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8年11月10日
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由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的;
(二)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第九条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分别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委托机关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自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经过承办、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其岗位职责和履行情况确定。
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审核人是指对承办人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有审核责任的人员。批准人是指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提出承办意见错误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隐匿证据等,致使审核人提出错误审核意见以及批准人作出错误批准决定的;
(四)擅自改变审核意见、批准决定的;
(五)其他因承办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两个以上承办人共同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由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审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纠正承办人错误意见的;
(三)未经承办、批准,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其他因审核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批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
(二)未纠正承办人、审核人错误意见的;
(三)未经承办、审核,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其他因批准人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七条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坚持错误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岗位职责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改革创新过程中,造成行政执法过错且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机关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予以追究;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不予追究;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予以移送。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四条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发现有行政执法过错而不予追究的;
(二)作出错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志达原文链接:http://hnga.henan.gov.cn/2021/01-06/2074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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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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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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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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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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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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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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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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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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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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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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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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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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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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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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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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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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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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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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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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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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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