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体认定与政策把握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迅速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疫情防控,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然而,随着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部分民众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需要用法律加以规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及处罚路径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正确处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提供了指南。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十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16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我国刑法中非常典型的“僵尸罪名”,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被激活。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也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本文拟以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典型案例为研究视角,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体认定与政策把握进行分析研究,以希对疫情防控过程中本罪的规范适用有所裨益。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律规范解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30条,根据该罪的犯罪构成,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能构成该罪,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仅有鼠疫和霍乱两种,该罪也因此而成为典型的“僵尸”罪名。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妨害传染病防控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排除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四条增加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虽然将部分划分在乙类传染病中的部分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但按照《刑法》的规定,依然不能适用传染病防治罪。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将引起按照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也纳入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案追诉范围,其实质是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第1号公告(下称《公告》)明确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意见》明确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意见》与《追诉标准》《公告》一脉相承,沿用了《追诉标准》的路径,明确将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纳入了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至此,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正式被激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体认定
(一)犯罪主体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而言,主体包括供水单位;负责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单位或自然人;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工作的单位或自然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或自然人。《意见》单独规定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主体,即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那么如果行为人不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病原体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也不是密切接触者和具有疫区旅居史人员,即便存在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该罪。结合典型案例,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虽然《意见》将该类主体单独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要满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这一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客观上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尚未经医疗机构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一样,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机构检验、诊断,予以确认。如果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仅仅是一种猜测而没有经过医疗机构正式确认,则不能认定为《意见》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可以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例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本案中孙某某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时,医生怀疑其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让其隔离治疗,但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离开医院,接触多人后确诊,其被确诊合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后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本案中,孙某某之所以没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原因在于其仅被医生怀疑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而并没有经过医疗卫生机构正式确认。
3、无症状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与确诊病人同样具有传染性,与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可能会感染病毒,但是,无症状感染者不能成为《意见》所规定的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因为无症状感染者既不属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也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因此,如果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例如,常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长期在武汉居住的常某某到达北京后,未向社区报告武汉居住史,拒不执行隔离措施,多次出入药店、超市等公共场所,后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本案中,常某某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4、有疫区旅居史、密切接触者等存在致病风险的人员。《意见》单独将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规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则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那么,在上述两类主体之外的大量有疫区旅居史和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如果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则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罪,这也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罪最主要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规范中并没有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任何表述,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关于该罪的主观罪过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有学者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传播危险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但行为人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具体规定具有事实上的明知。”[3]过失说主要论据为,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另外,该罪的法定刑与过失类犯罪法定刑基本一致,如果认定为故意犯罪,会导致罪刑失衡。[4]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为故意犯罪。有学者认为,该罪中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为该罪的客观超过要素,既不需要行为人明知该结果的发生(但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也不需要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5]有学者认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而希望或者放任了该种结果的发生,从本罪的实行行为来看,多半是明知故犯,说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引起的后果没有认识是难以想象的。[6]也有学者认为,从总体层面而言,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措施时,本身就包含了对可能带来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刑事可罚性要件,只要行为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与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具有归责的客观关联,此时区别于行政不法的刑事违法要素就已经符合。[7]还有学者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现实角度出发,认为就行为人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是否持希望或放任态度而言,在新冠肺炎疫情如此严峻的形势下,行为人对其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后果显然具有清晰的认知,至少不应排除其对后果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且认为将“引起传播严重危险”与“引起传播”一样,作为间接故意的危害结果符合法的目的性。[8]第三种观点认为,该罪为混合罪过。混合说认为,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也是该罪的特殊之处。[9]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排除混合说,理由在于,混合说在表面上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难以区分的难题,但是混合说明显有违罪刑法定“明确性”的要求,也容易造成罪刑适当。另外,按照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将该罪认定为混合罪过,将无法应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问题。因此,将本罪认定为混合罪过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缺乏说服力。
关于故意说,笔者认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认定故意必须结合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进行,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到本罪司法实践来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行为人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动机往往是为了追求生活的便利,而对于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行为人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因此,即便我们能够通过行为人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认定行为人符合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行为人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意志因素,我们便不能认定该罪为故意犯罪。
