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 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废弃物、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市区生活垃圾以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全程分类、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
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
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补偿处置成本的原则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研发和应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管理运行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统
筹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相衔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各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组织建设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更新配套。
第十四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设施配套使用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建立垃圾分类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相关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第十六条 市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模式。
第十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公路、隧道、水域及沿岸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不明的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或由其确定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二)开展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定时清理、维护,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
(四)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运。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散设置的,可以设定归集点集中装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运。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暂存场所(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进行拆解、分拣,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免噪音等因素扰民,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可回收物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
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四)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去向、接收证明,执行管理台账和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遵守环境卫生法规和作业规范、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付的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
(五)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相关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六)依法依规接受生态环境、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经营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办理。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网络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积分奖励标准,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市、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选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责任人义务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动物内脏、水产品废弃物等食物残余。
(四)可回收物,是指生活中产生的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六)大件垃圾,是指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
(七)装修垃圾,是指居民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八)绿化垃圾,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朱剑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Department/content/2020-10/27/595_3263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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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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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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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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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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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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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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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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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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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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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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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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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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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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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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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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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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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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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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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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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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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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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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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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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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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