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关键词】
猥亵儿童 零口供 自行侦查 证明体系 证据审查
【要旨】
审查被告人“零口供”性侵低龄幼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围绕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等直接证据,通过引导侦查、自行侦查等手段,借助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补强的证明体系。符合幼童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陈述和辨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10月出生,原系某经济开发区某工厂门卫。
2017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与同事倪某某在某工厂门卫室值班,被害人凤某某(女,4岁)在门卫室内玩耍(凤某某父母系该厂员工)。17时许,杨某某趁倪某某外出打饭的时候,采用抠摸被害人阴部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当晚19时许被害父母发现凤某某身体异常,将其带至医院检查,20时报警案发。
【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逮捕阶段,2017年8月12日,某县公安局以凤某某被猥亵案立案侦查,当天上午对倪某、杨某指甲擦拭物进行提取,8月14日送检。8月18日以倪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某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杨某某未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倪某某供述在门卫室看到凤某某把裙子掀起来,伸手触碰到凤某某阴部,并说“丑死了,赶紧穿好”。2.凤某某陈述在门卫室被“老点的爷爷”手指甲伸到“屁屁”里摸的,很疼。3.杨某某证实倪某某与凤某某在门卫室看电视,自己与凤某某无单独接触时间,无身体接触。4.户籍信息证明倪某某1955年出生,比杨某某年长。5.被害人父母、接诊医生、接警记录证实案发当晚凤某某外阴红肿,附着多量分泌物,有尿频尿急症状,怀疑被性侵。6.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其它证据。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证据存在三点矛盾:1.凤某某被侵害后下体红肿、伴有尿频尿急等生理表现,与倪某某供述“看到被害人掀裙子,用手触碰了一下被害人阴部”的作案手段明显不符;2.凤某某对二人户籍相片进行辨认时,指认摸她的人是杨某某且指出杨某是年老的爷爷;3.监控视频显示倪某某17时离开门卫室打饭,17时5分返回,期间杨某某与被害人同时在门卫室,与杨某某辩解无单独接触时间存在冲突。
2017年8月25日,某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倪某某不批准逮捕,向反应比较强烈的被害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就公安机关未不及时对涉案人员谈话等怠于侦查行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并提出三点补充侦查意见:1.对已送检的倪某某、杨某某指甲内擦拭物与凤某某血样尽快进行对比鉴定;2.组织被害人对倪某某、杨某某进行真人辨认,并同步录音录像;3.再次对杨某某进行谈话。
2017年9月1日,某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审查逮捕。公安机关主要补充了以下证据:1.DNA鉴定意见,证实杨某某指甲擦拭物与凤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倪某某指甲擦拭物未检见有效基因分型。2.真人辨认情况,证实凤某某指认摸她的人是杨某某。3.杨某某的供述,其辩称未与被害人单独接触,无身体接触,更没有猥亵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凤某某的陈述、辨认、人身检查能够证实其遭到杨某某的猥亵侵害,监控视频证实杨某某有作案时间,公安机关对杨某指甲擦拭物的提取、保存、送检的程序合法,得出的鉴定意见补强印证杨某与被害人有接触,能够排除杨某某的无罪辩解。9月8日,某县检察院对杨某某批准逮捕。11月6日,某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对倪某某解除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讯问杨某某,其始终对犯罪行为予以否认,并提出新的辩解:当时曾用手给凤某某喂糖,指甲内可能沾染其口水,糖果是倪某某从门卫室抽屉里拿出,当时在场的还有负责工厂门前道路的环卫女工。
自行侦查,为了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取得以下证据:1.鉴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涵盖时间不全,补充调取了案发前与案发后门卫室的监控视频,查明在被害人进入门卫室后,并无环卫女工进入;2.询问倪某某,其否认拿出糖果并与杨某某一起吃糖的情况;3.询问环卫女工,其否认进入过门卫室;4.询问工厂负责人,了解到被害人父母与两名门卫均不熟悉,也无矛盾,不存在诬告陷害的可能性。2017年12月5日,某县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庭调查阶段,2018年1月11日,某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重点出示了以下证据:1.医院病历、被害人父母以及接诊医生证言等,证实案发当晚凤某某家人发现其身体异样后就医、报警的情况;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DNA鉴定意见,证实凤某某辨认出在工厂门卫室里“摸她屁屁”的人是杨某某,且杨某某手指甲擦拭物与凤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3.倪某某、环卫女工的证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实案发时杨某某与被害人同在门卫室内,能够排除杨某某“给女孩喂糖吃而手指沾染口水”等辩解。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陈述中,有的说行为人是“年轻的”,有的说是“年老的”,陈述间存在矛盾。且被害人年幼,其陈述的可信度较低,不应予以采信。杨某某坚持无单独接触时间、喂糖沾染口水的无罪辩解。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
第一,被害人的陈述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刑诉法并未对儿童证人的作证年龄加以限制,应当从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能力等方面评价儿童的作证资格。被害人为4岁幼童,已具备基本的认知、辨识和表达能力,虽不能理解猥亵所代表的意义,但作为亲历者,对“他用手摸我,像挠痒痒一样” “指甲摸到我屁屁里面”等具体行为是可以认知的。
第二,被害人对年轻、年老的判断符合其年龄特征。年轻、年老是需要结合社会经验才能作出的判断,被害人对杨某某、倪某某两人谁更年老判断不准确,正符合其年龄特征,并不影响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公安机组织的第一次辨认是对户籍相片的辨认,尽管相片与真人有一定差异,但被害人辨认出杨某某。11天后组织的两次真人辨认,被害人仍指认出杨某某。对被害人询问、辨认过程中,虽然会有吞吞吐吐、不愿交流的情况,但关键问题都是独立、清晰、明确作出。
第三,间接证据能够补强证据体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发破案经过、被害人父母及工厂负责人证言能够证实案发自然,排除诬陷的可能性;鉴定意见能够证实杨某某与凤某某有身体接触;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案发时杨某某拥有作案时间;倪某某、环卫女工的证言能够排除杨某某“喂糖”等辩解。现有直接、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2018年3月1日,某县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已生效。
【借鉴意义】
1.综合受侵害的幼童实际认知能力、表达是否符合年龄特征等因素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性侵儿童的犯罪案件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尤其在行为人“零口供”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就成为关键定案证据。法律并未限制作证年龄,但规定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对于低龄幼童的陈述和辨认等证据,要根据幼童能否分清和认知犯罪事实存在,是否以符合其年龄特征的方式表达,是否符合一般社会人的经验和常识等方面酌情把握。该案被害人虽为4岁幼女,但具备对身体情况、面部特征等基本的认知、辨别和表达能力,故其陈述和辨认应当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2.围绕被害人陈述和辨认,通过引导侦查、自行侦查补强“零口供”案件的证据证明体系。对被告人不认罪的“零口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行侦查加强间接证据的收集,补强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等直接证据,完善证据证明体系,从而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有效避免错误追诉。一是复核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等直接证据,是否符合被害人年龄认知与生活常理,增强证据证明力。二是通过审查DNA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等间接证据,辅助证明被害人陈述和辨认的客观真实性。三是补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从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中,分析比对不合理之处,结合逻辑关系、生活常识审查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十五条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jianwugongkai/anlfb/202008/t20200817_1075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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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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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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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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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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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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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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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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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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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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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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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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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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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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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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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