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第三条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公安机关对放射性物品贮存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对放射性物品的道路运输进行审批,对放射源丢失和被盗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通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预防辐射事故发生,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依法做好投诉处理、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污染承担责任。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获取辐射安全信息、参与和监督辐射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违反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支持核技术在工业、农业等领域的安全开发和合理利用。
鼓励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转让,并与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相符。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于转让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外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使用结束后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单位,应当于转移前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跨区县(自治县)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分别于转移前、异地使用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转入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和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按照规定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中及时申报和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和防护要求。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贮存放射源时,应当建立双人双锁、声光报警、视频监控等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确保放射源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在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提前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十七条野外、室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运输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在线监控系统或者安装定位跟踪装置,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及时传输。
第十八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鼓励优先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或者返回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十九条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运输资质,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
第二十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诊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病房或者场所接收放射性核素诊疗的人员,直至其体内的放射性活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具备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伴生矿的流出物及周边环境等的放射性水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依法实施退役的,退役前应当妥善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去功能化。
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建设布局。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明确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使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距离控制、屏蔽等防治措施,确保周边的电磁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七条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年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用途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测制度,加强对辐射环境质量和辐射污染源监测的管理,并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工作场所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三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和运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依法收贮市内民用放射性废物,定期转运至国家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场处置。
鼓励开展废旧放射源的回收再利用研究,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预案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因运行故障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办理辐射污染相关信访事项。信访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以及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野外、室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或者运输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未建立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安装定位跟踪装置,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信息不能及时传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时,使用单位未对射线装置去功能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或者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电磁环境监测,或者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公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电离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设施(设备)在环境中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现象。
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是指《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的豁免范围以外的设施和设备。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能产生预定水平射线的电器设备。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磷酸盐矿等)。
第四十条军用或者其他涉密的设施(设备)的辐射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涉及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10/30/595_3263852.html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