪行为。
注重从个案纠正向类案监督延伸。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依法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对符合撤案条件的,及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检察机关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共同预防“挂案”长效机制,定期通报涉企犯罪案件侦办进度,从源头上预防涉企不当立案、杜绝新增涉企“挂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F公司、乌某某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涉案企业进行办案影响评估
【基本案情】
F公司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乌某某系F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系F公司总监,倪某系F公司采购员,杜某某系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乌某某、陈某某为帮助公司少缴税款,决定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交由倪某具体负责。2015年12月4日至24日,F公司通过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从王某某(已判刑)实际控制的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37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F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因上游开票企业被侦查机关查处,F公司遂于2018年9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11月22日、23日,乌某某等4人至侦查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1月8日,侦查机关以F公司及乌某某等4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重点开展办案影响评估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资料,查明F公司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近三年销售额7000余万元,纳税690余万元,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F公司正参与设计研制“负压移动甲类传染病解剖车”。同时,检察机关向行业协会发函征询,了解到F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经上述工作,形成《办案影响评估报告》。
2020年3月5日,检察机关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多数与会人员认为:F公司及涉案人员虽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该公司属于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F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乌某某等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办案影响评估情况及各方意见,于2020年3月6日依法对F公司及乌某某等4人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建议税务机关依法对F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税务机关对F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6万余元。
【发布意义】
建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为案件处理提供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经济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资料、函询调查等方式,充分调查企业运行状况、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与涉案人员的依存关系等情况,客观评估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其程度,形成《办案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审慎作出检察决定,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作出检察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经济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公开审查听证会等方式,主动听取公安机关、辩护人、行业协会、监管单位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评估办案影响的基础上,审慎作出检察决定。
典型案例四
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
【基本案情】
Y公司系从事精密无缝钢管、高压油管制造、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28日,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2020年1月14日,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27日,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发布意义】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企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刑事风险点的,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角度,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向涉案企业提出加强刑事合规管理的建议,助力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完善预防、发现和制止刑事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能力。
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机整合。针对当前有的企业不重视刑事合规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机整合。对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积极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激励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刑事合规管理。
典型案例五
L公司、田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依法监督纠正违规冻结民营企业合法财产
【基本案情】
L公司系一家外地民营企业,主要提供客户网站维护、数据平台分析、网络信息舆情监测等服务,田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L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一揽子网络服务协议,提供网络平台维护、数据平台分析、删除负面信息等服务,共收取服务费人民币1200万元。期间,L公司应客户需求,通过职业删帖人为上述客户删除负面信息,共支付删除信息费用人民币80万余元。
侦查机关立案后,于2019年4月15日冻结了L公司名下仅有的两个账户,合计冻结人民币194万余元。账户被冻结后,又陆续有合法经营收入人民币300余万元汇入上述两个账户。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14日,侦查机关以L公司、田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冻结了L公司仅有的两个账户,未按规定给企业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同时,L公司向检察机关反映,冻结账户中有300余万元系企业合法经营收入,希望检察机关及时解冻账户,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针对L公司的诉求,对涉企财产性强制措施进行了全面审查。查明,L公司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0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但L公司两个账户合计被冻结人民币498万余元。经了解,L公司因大量流动资金被冻结,无法正常发放工资、不能及时缴纳社保,导致不少员工离职,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审查起诉阶段,L公司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未按规定给企业预留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冻结账户中有300余万元系与案件无关的合法收入,应依法解除超范围冻结,遂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侦查机关采纳了监督意见。
【发布意义】
流动资金对企业经营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应重点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财产性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适当。对于涉案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审查是否给企业预留了必要的往来账户和流动资金,采取财产性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否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典型案例六
A、B、C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虚开行为
【基本案情】
A、B、C等11家公司均为防疫物资原料生产、销售、加工企业。
2010年3月至2018年11月,A、B、C等11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从D公司(另案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其中,B公司、C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分别合计人民币41万余元、207万余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A公司等9家受票公司,在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因交易中间商不具备开票资格,由D公司代开与真实交易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2月底,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A公司等11家涉疫物资经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重点对11家公司的交易情况、主观目的及税款损失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将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审查发现,不同于B公司、C公司虚假走账、抵扣税款,A公司等9家单位均存在真实交易往来,代开发票所记载的货物数量、价款、规格均与标的相符,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等9家企业不作为犯罪处理;考虑到B公司、C公司认罪认罚情况和防疫物资生产需求,可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快侦快诉。2020年3月3日,侦查机关决定对A公司等9家公司撤销立案。3月4日,侦查机关以B公司、C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考虑到两家公司系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且均具有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等从宽处理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一方面通过调取工商资料、购销合同、员工社保缴纳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视频听取企业负责人、员工代表及合作商意见,了解保障就业情况。结合审查结果,检察机关决定区别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B公司,于3月10日决定相对不起诉;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C公司,于3月18日向法院起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3月31日,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据此判决。
【发布意义】
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检察机关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开票金额及货物数量、规格、名称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有无造成税款损失等内容。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基于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民营企业,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根据犯罪数额、情节及后果,慎重作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快速办理防疫物资经营企业涉罪案件。主动提前介入防疫物资经营企业涉罪案件,及时提出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建议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督促侦查机关快侦快结。通过远程讯问、视频开庭等方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建议法院尽快审结。该案从提前介入到法院判决仅用时1个月,减轻企业诉累,助力复工复产。
典型案例七
X公司与H公司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开展虚假诉讼监督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X公司持两张借条、38张付款凭证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归还借款4800余万元及利息等。2012年11月,法院对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H公司借款的事实及分期还款等内容。但H公司并未还款,后X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H公司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予以查封。2014年4月,法院裁定将上述查封的财产交付X公司抵偿债务。
2016年,C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向检察机关控告称,法院于2014年12月判令H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1000余万元,但H公司早已通过诉讼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了X公司,导致C公司债权未获清偿。金某认为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虚假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检察履职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积极开展调查核实。通过查询工商及税务信息,发现X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成立后未开展经营,并无出借4800余万元款项的能力;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并委托司法鉴定,发现X公司出借给H公司的款项中,有4500余万元来源于H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款项经10余家关联公司账户流转后,最终有4300余万元返回了原账户,200余万元进入了江某个人账户;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发现江某及其亲属、员工为涉案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在掌握上述证据后,检察机关询问相关涉案人员,X公司代理律师朱某承认,其自始至终未与X公司接触过,该案系H公司代理律师赵某交由其代理,调解协议在起诉前就已达成,诉讼过程只是走形式。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认定,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系江某为逃避债务,转移H公司资产而制造的虚假诉讼。
2017年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提请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X公司与H公司借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并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发布意义】
(一)积极履职,强化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对于民事案件中存在的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应保持高度关注,及时研判虚假诉讼线索。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存在庭审无对抗性、双方代理人均请求调解结案、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等疑点,经分析认为案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决定依职权受理审查。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应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加强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
(二)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案件真相。因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件真相。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查询工商信息、纳税情况、户籍资料,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委托鉴定,询问知情人等措施,有步骤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再审改判后,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推动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和房产,有力地惩治了虚假诉讼,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八
W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督促政府启动磋商程序 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基本案情】
W公司系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事皮革生产加工。为获取非法利益,W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综合污泥和含重金属的污泥(危险废物)混合形成混合污泥进行非法处置。2019年4月至6月,W公司委托他人非法倾倒混合污泥数百吨,对土壤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初,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民事公益诉讼,对本次环境污染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涉案企业职工近千人,案发后正值疫情好转、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如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企业复工复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同时发现当地政府没有对该起污染事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当地政府如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可以通过磋商等手段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更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3月30日,检察机关在查清污染事实、损害后果的基础上,发函督促当地政府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及时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并向当地政府移送了调取的证据。同时,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法制教育、制度政策解读,推动其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2020年4月20日,根据相关机构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W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二百多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2020年5月26日,在确认协议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发布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新模式。本案中,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企业认识到其非法倾倒污泥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损害,并具有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意愿的情况下,并未机械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发函督促当地政府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并提供证据支持及法律服务。本案改变了目前通行的政府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检察机关直接予以起诉的做法。
保护环境和引导非公企业合法经营并重,实现双赢共赢效果。在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建议政府通过磋商程序与企业达成协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企业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在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下,当地政府与企业顺利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既促使企业主动赔偿环境损失、守法经营,又保障危险废物被及时合法处置,快速修复了生态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dxal/202011/t20201119_1130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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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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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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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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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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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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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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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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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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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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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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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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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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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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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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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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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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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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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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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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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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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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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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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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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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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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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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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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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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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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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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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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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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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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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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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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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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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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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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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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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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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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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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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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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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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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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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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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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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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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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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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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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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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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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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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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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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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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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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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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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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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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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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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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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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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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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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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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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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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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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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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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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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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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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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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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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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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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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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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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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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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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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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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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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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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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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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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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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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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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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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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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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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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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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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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