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一起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诉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入选。
安徽法院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史某某、穆某与Z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陈某与合肥市H美容会所合同纠纷案
三、胡某与S汽车公司、Z汽贸公司、Z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四、张某某与P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五、常某与Q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六、刘某与民生银行H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七、张某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八、庞某某与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九、阮某与Z公司、L公司、J设备厂、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诉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1
史某某、穆某与Z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商销售的车位,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8日,史某某、穆某与Z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Z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253.37平方米,其中住宅136.51平方米、储藏室66.08平方米、车库50.78平方米。2018年2月24日,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以实际交付为准,Z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因本合同及附件以外的文件、图纸等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史某某、穆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交房时,史某某、穆某发现车库结构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及宣传图片不同,不能正常使用,拒绝接收房屋。因协商无果,史某某、穆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Z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法院审理中查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未标注车库旁有结构柱;车位结构柱的柱边间距分别为2.32m、2.39m。
【裁判结果】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车库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是史某某、穆某购房的目的,应具备正常使用功能。Z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车库结构柱柱边间距明显小于《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虽然《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的装修、户型等最终以实际交付为准,但该约定不能免除Z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交付符合规范要求,且能满足购房人正常使用的标的物的义务。合同签订前,Z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告知购房人车位的具体情况,《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及附图均未标注车库位置的结构柱图;实际交付的车位不能正常使用且无法扩展,购房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史某某、穆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支付已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和违约金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1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Z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史某某、穆某购房款2242602元,并支付占有期间利息;三、Z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史某某、穆某支付违约金918520元;四、Z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史某某、穆某支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五、史某某、穆某协助Z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Z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Z房地产开发公司将“独立双车位直接入户”作为房屋销售的重要宣传卖点并标注在户型鉴赏图中,作为与其他楼盘区分的重要因素,该卖点足以影响购房人作出决定。案涉两车位宽度均小于车库标准规范的最低要求,两边的结构柱对车辆进出车库均构成影响,不符合停放两辆车的条件,购房人无法享受到车库提供的便捷,Z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但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史某某、穆某未提供证据证明Z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一审判决Z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为250000元。史某某、穆某以担保贷款方式购房,因担保权人未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对担保贷款合同予以处理,存在不当,予以纠正。综上,该院作出(2019)皖01民终10059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Z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等内容;撤销一审判决关于Z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等内容;改判Z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史某某、穆某违约金250000元。
2
陈某与合肥市H美容会所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依法享有自由选择服务和知悉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3
胡某与S汽车公司、Z汽贸公司、Z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厂商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4
张某某与P家具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9日,张某某与 P家具经营部签订销售合约单,约定张某某购买P家具经营部销售的“童话森林”牌家具,包括两张床、两组床头柜及一组四门衣柜,其中型号为TW01的床注明“(特价样品)负责修补好”,家具总价为37000元,定金7500元由张某某在当日支付。2016年8月11日,P家具经营部送货上门,张某某支付剩余货款29500元,张某某提出样品床床头仍需要维修,在销售出库单上备注“床头维修、货已收”。张某某收货后发现衣柜的四扇柜门木纹色差过大,型号为VA01-2的床床尾有裂纹,P家具经营部同意更换和维修,对床尾的裂纹处用油漆进行遮盖,更换了两扇衣柜门。但床尾裂纹经多次油漆遮盖后反复出现,样品床已无法维修,柜门更换后仍然色差过大。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童话森林销售合约单》合同;P家具经营部返还货款37000元并支付利息3505元。
【裁判结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与P家具经营部签订的销售合约单系家具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张某某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货款,P家具经营部应按约定向张某某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型号为TW01的特价样品床,床头结合处缝隙过大,外观缺陷明显,P家具经营部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无法修理。P家具经营部辩称作为特价商品,张某某在购买时知晓商品的缺陷且无异议。张某某不认可,且P家具经营部辩解意见与销售合约单上“负责修补好”的约定也相悖,不予采信。另一张型号为VA01-2床的床尾有裂纹,经过修理但没有解决,P家具经营部称可以修理解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四门衣柜因色差明显,经更换后色差依然存在。色差问题虽不影响家具的使用,但家具除具备使用性能,还具有装饰、美观家居环境的功能,家具的外观是消费者购买意愿达成的主要因素,故商家交付的家具外观存在缺陷显然也违反双方对商品质量约定,属于违约交付。床头柜虽无质量问题,但其使用功能只能搭配床使用,在款式及颜色上通常与床具有统一性,虽可分离,但难以独立使用。P家具经营部在现场勘查时表示上述商品均无同样的商品可更换,张某某亦不同意更换其他样式的同类商品,故对张某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童话森林销售合约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8)皖0102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的《童话森林销售合约单》;张某某将“童话森林”牌家具七件退还P家具经营部,P家具经营部于收到货物同时将货款37000元及利息返还张某某。P家具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民终228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5
常某与Q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常某于2019年2月3日在淘宝网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购得苹果手机一部,实际付款5588.01元。常某收到手机后,认为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经与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协商,达成退货退款协议,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向常某提供了退货地址。2019年2月13日,常某通过选择电话下单的方式将案涉手机交给Q快递公司承运。Q快递公司员工上门收取10元快递费,将带有原包装的手机拿走,并向常某出具一份收据。常某对交运的手机未保价。2019年2月20日,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告知常某,其所购商品已到达代检部门,经当场开箱发现商品主件缺失,发票无,缺少苹果XR手机一部。后经联系Q快递公司经办员工,对其代表Q快递公司收取手机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帮常某向Q快递公司投诉及协商。案涉苹果XR手机购买订单已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关闭退款流程,常某未能退回其已支付的手机款。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快递公司赔偿由于快件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5588.01元。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与Q快递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Q快递公司在常某交付承运货物并支付运费后,未将承运货物按约定运输至目的地,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Q快递公司赔偿常某手机款5588.01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6
刘某与民生银行H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2日,民生银行H支行工作人员马某向刘某推荐购买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同时向刘某提供《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单(个人)》1份,刘某和民生银行H支行分别在该业务申请单上签名、加盖印章。马某在该业务申请单第二联(即刘某所持联)上方记载到期保底本息3706000元,但在该业务申请单第一联(即销售网点留存联)中,无前述记载。同日刘某将存款340万元转出用于购买大摩收益18个月开放债券。2017年5月31日,刘某进行基金赎回,赎回金额为3494629.37元,与马某承诺保底本息差额为211370.63元。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并判令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损失2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单(个人)》实质上是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马某的行为是代表民生银行H支行的职务行为。马某在该业务申请单第二联中记载的到期日收益率和到期本息金额,实质上是对业务申请单本身所列内容的补充,该补充内容明显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补充内容是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基础,故应当确认委托理财合同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产生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刘某于到期后的2017年5月31日赎回3494629.37元,已超过本金94629.37元,故不存在民生银行H支行返还财物的问题。因本案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即242250元。民生银行H支行在从事涉案开放债券的销售、资金托管和咨询服务等工作中,没有向72周岁的刘某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未对经营业绩作如实陈述,且违反法律规定向刘某承诺收益,违反了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义务,有重大过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购买具有较大风险的开放债券时,未能做到充分了解、谨慎注意,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民生银行H支行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民生银行H支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2018)皖0111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一、双方签订的《中国民生银行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单(个人)》无效;二、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刘某损失99170.63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民生银行H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并非委托民生银行H支行理财,而是通过民生银行H支行的渠道购买第三方发行、管理的案涉基金产品,民生银行H支行仅是案涉基金产品的销售方,刘某与民生银行H支行之间成立的并非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是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关系,该金融产品销售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中,马某的承诺与案涉金融产品不保本保收益的合同内容相悖,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相关管理规定,该承诺无效。一审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效力认定有误,但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民终8546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民生银行H支行赔偿刘某损失99170.63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7
