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新规则 ——“睢宁油泥案”评析
文/吕忠梅
清华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文/黄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对此作出新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表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为将中国独创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不断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定型积累实践经验。
本文将要展开分析的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睢宁油泥案),就是一个非常具有司法创新性和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本案系在同一污染环境犯罪引发的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础上,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依法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倒逼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启动履职程序,促使其在案件审理期间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完毕,有效避免了污染后果持续扩大。
本案的司法过程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个案裁判和制度建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值得进行细致研究。
一、“睢宁油泥案”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
2017年10月,冯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浙江省舟山市某清舱有限公司在清理油轮船舱过程中收集的油泥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某砖瓦厂内进行非法倾倒,准备炼油,被睢宁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件发生后,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将非法倾倒的37.22吨油泥及其污染物清理转移至睢宁县鸿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的停车场内贮存。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上述油泥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和易燃性。
2019年4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获知该案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线索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一直未移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油泥的塑料桶随意堆放,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污措施,已有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污染。
2019年5月27日,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将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并尽快移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处置。2019年7月2日,县环保局回复称:一是该局对涉案油泥清理、运输及贮存进行全程监管,涉案油泥的处置完全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的规范化标准,该局虽然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但是没有对固体废物处置的职责;二是贮存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是因为危险品运输公司属于运输机构,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机构;三是涉案油泥是冯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该局已经多次催促公安机关抓紧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为由不予处置。因此,县环保局拒绝履职。
2019年7月19日,县检察院就县环保局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险废物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本案审理期间,县环保局通过招标方式对相关油泥及其污染物进行了专业化处理。2019年11月11日,县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019年11月15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本案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县检察院与被告县环保局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的“所在地”理解不一,由此对被告是否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监管法定职责产生分歧;二是双方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涉案油泥可否提前处置认识不一,由此对被告是否构成怠于履职产生争议。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做出了回答,判决支持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探索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公益诉讼的新规则。
二、对县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理据充分
本案的核心诉请是确认县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是否具有法定职责以及职责范围是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县环保局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定职责,而被告以其非危险废物“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具有监管职责进行抗辩。
一审法院通过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进行合理界定,厘清了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中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范围,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张,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一)厘清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所在地”环保部门的职责范围
本案中危险废物的产生不在睢宁县,而是由冯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实际运输至睢宁县岚山镇某砖瓦厂内进行非法倾倒,虽经镇政府集中贮存但依然处于无处置状态。县环保局在诉讼答辩中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关处置措施,其“所在地”“系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因产废单位不在被告辖区,故被告没有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代处置的职责”。
2016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此条款中关于“所在地”的规定明显是针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己处置的情况,对于此种行为,该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有监管职责。但是,如果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整体上看,该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包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针对本案涉及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7条明确赋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许可证的权力;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的权力。这些都是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管的授权,目的在于确保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防止固体废物污染,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
本案中,冯某某等人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睢宁县进行非法倾倒,已经形成了危险废物在县环保局管辖范围内贮存并产生环境危害的事实,县环保局理应履行“所在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因此,法院认定县环保局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等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法定职责,该法定职责不因危险废物来源和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而免除。换言之,在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案件中,“所在地”并非仅仅是产废地,还应包括倾倒地、贮存地、处置地等与控制危险废物污染有关的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都具有相应的监管职责。
由此,人民法院在厘清“所在地”含义的基础上,确定县环保局的法定监管职责范围,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意义上,对“所在地”的解释,是解决检察机关对“跨境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县环保局依法履职的关键所在,对于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树立裁判规则的重要意义。
(二)确定县环保局对涉案油泥有“代履行”职责
本案中,县环保局在答辩中所称“因产废单位不在被告辖区”而没有法定监管职责的理由被否定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县环保局在本案中为什么要承担“代履行”职责以及应该如何承担“代履行”职责?
