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4日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释放了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强烈信号,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示范和指引。
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该批典型案例既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又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既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案例三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系典型“产供销”全链条犯罪,且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等方式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生产窝点4人、销售端8人,深挖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源头1人,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最高检加大对重大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挂牌督办14起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与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持续跟踪指导,推进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持续推进农资打假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美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0.8%。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从严打击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着力提高质量竞争力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年3月14日
案例一: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二: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三: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例四: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五: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一
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吸油烟机、燃气灶 销售金额认定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从广东、山东等地购进电机、线路、面板等配件,以简单组合、拼装的方式生产伪劣的IROBAIN(亦称“老板时代”)、OPAICN(亦称“广欧”)等品牌吸油烟机、燃气灶,并建立“行业学习交流群”“学习聊天群”等微信群,通过在群内统一发布售货信息、统一对外销售价格、统一线上支付货款的方式,将产品销售至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下游经销商处,最后由终端商户走街串巷销售至江苏、山东等多省农村地区。解某某等8人销售金额为228万元至21万元不等,李某某、谢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160余万元和170余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伪劣吸油烟机408台、燃气灶1640台。经检验,抽检的“IROBAIN”“OPAICN”牌吸油烟机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等项目不合格,燃气灶中熄火保护装置、热负荷、燃气导管、燃烧工况等项目不合格。
2021年8月11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提起公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谢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刘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九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解某某等5人提出上诉,2023年10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消费者报案后,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发现终端商户陈某某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是在网络上购得,遂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销售渠道,循线深挖犯罪链条,并对犯罪事实已查清的陈某某先行移送起诉。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某某的销售上线李某某、谢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针对该案上下游犯罪人数较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向上深挖生产端犯罪,最终追查到解某某等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诉漏犯。解某某开设家庭作坊生产伪劣吸油烟机、燃气灶过程中,其丈夫刘某某积极参与,指导工人生产、打包、发货,与解某某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追诉。二是补充质量检测。在检察机关见证下,由公安机关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扣押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按品牌、规格、型号分类,并依照程序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检,明确涉案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系伪劣产品。三是确定销售金额。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订单发货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产品亦为不合格产品,合并计算销售金额。
检察机关收到终审判决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涉案吸油烟机、燃气灶进行集中销毁。同时,针对涉及吸油烟机、燃气灶等民生安全领域伪劣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现实危害,研究部署预防和打击处理方案。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家用电器犯罪,牢牢守护百姓厨房安全。吸油烟机、燃气灶是百姓家庭中不可或缺的生活电器,使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以低价为噱头,通过家庭作坊形式将配件进行简单组合、拼装,未经专业检测即通过网络对下游销售,使产品最终流入多地农村地区,造成严重隐患。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不枉不纵,准确认定涉案产品质量及销售金额。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吸油烟机、燃气灶时间跨度长、销售范围广,售出产品分散在全国各地,如何认定已售出产品的质量和销售金额较为关键。被告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伪劣产品,现场查获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部分来源相同,销售模式及价格相当,可以认定已销售部分与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无差别,从而认定不合格产品。同时,结合该部分发货单据、价格及资金流水等综合认定销售金额。
(三)能动履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检护民生”是检察履职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依法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注意联合各部门共同发力,促进提升综合治理效果。依托个案办理,有效推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陆续开展对辖区内商户、尤其是流动商户的走访监管,以及普法进农村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伪意识和防假识骗能力。
案例二
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 化肥 网络销售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化肥颗粒,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私自印制的带有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安”“某利”商标、某化肥有限公司注册的“某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在其租赁的仓库内进行分装。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被告人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并由被告人郭某乙提供物流运输服务。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乙、于某某明知袁某生产、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化肥,仍向其购买并通过某平台网络店铺进行销售,郭某乙个人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6万余元,郭某乙、于某某合伙经营的店铺销售金额27万余元。经检验,袁某生产、销售的化肥总养分、总氮、有效磷等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11月3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郭某乙、郭某甲、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郭某甲、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2023年5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某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某平台上的5家店铺销售假冒“某利”商标的化肥,但公安机关仅对其中3家店铺立案侦查。经初步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另2家店铺亦涉嫌犯罪,遂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建议并案侦查。