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诉讼机制探析
群体性纠纷,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基于同样的法律事实而引发的纠纷[1]。引用章武生教授的定义,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则是指消费者人数众多,基于同样的法律事实而引发的纠纷。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的大型消费者纠纷,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具有多发性,涉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单个消费者的诉讼标的额一般较小,消费者群体比较分散,消费者的诉讼标的总额较大,单个消费者与企业或商家的力量悬殊。由于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具有以上不同于一般纠纷的特点,传统的诉讼解决机制便发挥不出优势。从而我国现存的诉讼解决机制对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解决也显得捉襟见肘。我国目前的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消费者单独起诉(二)提起代表人诉讼,(三)提起公益诉讼。但这三种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下面就让我们简要分析一下原因,以期为我国提出更好的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诉讼模式提供借鉴。
一、我国解决群体性消费者诉讼机制的困境(一)消费者单独起诉消费者单独起诉即将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当成普通的消费者纠纷来处理,受损害的消费者独自起诉到法院,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在考虑整个社会效果和社会资源的情况下,用消费者单独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该种纠纷却有很多不合理之处。具体的有:1.会浪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由于是群体性消费者纠纷,那么涉案人群就非常多,且大多具有相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采取一个一个解决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浪费整个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对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2.有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审判结果,进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同和不同法院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不同理解,很可能会出现具有相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消费者纠纷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的情形,这样有很多消费者便会对审判结果不满意,既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3.使很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因为消费者纠纷大多具有小额性的特点,且证据的收集需要较高的专业能力,证据的鉴定等也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进行此类诉讼消费者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因此,在考虑到这些因素的情况下很多消费者便放弃了维权。正如美国学者巴泽尔所说:“当人们相信某种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的时候,他们就会运用权利,相反,当认为拥有产权的收益并不足以弥补成本时,他们就永不会去运用权利,从而使这种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内”[2]。这样一来,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很多企业或商家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制裁,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提起代表人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3]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有两种形式,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4],但实质上是在基于节约诉讼资源的考虑上的一种共同诉讼的放大,与其他很多国家的群体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特点。(1)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一般为原告),十人以上。(2)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进入诉讼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3)需要共同推选代表人(4)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得到当事人的授权(5)被代表人并不退出诉讼(6)在诉讼时效期间单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直接援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结果。代表人诉讼制度因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较低,实践中并不受消费者甚至法官亲睐。笔者认为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发挥预期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1、登记制度打消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需要其他当事人去法院进行登记,才能受判决约束。这就导致很多当事人选择放弃自己的权利而并不加入诉讼。一方面由于去法院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且消费者纠纷本身就具有小额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中国人心中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厌讼情绪,且性格内敛,轻易不愿表露心迹。因此,很多受损害的消费者不愿去登记。正如上课时候老师说,同意这一说法的人请举手然后默认未举手的同学都是不同意的,和老师说不同意这一说法的同学举手,然后默认未举手的同学都是同意的得出的结论会迥然不同。因此,登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加入诉讼。
2、共同推选代表人太困难
由于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大多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因此当事人之间既不了解也不可能事后聚在一起商议,因此要求当事人共同推选出代表人本来就不现实。同时,由于群体性纠纷大都具有复杂性,诉讼期间较长的特点,因此代表人进行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而且很可鞥对代表人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并且我国尚未规定代表人的激励机制,因此,会出现大家互相推诿,都不愿担任代表人的情况。
3、诉讼代表人行使诉权需得到当事人授权拖延诉讼进度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都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会大大拖延诉讼进度。且在诉讼过程中代表人履行上述实体权利时必须通过当事人的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当事人本身很分散,且各自的想法不同,共同协商也有困难,要达成一致意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且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需经同意,则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便没有了实质上的区别,失去了代表人的意义。
4、代表人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模糊不清
在诉讼过程中被代表人并不退出诉讼,仍作为本案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那么当被代表人和代表人意见不一致时,到底法院应当听取谁的意见,且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代表人不一致时法院要不要分开判决的问题也值得商榷。
5、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经常被法官弃用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也即普通共同诉讼,为可拆分之诉。设计之初的目的便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实践中却不被法官看好。法官宁愿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按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来进行审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因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登记前人数也是确定的,且进行登记程序和公告程序还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因此法院便愿意按照已知的人数进行审判,而不愿增加被代表人人数,以免使案情变得更复杂。(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虽然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更经济更合理的,但具体到每个法院却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案情也更复杂,且所收取的诉讼费相对于单独起诉少了太多,亦不利于法院的考核。(3)法院一旦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来审理案件,可能就会多出很多被代表人,使案件的影响变得非常大,从而使法院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公益诉讼我国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了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公益诉讼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七款同时也规定了: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11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对消费者纠纷规定了相应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知产品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未有效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不就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尚未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进行专门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还具有以下缺陷。
