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孙露平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时间:2021-01-04 来源: 作者: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合检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孙露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孙露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孙露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孙露平在巢湖市**镇**行政村**村胡某甲家吃饭,期间与胡某乙因喝酒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被拉开后孙露平回家取下栓门用的铁棍,返回胡某甲家门口,准备殴打胡某乙。被害人王某某站在门口劝说孙露平,孙露平手持铁棍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倒地昏迷,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2月2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孙露平到巢湖市公安局散兵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一根;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书证;3.证人胡某乙、胡某丙、孙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露平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露平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0/t20201021_2991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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