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乌某甲等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认罪认罚 不起诉公开听证
【要旨】
涉罪企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签署具结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涉罪企业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社会贡献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A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乌某乙(系被不起诉人乌某甲之子)。
被不起诉人乌某甲,男,1939年8月出生,A公司董事长。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8年10月出生,A公司总监,系乌某甲儿媳。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1981年6月出生,A公司采购员。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79年4月出生,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乌某甲、陈某某二人为帮助公司少缴税款,决定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交由倪某具体负责。2015年12月4日至24日,A公司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金额2597020元。后A公司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377344.79元。
经公安机关传唤,2018年11月22日、23日,乌某甲等人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A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杜某某等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11月8日,某市公安分局以A公司、乌某甲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涉罪单位及个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听取意见。A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称:公司系家族企业,决策均由乌某甲作出,陈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经营现状良好,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若被追究刑责将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希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释法说理。检察机关结合案情,针对辩解作出阐释:A公司虽为家族企业,公司领导层为直系亲属,但公司内部人员职责分工明确,乌某甲、陈某某在单位犯罪中起决策、指挥作用,属于刑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经细致释法说理,A公司及乌某甲、陈某某等人表示认罪,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
调查评估。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检察机关开展实地走访:1.调取公司相关经营材料,查明A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警用设备的研发销售,近三年销售额7000余万元,纳税692万余元;2.查询公司科研成果,查明A公司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3.听取行业协会意见,了解到A公司系所在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
公开听证。因该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对其适用不起诉存在争议,2020年3月5日,某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被不起诉单位代表、各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会。会议采用互联网远程视频方式,检察机关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涉罪企业概况、认罪悔罪情况、拟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及理由。多数与会人员认为:涉罪企业及人员虽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企业以合法生产经营业务为主,属于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少数与会人员提出:涉罪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情况报告呈报检察长,写明主要分歧,并发表承办人意见:第一,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抵扣税款37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A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业的“空壳”“开票”公司有一定区别;第三,乌某甲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陈某某、倪某、杜某某等人在本地有固定正当职业,和同类案件中的“职业中间人”有一定区别;第四,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上缴违法所得,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据此,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具结协商。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具结协商。第一,通知派驻值班律师为涉案单位及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第二,根据案件的犯罪特征、公司状况及认罪认罚情况,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声明”部分中增加诉讼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等内容;第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企业社会贡献度、办案对企业的影响等因素,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内容”部分,提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第四,值班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后,向A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意见,并见证涉罪企业诉讼代表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加盖公章。
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认罪认罚并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2020年3月6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及乌某甲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情况告知参与听证的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对未采纳的意见作出解释说明,代表表示不持异议;向侦查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未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提出检察建议。2020年3月6日,检察机关分别向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被不起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倪某、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检察机关上述意见均得到采纳。2020年3月10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A公司经营管理刑事法律风险,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深入分析犯罪的主要原因,建议A公司重视员工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监督审批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合法性审查;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刑事合规审查制度。A公司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聘请律师组成法律专业团队,帮助企业制定一整套涵盖公司本部、财务部、营销部、工程部及新产品研制中心等部门的刑事合规审查方案,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借鉴意义】
1.办理涉企案件应注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对涉企案件认罪认罚程序适用需要进一步重视和研究,在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符合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充分调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研判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检察机关可以在教育转化、具结协商、量刑建议、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制裁违法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对存在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涉罪企业选择认罪认罚,自愿协商具结,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从宽情节。对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出于生产经营目的偶发犯罪,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退赃退赔、挽回损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社会公众等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以公开促公信。
3.依法引导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促进企业做好犯罪风险防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中,除了依法履行追诉职能外,可以通过对企业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引导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并促进和协助企业执行。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评估和预防企业犯罪风险,帮助企业增强犯罪风险意识,促进企业健全内部违法犯罪风险预防、发现和治理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等行为,从源头上防范犯罪发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jianwugongkai/anlfb/202008/t20200817_1075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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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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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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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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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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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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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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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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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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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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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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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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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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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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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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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