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就调取店铺和店主信息、查明化肥来源、固定订单数据等提出工作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追诉漏犯。检察机关通过对电子数据的精细挖掘和审查,向上查找供货源头,发现某微信用户向袁某销售肥料,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向下摸清销售渠道,追诉邢某等18名制售人员,实现上下游犯罪链条化打击。二是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查明犯罪金额。涉案网络店铺达14家,涉案化肥销往10余个省份,交易信息量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审计专业背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证据进行数字化梳理,明晰进销货数额、实际交易订单数量等。三是准确适用罪名。涉案化肥既假冒又伪劣,结合销售数额、主观故意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袁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标权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遂对袁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认定罪名;结合于某某的犯罪金额,通过对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应的刑期,对其适用刑期更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四是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义务,全面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并把追赃挽损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促成退赃退赔,确保权利人的基本诉求得到回应和支持。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网络销售渠道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推动开展为期3个月的“肥料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等农资生产执法检查活动,抽检化肥37批次,强化农资安全行政监管。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邮政主管部门筑牢寄递安全防线,联合县邮政局等3家单位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等专项检查7次,严厉打击“网络+寄递”形式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切断非法网店销售路径。
【典型意义】
(一)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于促进农作物增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化肥不仅影响农作物产量与质量,还可能破坏土壤结构,污染环境。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实现全链条打击,全力保障农资安全和农民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集中销毁,减少安全隐患,防止再度流入市场。
(二)持续聚焦民生问题,筑牢农民消费者权益“保护墙”。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店、直播带货等电商平台已经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渠道,产品流通更快更广。越来越多的农资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农民、种养殖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制假售假分子也觅到可乘之机。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宣传册、走访入户、设置法律咨询台等形式,对农资经营者和农户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农资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帮助农户提升真假农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三)加强多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周期长,是一项综合性治理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资案件时,应以案件办理为切口,以高质效履职办案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部门共同发力,有效推动当地农资市场整治。此外,检察机关联合县农业农村局等13家单位共同会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凝聚共建共治工作合力。
案例三
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西地那非 全链条打击 异地协作 网络平台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居中介绍,被告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决定接受吴某(另案处理)委托生产壮阳类食品压片糖果。上述被告人明知那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等成分禁止添加至食品中,仍将吴某通过微信从被告人许某某处采购的60余公斤那非类原料,与玉米淀粉、蔗糖、红参粉等低价辅料混合,分别在青海、浙江窝点生产含有上述非法添加成分的压片糖果共计30余万片,并由山东销售团队被告人曹某、高某等人,通过聊天软件逐级发展山东、江苏、河北、福建等地经销商,在网络上发布“补肾固精、固本培元”等虚假广告引流,经网络电商平台等销售至上海、青海、安徽等地,生产、销售金额达13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青海某公司、浙江生产窝点及曹某等人处扣押涉案原料、半成品及各批次压片糖果若干。经检测,涉案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2023年6月、10月、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青海某公司、贾某某、曹某等人提起公诉,以非法经营罪对许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青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曹某、许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查提供原材料的源头1人,生产窝点4人、经销商8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物质属性。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西地那非及那非类衍生物均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行为人主观故意。梳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举报材料等证据,证实销售团队在不断接到非法添加投诉、诉讼通知后仍予以销售的事实,证明各被告人对添加物质的主观明知和违法性认识。三是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督促公安机关同步向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上述地区公安机关对下游经销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全覆盖打击,已立案2件2人。四是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建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召回销往青海、安徽等地的有毒、有害产品,对扣押在案的1000余盒产品及时销毁。
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遂先后对涉案的国内两大电商平台开展专项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跟踪落实,督促网络平台下架不安全食品30余种,关停违法店铺100余家,对80余名违法店铺经营者增加风险标签,要求平台重点关注。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于2023年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一)严格贯彻“四个最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西地那非”是处方药,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那非类衍生物与西地那非核心药效团一致,具有同等属性。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该类物质,易导致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无法掌握用法用量,对心血管系统造成伤害。涉案犯罪团伙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国家重点打击的情况下,仍然在食品中添加那非类物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强化检警协作、行刑衔接机制,以能动履职全面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犯罪团伙从网络采购那非类原料,以虚假广告引流等网络营销为手段,采用“产、储、销”分离模式,生产、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系典型的组织化、规模化、链条化犯罪,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通过网络迅速销往全国各地,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增加侦查打击难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多地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追查下游经销商,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犯罪。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异地协作力度,召回涉案食品,销毁扣押在案产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源治理,助力电商新业态食品安全防控升级。本案中,涉案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多个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影响范围大、辐射面广。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从个案出发延伸类案调查,发现电商新业态下食品安全监管疏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网络电商平台治理整改,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与电商平台构建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提示犯罪风险,助力网络平台提升防控模型技术水平,协同共护网络食品安全。
