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的集中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建设、责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遵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推行集中管理的,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与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树立企业品牌。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有关食品安全的公益宣传,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依法经营管理。
第二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设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六)其他不宜设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区域。
第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三)供水设施能够满足食品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配备污水、废水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五)配备排放废气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温控、照明、仓储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八)符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工艺的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者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责任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入驻的食品小作坊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责任。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诚信教育;
(二)食品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督促食品小作坊依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无害;
(三)登记证核验制度,核验食品小作坊的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禁止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四)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
(五)协助进货查验制度,协助食品小作坊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协助查验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六)统一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出厂前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七)督促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八)废弃物统一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被吊销、注销后仍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二)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将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小作坊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区消费量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举报人,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行政指导、示范引导等方式,督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其经营管理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六条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有关食品加工制作技艺的市地方标准。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规定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经营管理行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告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涉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情形,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11/04/595_3263836.html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有意从事法制公益性工作,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熟悉司法工作,熟悉基本网络操作的公民,新闻专业出身或有新闻传播方面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
问 什么是调研函?答 调研函主要是向涉案相应单位反映和核实事情情况。
-
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
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
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