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 梁某某徇私枉法案——依法严惩包庇真凶的徇私枉法行为
2. 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并收受贿赂者刑事责任
3. 汪某徇私枉法案——向涉案亲属通风报信被依法追责
4. 赵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违法提请减刑并收受贿赂受到查处
5. 仇某某、周某刑讯逼供案——侦查人员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应受法律追究
6. 陈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执行裁定失职案——民事裁判和执行环节渎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梁某某徇私枉法案
——依法严惩包庇真凶的徇私枉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8日23时许,在徐州市铜山县新区某小区,杨某全因怀疑翻墙入院的张某习曾到其家中行窃,遂与张某利共同殴打、逼问张某习致其受伤入院,2003年6月10日凌晨张某习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6月9日,时任铜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新区中队中队长的梁某某,在杨某全告知其实情并寻求庇护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为杨某全找人顶罪,后在负责侦办该案过程中,又故意隐瞒案件实情,以“顶包”人马某刚为侦查对象,帮助杨某全逃避罪责。2003年6月至2005年春节间,被告人梁某某因此事多次收受杨某全财物共计7.6万元。
【检察工作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杨某全有犯罪嫌疑,遂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事实。经审讯,杨某全对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杨某全、张某利将张某习伤害致死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背后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犯罪线索初显端倪。
2019年6月10日,检察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对马某刚故意伤害案监督纠正(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再审)。省、市、县三级院联动,抽调10余名干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同年6月26日梁某某到案后,办案人员耐心沟通,释法说理,促使梁某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25日,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在办案中注重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本案中,通过对杨某全找人顶罪案件的查处,发现了梁某某作为公安干警,为私利、私情抛弃原则、职责,包庇犯罪分子不受刑法追究的枉法犯罪事实。
典型案例2
魏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依法追究枉法裁判并收受贿赂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魏某某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过程中,非法收受原告家属单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多次接受吃请,在明知原告方所提供的“单位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和“工资发放单”等证据材料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予以采信,并将之作为判决赔偿依据,致使原告多获得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共计15万余元。另查明,2009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魏某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泉山区监委立案调查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后,检察机关与监委及时沟通会商,召开联席会议,就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等问题听取意见,协调监委将发现的涉嫌渎职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查办。2020年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魏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统筹力量,抽调侦查干警,组建侦查团队,形成市检察院主导下的自侦案件“一体化”侦办模式。针对魏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围绕案件关键点及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确定侦查重点、制定侦查方案,依法全面收集、调取证据,有针对性地开展讯问、询问,在短时间内攻破魏某某心理防线,促使其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注重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就互涉案件的线索移送、案件办理主动对接,形成惩治司法腐败的工作合力。
民事诉讼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百姓切身利益,魏某某身为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侵害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收受贿赂枉法裁判者刑事责任,守护了司法公正底线。
典型案例3
汪某徇私枉法案
——向涉案亲属通风报信被依法追责
【基本案情】
汪某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2019年3月,汪某的亲属仇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仇某的父亲仇某某请求汪某给予“帮助”,并送给汪某1万元现金(案发前退回)。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仇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系统查阅该案案情后,在明知仇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信息,让仇某某通过律师王某指使仇某翻供,否认犯罪事实,致使仇某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30日,盐城市监委将该案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同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汪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立案后,检察机关制定详细侦查提纲,第一时间询问证人,提取相关书证,对汪某依法讯问。汪某陆续供述其收受仇某某钱财,利用职务便利通风报信,教唆仇某作出虚假供述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发布意义】
本案中,汪某身为检察官,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查看案件电子卷宗,并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出谋划策。检察机关秉持“刮骨疗毒”的决心,以“刀刃向内”的勇气,依法严惩检察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司法公正犯罪。
典型案例4
赵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
——违法提请减刑并收受贿赂受到查处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担任江苏省边城监狱某监区副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王某等六名服刑罪犯委托亲属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4万元。赵某某明知上述服刑罪犯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在提请减刑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签字同意呈报减刑,致使上述六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罪犯获得减刑。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室“检察官信箱”收到服刑罪犯来信,反映监区另一名罪犯以找监狱民警帮助调整轻松岗位及保外就医为由,诈骗其23万元。检察机关经分析评估,认为线索背后可能隐藏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2020年6月1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立案侦查。
在侦查阶段,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侦查计划,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抽调基层院多名具有丰富侦查实战经验的同志参与办案,有效形成侦办合力。2020年8月20日,该案侦查终结,9月23日依法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之中。
【发布意义】
监狱司法警察承担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职责,应严格审查罪犯改造表现,依法提请减刑。本案中,赵某某收受贿赂,利用职权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提请减刑,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刑罚执行环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和公平正义。
典型案例5
仇某某、周某刑讯逼供案
——侦查人员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应受法律追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8月,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因刑事案件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因夏某某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拒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负责侦办该案的某派出所教导员仇某某为逼取口供,指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民警周某,采用限制饮食、休息的方式,致夏某某身体机能遭受严重损害。经司法鉴定,夏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所患疾病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饮食、休息不足、就医不及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检察履职情况】
涉案人员夏某某因病住院后,其家属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干警涉嫌违法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夏某某正值壮年,此前无重大疾病,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体形急剧消瘦,表明其极有可能遭受不当对待,经依法调查核实后决定立案侦查。
侦查中,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夏某某被监视居住及审讯期间的录音录像资料,对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准确还原了夏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饮食、休息的情况。检察机关为查明夏某某身体健康受损与变相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委托国内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夏某某的病情和病因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了变相逼供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仇某某、周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二人被依法逮捕。
【发布意义】
侦查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变相方式逼取口供。本案中,相关侦查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司法公正,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6
陈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执行裁定失职案
——民事裁判和执行环节渎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7日,梁某某、郑某某诉某采石场、李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被告某采石场负责人钱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羁押,未能送达应诉材料。时任盱眙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的陈某某与原告律师协商撤诉无果,在原告没有提出撤诉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7日指使书记员假冒原告名义打印撤诉申请,伪造合议庭评议记录,并制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裁定书。
2018年7月23日,改任立案庭副庭长的陈某某作为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人员,前往某有限公司项目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严重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查找等职责,没有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致使项目部先后将20万元和17万元两笔工程尾款汇给他人,给申请财产保全人王某某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线索后,抽调多名干警组成调查组,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研究,针对陈某某有30余年从事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等特点,将办案重心前移,通过调取相关法律文书、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清单、支付凭证等书证,初步锁定陈某某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对陈某某立案侦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赴外地调查取证,仅用两周时间就形成可定案的证据体系。针对陈某某的特点,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促使其认罪认罚。2020年7月23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发布意义】
民事裁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民事裁判得不到执行,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中,陈某某在民事审判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在执行中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dxal/202010/t20201023_11136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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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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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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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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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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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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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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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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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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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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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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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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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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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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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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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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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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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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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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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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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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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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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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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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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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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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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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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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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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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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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