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南湾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
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补偿、补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相协调。
第五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源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信阳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畜牧、渔业、建设、工商、公安、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污染和破坏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对保护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南湾大坝至溢洪道下游240米以及付家湾前400米以南,土沟以北,高庙以东、仇家湾村以西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取水口一侧至蜈蚣岭山脊线的陆域;付家湾等外公路以南,许家湾村以西,金家湾以北,高庙村以东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叶家湾以西,三条岭以东,芙蓉岛、高家湾半岛所围的水域;高程103.5米以上,蜈蚣岭、笔架山、贤山分水岭以南,周湾、黄家湾以北,周家湾、楼房湾、周大湾以西,三条岭半岛分水岭以东的陆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南湾水库所有的水域及高程103.5米以上近岸分水岭以内的陆域。
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信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以上;
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III类标准以上;
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产业开发、景观建设等,应当坚持经济发展和水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在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保护区从事旅游业、种植业、养殖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对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弃农用薄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第十四条 引导和鼓励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的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建设无害化厕所,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取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水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及其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七条 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南湾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十九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毒鱼、炸鱼以及电鱼;
(七)围湖造地、筑土拦坝等种植养殖活动;
(八)非更新性采伐、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保护区植被;
(九)使用未配置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机动船舶从事载人、载物等活动;
(十)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化工原料、废渣、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四)修建墓地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未经批准,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二十一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三)与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南湾水库和汇入南湾水库的河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环境状况的公报;依据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南湾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状况和入库水量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如遇旱灾,南湾水库库存水量要优先保证饮用水的供应。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制定南湾水库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浉河区人民政府和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汇水区域内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二十六条 南湾水库饮用水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供水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汇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排污状况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鱼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组织旅游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游泳、垂钓不听劝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日常监管的具体事项由信阳市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南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志达原文链接:http://hnga.henan.gov.cn/2021/01-07/2074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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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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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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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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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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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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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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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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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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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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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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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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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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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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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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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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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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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