案例四
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与宁某某预谋共同制作假阿兹夫定药品。武某某负责购买药品标签、药品说明书及药盒外包装,并在网上购买光板药瓶、热熔打码机等制假工具,宁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至诊所及药店等处购买大量的碳酸氢钠片和少量的维生素片作为替代药品。三人伙同他人先在一居民楼内将假冒的阿兹夫定片剂装瓶,后又转移至武某某岳母魏某家中,对药瓶贴注“某安”注册商标及装盒。期间,魏某和武某某妻弟张某某也断续参与贴标、装盒等。
2023年1月至案发,武某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宣传或者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系阿兹夫定药品生产企业,“某安”注册商标权利人)门口现场联系客户等途径,销售自制假阿兹夫定片药品2700余盒,共计74.9万元。经河南省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涉案药品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2023年5月1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武某某、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5月2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7月3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武某某、宁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以部分被告人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2023年9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不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经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就药品认定、案件定性、查实犯罪数额等提出工作建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进行线索摸排,指导企业配合开展调查,会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涉案产品进行排查。检察机关还重点建议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成功追诉4名上游提供假包装材料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武某某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冒用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碳酸氢钠片等冒充阿兹夫定片,涉案药品也未检出阿兹夫定成分,被认定为假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处。本案销售金额74万余元,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更重,最终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魏某、张某某为武某某亲属,未参与预谋、未获利,仅在武某某到二人家中制作假药的一天多时间里,参与了部分假药的包装,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主动与被侵权企业联系,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邀请企业参与听证会,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漏洞,建议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阻断犯罪发生;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制售假药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还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安全风险。检察机关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时,注重与有关部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认定,为案件准确定性提供依据;检察机关适时引导侦查,及时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纠正畸轻量刑,得到审判机关支持。通过多部门联动,有力震慑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和生命健康安全。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涉案人数较多的制售假药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层级、作用、地位的不同分层次处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涉案人员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从严惩处,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三)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延伸司法办案质效。检察机关注重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制作药品安全系列漫画,通过检察公众号等媒介向消费者揭示假药危害,展现检察机关有力保障药品安全的坚定决心。此类案件也提醒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标标识 追诉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中某”“中某管道”等商标系浙江某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未获得该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傅某某等3人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PPR管道配件,销售后大量用于住宅、厂房的水管连接。王某某从被告人袁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管道”等商标标识的纸板箱、从被告人肖某某处定制印有“中某”商标标识的防伪码用于包装,以上门推销、微信下单、物流运送等方式将上述假冒管道配件发往浙江、上海、安徽、江苏等地,销售给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593万余元,非法获利约50万元。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人明知王某某提供的管道配件系假冒产品,仍通过各自经营的五金店、配件店等加价对外销售,各自的销售金额为12.5万余元至123.6万余元不等。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3年3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袁某某、肖某某提起公诉。其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被认定为从犯的傅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处王某某赔偿权利人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葛某某、莫某某、魏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八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除庭前调解的2人外均以非法获利为基数判决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二百八十余万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公安机关陆续对提供注册商标标识人员、经销商等立案侦查。同时,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鉴于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系伪劣产品,故建议公安机关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方向进行深入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追诉漏犯,实现全链条打击。认真审查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从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进行深挖,根据销售模式特征进行电子数据分析,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追诉7名经销商,涉案金额共计250余万元。二是准确区分罪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制假源头的王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对于受王某某指使实施生产行为的雇工,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态度等因素,作不起诉处理。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经销商,根据夫妻分工不同,区分主从犯,对主犯提起公诉,将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认定为从犯,作不起诉处理。三是创新赔偿机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其实质性参与诉讼。加强释法说理,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对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准计算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为民事诉讼中赔偿金额确定提供参考。
本案中部分假冒管道配件产品系通过上海、宁波等地建材市场内的正规经销商店进行销售,隐蔽性强,消费者难以分辨。犯罪行为既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消费者利益。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保护长三角一体化协作机制,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跨区域协作,实地走访调研。针对行业监管漏洞,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治理,优化市场营商环境。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产业化特征,实现全链条惩治和罪责刑相适应。检察机关根据侵犯商标权犯罪的链条化生产和跨区域交易模式,紧扣标识、包装的来源及成品去向,全面分析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协同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人员。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环节人员的犯罪行为、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制假造假源头,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的人员依法宽缓处理。