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一般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是污染者的义务。当污染者不具备履行条件或者不能履行处置义务时,法律上规定了“代履行”制度,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防止因污染扩散造成新的损害,从而实现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50条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确定为“代履行”的范围,明确规定当环境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行政义务时,环境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这一规定表明:代履行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第三人;代履行针对的是作为义务并且是可替代义务;代履行属于间接强制,核心是义务的替代履行。
本案的涉案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严重危害特性,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极大威胁,必须得到妥善处置。但冯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客观上不可能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而对油泥的处置显然是一种作为义务且可以替代履行。因此,对涉案油泥的处置,符合“代履行”的基本条件。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均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具体包括:(1)依法、规范选择涉案危险废物贮存地点;(2)在涉案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过程中采取充分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3)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在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4)危险废物在贮存期间出现流失、渗漏等突发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二次污染的情况下,应及时釆取应急处置措施,预防污染发生或扩大;(5)在危险废物所有的单位或个人不能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下,应当及时指定有资质单位依法代为处置。
可见,本案应由县环保局及时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以便及时消除污染环境危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县环保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指定有关单位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三、认定县环保局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本案中,被告是否“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是认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关键事实。县环保局在诉前程序和诉讼中均提出:涉案油泥系冯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重要证物,因刑事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不同意提前处置;且已对涉案油泥及污染物的清理、运输、贮存进行监督,应当视为已履行监管职责。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在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人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无法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情况下,县环保局对已经被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油泥未移交给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油泥贮存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致使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县环保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上述事实认定,涉及县环保局对涉案危险废物是否可以提前处置以及是否具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危险废物的提前处置
本案中,县环保局提出,在刑事侦查期间曾向公安机关提出过处置涉案油泥,公安机关认为涉案油泥为冯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犯罪的重要证物,刑事案件尚在办理之中,不准处置。
本案起诉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曾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岚山镇政府及县环保局就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处置召开专题协调会,确定由被告承担涉案油泥的处置职责。被告辩称曾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未获准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对县环保局的辩称主张未予支持。
其实,本案中县检察院的主张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230条的规定直接予以支持。由于涉案油泥已经被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鉴定为危险废物,属于不易保管的物品,公安机关在对涉案油泥采取了拍照、录像等证据固定措施且鉴定完毕后,涉案油泥当然可以提前处置。县环保局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油泥属于不宜保管证物,在履行批准和采证程序后可以提前处置。
(二)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构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了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中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查与判定的职能。法律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为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作为两类。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几乎都集中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既是行政公益诉讼中诉前程序向提起诉讼转化的核心,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重要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职责;二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三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主观上不为而非客观上不能为。但在实践中,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复杂多样,需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对这三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并不容易。本案中,对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行为要件看,县环保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第57条、第62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污染监管职责,县环保局虽然在污染行为发生后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对涉案油泥及污染物进行包装后进行转移,采取了一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但是,县环保局在明知涉案油泥系具有毒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且污染行为人被公安机关羁押不能处置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指定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依法收集、贮存并及时处置,亦未寻找符合条件的贮存场所,而是简单堆放于无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资质的危险品运输公司停车场内;在收集、转移、贮存等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涉案油泥的包装物上及存放场所内未设置相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涉案油泥贮存期间未进行有效的日常管护,在存放容器出现破损以致出现油泥流失、渗漏的情况下亦未及时釆取有关污染防治应急处理措施,明显存在监管缺失。
2.从结果要件看,环境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以及是否应当从诉前程序转入到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一个总体的标准,即行政机关未能通过其行政行为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到侵害状态或者处于受到侵害的潜在威胁状态。”本案中,涉案油泥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可能造成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健康、制约经济发展等严重后果,对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具有极大威胁。县环保局作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专业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知识和技术,理应深知涉案油泥的危害特性及二次污染的危害,但其不仅未依法积极作为,而且在涉案油泥已经出现滴落、流淌、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情形下,仍未采取及时、有效的监管措施。尤其是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依然放任污染后果蔓延,拒不履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3.从免责要件看,被告不履职属于主观不为,不能免责。行政不作为因形成的原因不同,可分为行政失职与行政不能两类。由于行政主体主观原因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状态是行政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行政主体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状态为行政不能,可以免责。一般而言,行政不能具有非意志性、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可归责性等特征。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非行政不能,故不能予以免责。
正是由于县检察院对于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调查充分、事实判断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才依法支持了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四、行政公益诉讼的个案探索与制度完善
本案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探索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新规则,对于跨区域污染案件中如何认定环保机关的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具有示范意义,也为立法完善和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积累了重要经验,其典型性自不待言。但是,本案在办理过程中,也还存在一定瑕疵,通过本案更可以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法理不能自洽、法律供给不足等问题。这表明检察机关需要在案件办理中不断提升办案能力与业务水平;同时,也需要通过更多的个案探索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一)紧急情形下的检察建议与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本案中,县检察院调查发现涉案油泥的贮存现场未依法采取合理的防止污染环境措施,且已经造成二次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加之涉案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紧急处置。因此,本案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紧急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在检察建议中要求行政机关在15日内书面回复。遗憾的是,县检察院没有作出“紧急情形”的判断,而是按照一般情况要求县环保局在两个月内回复。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对涉案油泥贮存现场进行了调查。现场勘查笔录显示:运输车上的油泥及存放在地上的油泥污染物未做实际处理,车辆上有大量油泥滴落地面并渗入地下,部分存放在地面的塑料桶装油泥污染物因塑料桶损坏流淌到地面并已渗入地下,现场仅采用塑料薄膜对危险废物车辆和地面存放的油泥进行遮盖,未使用密封设备进行封存。上述证据表明,涉案油泥已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且处于可能持续扩大的状态,属于情况紧急情形,应赋予人民法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的权力,要求被告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行政诉讼法》第57条对先予执行的规定,仅适用于“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这种先予执行制度显然不能适应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需要,迫切需要深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完善法律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二)确认违法判决的定位