1、能够提起消费者纠纷公益诉讼的主体太过狭窄我国目前能够提起提起消费者纠纷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个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我国是一个民间组织并不发达的国家,而且我国的消费者纠纷立法也与美国荷兰等实行群体诉讼的国家不同,美国和荷兰都是由于激烈的消费者运动然后成立了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协会,是完全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而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是由政府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它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资助,某种程度上要听命于政府部门的领导和干预,很多时候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人员和我国工商所下设的消费者保护科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7]。因此,消费者协会受政府部门的影响比较大,不能完全中立,而有时候行政部门的诉求可能和消费者诉求不同,而消费者协会这时候可能更多的照顾行政部门的意思,从而不能很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在我过的消费者协会还未进行更好的改革时就将维护我国消费者公益的主体资格仅仅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当然,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组织,应当赋予其主体资格,但为了更好的社会效果应当纳入更多的组织或个人,来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相较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其强大的证据收集能力也是其提起诉讼的天然优势。如果存在检察院和消费者协会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形,那么两者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这样既避免了法院从中选择原告的困难又保障了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胜诉率。但目前,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案件在实践中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可操作的制度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对相应群体性消费问题了解渠道少,并不能在出现群体性消费事件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解,因此建立消费者协会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势在必行。
2、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
公益诉讼是一种有益于全社会的诉讼模式,但对进行公益诉讼的主体来说却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因为公益诉讼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力大,涉及人多,案情复杂,要打好这样一场官司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为了使公益诉讼的主体有持续的动力,理应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去刺激他们的积极性。
3、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于当地政府的支持不太合理首先如果一个机构的财政不能独立,那么就不要期待它能时时刻刻保持独立。而消费者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支持,那么很大程度上消费者协会就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因此在处理某些比如当地龙头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的时候,政府肯定更希望保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为那是他们税收的主要来源,而消费者协会又受制于地方政府,因此,很难公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4、未对判决的既判力问题给出合理规定判决的既判力也称判决的扩张力,美国、巴西等成功运用群体诉讼制度的国家,他们的群体诉讼最有魅力的点就在于群体诉讼的既判力问题[8]。而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却未对该问题给出定论。美国集团诉讼判决直接适用于所有未明示退出的具有同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而巴西却规定了如果集团诉讼胜诉,则另外起诉的成员可以直接援用集团诉讼的胜诉判决等。而这两种办法都各有优点,但我国的公益诉讼却未给出一个准确的定论。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仍然存在。
5、未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及分配方式给出有建设性的指导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最大的目的就是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却并未对该损害赔偿制度及分配方式给出合理的指导。综上所述,我国的消费者纠纷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还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执行措施,降低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因此还急需进一步完善。
二、如何构建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诉讼模式的困境及经验,笔者也提出了我国有效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诉讼机制。即我国应当完善公益诉讼机制并结合其他非诉讼机制如仲裁制度、和解制度等来解决我国的群体性消费者纠纷。本文只就如何构建我国公益诉讼机制做详细介绍。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类型
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可分为两种类型,寻求禁令的集团诉讼和申请损害赔偿的诉讼。之所以做这样一个分类是因为这两种诉讼各有不同的特征,分开处理会更加高效、经济。寻求禁令的诉讼相对于申请损害赔偿的诉讼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寻求禁令的诉讼主要是针对一些企业或商家的不当格式条款或不当经营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企业或商家的霸王条款或者欺诈性销售等行为。(2)寻求禁令的诉讼并不要求企业或经营者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只要经营者或企业实际上使用了不当格式条款或作出了不当经营行为便可以提起该种集团诉讼。这样不仅能更好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的净化我们的消费者市场。(3)寻求禁令的诉讼有更简单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群体性消费者纠纷作为集团诉讼审理其中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常常为此而耗费大量的时间,但由于寻求禁令的诉讼相对来说对损害赔偿的计算要更简单,因此作此分类。
申请损害赔偿的诉讼。提起申请损害赔偿的诉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受侵害的消费者之间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的受案范围是消费者之间具有相同或者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9],这就有一个问题,即在产品侵权中,如果有的消费者提起侵权之诉而有的消费者提起合同之诉时,则不能作为一个集团诉讼提起,因此给实际操作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受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人数在十人之上,与代表人诉讼一样)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管辖
消费者公益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涉案总金额一般都非常庞大,而且案情复杂,影响也比较大,因此一审法院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另外,由于消费者纠纷中通常被告是唯一的或少数几个,但受侵害的消费者却是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若按侵权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话将会有相当多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会非常混乱也不便法院的受理,而由于被告人数比较单一,因此该类案件将直接由被告住所的的人民法院管辖。
若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则应当由权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检察机关调取相应证据后,统一移送被告住所地中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别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
(三)法院进行立案后应该立即以合理而充分的方式发布公告
对于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受诉法院应在主流宣传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公告,寻找可能的受损害消费者,让尽可能多的受损害消费者参与到诉讼中来。案件审理过程应全程公开,让受损害消费者及社会大众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审理的过程。
(四)判决的效力
消费者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一种集团诉讼的机制,其目的为了具有小额性、人数众多性的群体性消费者纠纷能够更有效更经济地被解决。因此,每个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件应该包含尽量多的受侵害的消费者。基于此,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应当及于所有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消费者,除非消费者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审理期间明确声明不受判决的约束,在判决的扩张力上我们倾向于此种方式的理由正如我在前文所讲,中国人骨子里就有一种厌讼的情绪,且比较内敛,不太愿意表露自己的想法,因此,如果规定必须先登记才能受判决约束的话那么就会有很多人选择不去登记,也就是说仍会有很多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这显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目的。因此,考虑到国人的性格特点,直接将判决的扩张力扩大到所有具有相同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消费者,除非明确表示不受判决约束。另外,不受判决约束的个别消费者还可以提起小额诉讼,小额诉讼也是一种解决消费者纠纷的很好的方式。再则,若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那么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也不能就该案件提起相同的诉讼,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企业或经营者被不断得拖入诉讼中,也可有效地避免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但出于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如果原告败诉的原因是证据不足,应当允许能够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在拥有新的证据时再次提起诉讼。
(五)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行使诉权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过法院的同意,且向社会公众公布,原告也不得以放弃自己的诉权为条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10]。这样做的目的不但可以杜绝原告不能充分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甚至是与被告串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及分配方式
对于申请损害赔偿的诉讼,一般都是由产品责任引发,因此可以按照产品的销售额来计算实际损害额,而消费者的赔偿额则按民法中填平补齐的的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分配剩余的损害赔偿金可由消费者协会充入消费者公益基金。但在生产者故意损害消费者权益且性质恶劣时,如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及今年的河南尸油事件等,可对被告申请公共精神损害赔偿金,公共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纳入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基金中,一方面能让消费者协会的经济更加独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消协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另外,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如两年内,消费者可以去消费者协会领取损害赔偿金,当然消费者必须证明够买了该产品等一般事实。
(七)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基金
我国现在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在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时当地政府应当给予经济支持,这样消费者协会便不能独立地行使公益诉讼的诉权,很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进而不能充分地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67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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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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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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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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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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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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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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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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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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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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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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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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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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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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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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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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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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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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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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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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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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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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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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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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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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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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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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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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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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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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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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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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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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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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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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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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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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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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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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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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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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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