张某与S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7日,S公司组织张某等人到南湖养生基地等地旅游,期间张某购买了名为新起点楚冠胶囊(免疫球蛋白“寿之宝”)9箱共108瓶,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1940元。由于带的钱款不足,张某要求S公司垫付货款41610元,张某于同年6月13日向S公司转账41610元。后张某要求退货却无法找到涉案产品销售者,为此要求S公司承担责任。2018年5月8日,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南湖养生基地进行“非法会议营销”,虚假、夸大宣传“寿之宝”,并以虚高价欺骗老年消费者,S公司不告知养生基地的法人和地址,故请求判令S公司退还免疫球蛋白“寿之宝”购买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19400元。
【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认可S公司不是涉案产品销售者,而是推荐者,也认可由于购买时没有带够钱先由S公司垫付货款给涉案产品销售者,且张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S公司是涉案产品销售者,无法认定张某与S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S公司是涉案产品推荐者,并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向其推荐涉案产品,故对张某主张S公司退还货款419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S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也不是涉案产品推荐者,张某要求S公司支付购买款十倍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8)皖010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可知,S公司不具有开展旅游业务的资质,却以旅游为名将十余名公司会员带去南湖养生基地。面对养生基地开展的“寿之宝”营销宣传活动,S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实际上,S公司不仅未对张某大额采购“寿之宝”的行为予以警示或制止,反而以所谓垫款名义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造成张某财产损失的结果。基于上述事实, S公司系案涉“寿之宝”产品的销售者之一。针对张某提出的保健食品标志的问题,S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标志的合法性,可以认定案涉“寿之宝”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张某主张S公司返还货款419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张某未举证证明S公司明知案涉“寿之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对张某主张S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民终3560号民事判决,改判S公司返还张某41940元。
8
庞某某与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曲某注册成为EVCARD会员,根据EVCARD会员守则,曲某可以享受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等。2018年7月18日,王某使用曲某的账号和密码登录EVCARD APP,在合肥市明发商业广场取车网点租用皖AD****号小型客车。当日15时42分许,王某驾驶皖AD****号小型客车在合肥市紫铜新村D区南门口撞到庞某某,致庞某某受伤。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皖AD****号小型客车的所有人系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皖AD****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庞某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治疗。经鉴定:庞某某右膝关节损伤,遗有右膝关节功能丧失50%(不足75%),伤残等级九级。庞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连带赔偿234371.87元;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共享汽车是“互联网+出行”的共享经济产物。在他人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共享汽车的经营者应对实际使用者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作为线上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证进行审核,并进行了人脸识别,但对是否是会员实际驾驶汽车持放任不管的态度。本案注册会员曲某是女性,而实际无证驾驶车辆的是王某(男性),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申请注册成为会员时的审核程序形同虚设,不能保证共享汽车的安全运行,存在管理上的过错,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曲某注册成为EVCARD会员后,应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但却放任王某使用,明显未尽到对密码的管理义务,曲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致他人受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作为皖AD****号小型客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庞某某的损失予以赔付。庞某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由王某、曲某、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1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H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庞某某120000元;王某赔偿庞某某81283元;曲某赔偿庞某某10160.4元;H汽车租赁合肥公司赔偿庞某某10160.4元;驳回原告庞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9
阮某与Z公司、L公司、J设备厂、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阮某于2018年12月6日、12月20日,分三笔在天猫店铺“Z专卖店”购买七台铝合金3门1200升药品阴凉柜(冷藏柜),共付货款29506元。阮某拆开其中一台药品阴凉柜包装后,发现产品保修卡上载明的制造商为L公司,而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载明制造商为J设备厂,产品标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产品型号、额定电流、制冷剂等,与销售页面载明不符。阮某所购七台药品阴凉柜的实际制造商为J设备厂。阮某没有就涉案产品质量问题向天猫公司投诉,也未向产品经销商提出退货还款请求。天猫公司向阮某提供了销售商L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天猫店铺“Z专卖店”由Z公司注册并经营,Z公司和L公司在答辩状中称“Z专卖店”2018年5月11日已由Z公司变更为L公司,J设备厂是其委托的生产商。L公司是阮某所购七台药品阴凉柜的实际经销商。L公司在网络页面载明产品型号为BDYL1200,额定电流为2.0A,制冷剂R134A200G,生产企业为Z公司。L公司入驻天猫时,天猫公司对L公司进行了实名认证。天猫公司还在会员注册及使用的主要页面上公告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及客户端上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2019年1月18日,阮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Z公司、L公司、J设备厂退还药品阴凉柜货款共计29506元,承担下货费用、退货费用、保存药品阴凉柜所付房屋租金,并给予三倍货款赔偿即8851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天猫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或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Z公司系天猫网产品参数上标注的生产企业,J设备厂是涉案产品的实际制造商,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二是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L公司只是在天猫网络页面上将生产企业标注错误,部分产品参数与产品使用说明书、标识不一致等,L公司并未使用其他方式对阮某产生误导。阮某在拆开涉案产品包装后,才发现涉案产品存在一定瑕疵,L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对阮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但L公司销售的药品阴凉柜存在一定瑕疵,对阮某要求退货并承担退货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天猫公司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对本案涉及的有虚假成分的信息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者给予推荐,且能够提供经销商L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现已下架。阮某在诉讼前没有向天猫公司投诉,也未要求产品经销商退款,亦无证据证明天猫公司知道L公司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虚假宣传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对阮某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先行赔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阮某主张的下货费用,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其保存药品阴凉柜支付的房屋租金的主张,由于其在发现所购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没有选择退货,而是租赁房屋用来存放所购的阴凉柜,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该院作出(2019)皖11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阮某向L公司退回所购的七台药品阴凉柜;L公司同时返还阮某货款29506元;阮某退货的费用由L公司承担,于返还货款时一并支付;驳回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阮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11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10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诉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现场检查时发现,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的实际经营者孙某对正在销售的“老中医”、“极品金伟哥”等产品,不能提供随货通行单、发票、检验报告、供货单位资质等资料。2018年11月30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销售的“老中医”、“极品金伟哥”两种产品标签、说明书未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书文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假药论处。2019年1月31日,孙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了刑罚。针对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后,于2019年2月22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2019年6月5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销售的“老中医”、“极品金伟哥”保健品为假药,其向社会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发现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的侵权行为后,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要求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9)皖06民初181号民事判决:X保健品销售门市部、孙某在淮北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003/t20200316_2792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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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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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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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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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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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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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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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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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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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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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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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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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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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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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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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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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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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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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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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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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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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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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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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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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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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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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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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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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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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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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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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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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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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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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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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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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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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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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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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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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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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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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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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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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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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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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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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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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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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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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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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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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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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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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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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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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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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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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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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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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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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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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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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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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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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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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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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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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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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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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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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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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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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