大陆法系中的确认违法诉讼,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目的的诉讼。因为所有的行政诉讼都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确认违法之诉可以存在于所有行政诉讼之中,故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将确认违法诉讼定位为一种补充性的诉讼形式,即只有当形成之诉、给付之诉无法提起时,当事人方能通过确认违法之诉保全利益。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区分诉讼类型,仅对判决类型进行分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实际是将确认违法判决定位为一种补充性的判决方式。只有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适合作出撤销判决或者履行判决的,才可以作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但是,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是适应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设计的专门制度,承载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特定职能。因此,确认违法判决是一种独立的判决方式,而非补充性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这意味着,即便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判决原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中,县环保局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委托了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涉案油泥进行处置,县检察院将起诉时的“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职”变更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县环保局对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之所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将确认违法作为独立的判决形式。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既不回复也不依法及时履职,未能及时保护受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必须遏制这种现象。所以当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后,即使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围绕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以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的示范引导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不能完全排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初期,由于能力、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希望通过确认违法判决,确立司法权威的考虑。
从实践效果看,单独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确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势,威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达到心理强制作用,敦促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是,从法学理论上看,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判决的独立地位,还需要有进一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
我们期待,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能够更好依法履行职责,更多从探索司法规律、提炼司法裁判规则的角度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能力与水平、促进公益诉讼法学理论深化,提供好案例、贡献大智慧。
【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5期判解栏目(第123—130页)】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011/t20201110_11247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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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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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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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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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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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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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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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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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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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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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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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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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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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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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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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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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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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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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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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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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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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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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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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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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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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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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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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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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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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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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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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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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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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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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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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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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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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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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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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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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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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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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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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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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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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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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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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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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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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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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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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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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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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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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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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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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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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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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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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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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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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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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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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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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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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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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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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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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