(二)多维度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全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应当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通过及时告知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积极推动诉前调解等方式,降低维权成本。针对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损失难以认定的情况,根据刑事案件在案证据准确计算非法获利,为确定民事赔偿数额提供参考,助力权利人维权。
(三)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合力维护消费者权益。涉案管道配件产品使用广泛,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加强跨区域协作,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行业治理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在服务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检第四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24年3月14日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食品、药品、化肥、吸油烟机灶具、建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何能动履职,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着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答: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检察机关聚焦办案主责主业,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伪劣商品犯罪8503件14560人,起诉18777件38936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34件177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645件2879人。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食品犯罪案件5620件10711人,起诉药品犯罪案件2544件5563人。
二是加大对重大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督办指导力度。最高检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挂牌督办14起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案件,与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3批150件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持续跟踪指导,推进案件取得实质进展。
三是持续开展专项行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检察机关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开展重点民生领域专项行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92件150人,起诉310件570人。持续推进农资打假工作。2023年,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典型案例5件,涉及到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多个领域,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美专项治理工作。最高检与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监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依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围绕直播电商、网络购物、二手翻新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有力打击链条化、网络化、规模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0.8%。
四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检察机关不断推动完善与行政机关协作机制,凝聚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力。2023年1月,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药品领域行刑衔接工作规则,增强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治理合力。2023年4月,最高检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出台45条检察举措,为办案履职提供具体指引。
问:最高检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本次发布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打击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当前,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途径,同时,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也混杂其中,使消费者真假难辨。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袁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袁某使用本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经营9家网络店铺,与郭某甲、丁某合伙经营3家网络店铺,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至河南、江西等10余个省份。袁某还向他人经营的网络店铺和微信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778万余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重甄别商家的资质、商品标识、产品来源等信息,特别是食品、药品等与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要特别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
二是强调深挖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时,不拘泥于已经发现的犯罪线索,还深挖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生产端等,如在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贾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许某某非法经营案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该案系典型“产供销”全链条犯罪,且通过网络平台、APP广告引流等方式销售,涉案人员众多、生产和销售窝点横跨多省市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追查上下游犯罪,以最初到案的1名下游经销商为线索,追根溯源,共追查到案生产窝点4人、销售端8人,深挖有毒有害物质原材料源头1人,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三是体现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办案时充分考量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损害,通过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在武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在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消除行为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法院最终判决部分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四是兼顾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时,应当查明犯罪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对于所涉产品既要判断是否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又要审查判断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准确认定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如王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系列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工作,依法保障其及时高效进行民事维权。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最高检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从严打击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犯罪行为,深挖制假源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开展“检护质量安全”专项工作,并纳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统筹推进,打击预防常见多发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二是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专项行动、“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依法严惩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犯罪和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三是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解决药品检验认定等问题,提升办案质效。四是落实推进《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形成打击治理合力。五是深化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六是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针对社会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依法能动履职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3/t20240314_64948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