笔者认为,应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且一般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峻形势下,全民抗疫如火如荼,关于抗击疫情的宣传报道更是俯首即是,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显然是明知的,对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和传播途径也具有明确的认知,因此,通常不会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情况,而往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形态。例如,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0]尹某某系湖北嘉鱼县人,从事私人客运业务,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后,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后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本案中,中尹某某对相关防空措施以及病毒的传播性具有明知,其在“封城”的情况下仍然跑客运,并非具有传播病毒的故意,而是为了牟取高额利益。其内心相信自己不会感染病毒,主观上属于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犯罪客体
关于犯罪客体是否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有人对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质疑,重要观点包括: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的内容,而不是犯罪构成的内容;犯罪客体的有无并不影响犯罪认定;犯罪客体没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笔者认为,犯罪客体作为一个构成要件,其在犯罪构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中,关于该罪的犯罪客体,有人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11]也有人认为,“此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12]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从未有过实践,对该罪犯罪客体研究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但是当前显然已经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了。笔者认为,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既包括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也包括公共安全,因此该罪为复杂客体。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共安全”并非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安全”,而是特指“公共卫生安全”,其相对于一般意义的公共安全法益具有独立性,这也是没有将该罪纳入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中的原因所在。
(四)犯罪客观方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我们考察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理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该罪犯罪构成中的“传染病防治法”应该作广义理解,其实质为传染病防控的法律体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与传染病防控有关的法律规范。
2、对“四种危害行为”的理解。本罪的危害行为采用列举式规定为以下四类:(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实际上,本罪在行为层面主要表现第四类行为,《意见》规定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与第四类行为完全相同,多出的“其他”二字是为了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相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核心行为特征表现为“拒绝”,与故意传播传染病或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具有实质区别。
3、对“引起甲类传染病(新冠肺炎)[13]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理解。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新冠肺炎)传播的危害结果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如何理解“有传播严重危险”。首先,传播危险必须是由行为人拒绝执行防控措施所引起的,须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传播危险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即虽未造成他人实际感染病毒,但存在病毒传播的重大可能性。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判断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有学者认为,应当组织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14]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即使是专家鉴定,也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基于甲类传染病(新冠肺炎)的传播特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拒绝执行防空措施的行为,与不特定的人进行了接触,后被确诊的,便足以认定为“有传播严重危险”。因此,笔者主张,以行为人事后被确诊作为“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成立条件。但也有个别例外情形,并非行为人本人确诊,而是因为行为人违反防控措施致使他人被确诊,从而引起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例如,吴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5]吴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某村卫生室负责人。2020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吴某某擅自收治未经预检分诊的发热病人刘某某、李某某,并安排在卫生室协助工作的妻子王某为二人输液治疗各5次。吴某某隐瞒收治发热病人的情况,每日向镇中心卫生院上报的收治发热病人数均为零。其间,该卫生室作为快递收发点、电费代交点,有大量人员进出。2月15日至18日,李某某、刘某某、王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截至3月2日,457人为此被隔离。六安市疾控中心、合肥市检测机构对被隔离人员进行680次核酸检测。吴某某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的政策把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彰显法治权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正确理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本罪还应在政策把握上予以考量。
(一)行为动因
如前所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主要的主体是除确诊患者、疑似病人以外的普通公民,行为人对于违反防控措施是故意,但对于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过失。在这里有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即行为人的行为动因究竟是什么。有学者引用标签理论分析该罪的犯罪成因,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动因在于逃避歧视与恐惧隔离。[16]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武汉、湖北迅速成为全国焦点,先是抱怨之声四起,进而“谈鄂色变”,屡见不鲜的出现地域性歧视现象,一段时间内,人们甚至直接将疫情与武汉、湖北划等号,凡是与武汉、湖北有关联的人群都被视作危险人群,全国人民避而远之。疫情发生一段时间后,人民开始理性反思,得出一个结论:比疫情更可怕的是歧视。在此背景下,凡是有武汉、湖北旅居史以及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都会被贴上一个可怕的标签,一旦被贴上,就会引来人们的恐惧与歧视。行为人为了逃避这种恐惧与歧视,便会想尽办法隐瞒有武汉、湖北旅居史等与之相关的经历或身份。“更多的情况则是在外的武汉人和湖北人、甚至疫情期间曾经在武汉逗留的全国其他地方的人,为了避免被社会歧视与排斥而隐匿自己的身份与行为,进而加剧了疫情的扩散。”[17]例如,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8]就是典型的隐瞒武汉旅居史的案例。
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1月20日至23日,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梁某某故意隐瞒,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及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市、县两级医院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询问梁某某是否去过武汉及与外来人员接触史时,梁某某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当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截止2月20日,与刘某某接触的密切接触者153名、间接接触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同时致内丘县中医院、内丘县家乐园超市及内丘县五个村庄、四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邢台市桥东区魏某某口腔诊所、靓市区8号楼全部封闭。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
刘某某隐瞒旅居史造成多人被隔离,村庄、小区因此被封闭,给不少人带来传染风险,但对于其家庭本身而言,也是一个莫大的悲剧。设身处地,换做是我们在当时几乎将武汉与病毒划等号的舆论下,我们在相信自己没有感染病毒的情况下,是否会愿意透露武汉旅居史。因此,我们在评判行为人隐瞒行为的时候,还应当关注其行为动因,即行为人为什么要隐瞒。
(二)总体从宽
如前所述,行为人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动因有其特殊之处,因此,在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时,刑事政策应该充分考量犯罪动因。对于那些出于报复等动机而恶意传播病毒,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但是,对于过失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仔细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予以综合评判。
一般而言,过失犯罪都是故意违反注意义务而过失地引起了某种危害后果。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诸如超速、闯红灯等,从而引发重大事故。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即行为人为什么要做出超速、闯红灯等行为,我们可以发现,其行为动因在社会层面几乎很难获得理解。但是,具体到本罪,在疫情期间,行为人做出隐瞒旅居史等妨害防控措施的行为,并不能仅仅归因于行为人本身,整个社会舆论环境以及严格的管控措施对行为人做出上述行为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与在正常社会秩序期间普通过失犯罪行为人做出的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的动因具有实质的区别,因此,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办理过程中应坚持总体从宽的思路。
(三)区别对待
更进一步,在总体从宽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而言,行为人躲避防控措施的行为也有一个过程,在最开始被调查或者接受询问时,行为人可能下意识地隐瞒,此时其主观危险性相对较小。但随着自身症状的进一步明显,染病风险已经显露之后仍然坚持隐瞒甚至抗拒隔离治疗的行为,与开始的行为动机在客观危害与主观动机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应予以区别对待。例如,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9]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019年12月22日,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本案中,田某某先后三次隐瞒武汉旅居史,直到医护人员已经得知其具有武汉旅居史后仍然予以否认且不配合隔离治疗。如果田某某在第一次被询问时隐瞒尚属情有可原,那么经过多次询问仍然隐瞒甚至抗拒隔离治疗的行为已很难找到从宽的理由。
另外,随着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人们对于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也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实施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引起病毒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相较于疫情初期,应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6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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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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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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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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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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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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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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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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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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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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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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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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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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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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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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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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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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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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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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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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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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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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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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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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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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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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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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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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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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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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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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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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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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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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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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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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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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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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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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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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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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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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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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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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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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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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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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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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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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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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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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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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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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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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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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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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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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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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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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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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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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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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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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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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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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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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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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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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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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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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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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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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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