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农村外嫁女诉请林地征收补偿获支持——张某贤诉张某文、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某村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关键词:农村外嫁女权益保护村民自治
基本案情:张某贤系陈某继女,与张某文原均为陈某户成员,亦为重庆市南川区某村社社员。后因张某贤于1975年出嫁,遂将户口迁至重庆市涪陵区。2020年11月,因国家级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南川区某村社的林地面临征收。为妥善处理补偿款分配事宜,该村社依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会议,会上超过三分之二户达成“将人口按年限清理完毕后,按划地人口平均分配”的意见。在确定的年限内,张某贤仍在陈某家庭户内未迁出,且已成年。后该村社公示的《林地人口份数确认签字册》中,陈某户内人口包括张某贤在内共有6人。2021年9月,乡镇政府按签字册记载之人口和计算得来的林地面积对陈某户予以补偿,并将补偿款汇至张某文账户,张某贤遂请张某文归还自身享有份额,张某文以张某贤是外嫁女且已在他村享有林地为由拒绝支付,故张某贤将张某文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款的具体分配方式,属村民自治范畴,司法应予尊重。本案中,该村社通过村民会议达成分配方案,确定按1972年12月31日前人口为准分割补偿款,适时原告张某贤仍在户内,且已成年,按照分配方案,其当然享有分配权。同时,按照1972年相关文件精神,原告出嫁且在他村享有林地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其分配权,在案涉林地被征收后,作为承包户成员的原告自然享有补偿费份额,这符合国家在之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南川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彰显人民法院保障农村村民自治、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坚定决心的典型案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本案是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男女平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外嫁女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自治。随着我国人口流动性加快以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外嫁女在基层农村集体资源的分配一直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补偿款分配方式,依法认定外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安置补偿待遇,阐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二、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收买、侵犯残障妇女的犯罪行为——韦某犯拐卖妇女罪及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案
关键词:拐卖收买残障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顾某委托韦某帮其找个智力低下的女子作伴,并承诺事后给予报酬。2020年6月21日上午,韦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重庆市南川区某镇时,看见神志不清、自言自语的被害人丁某,遂将丁某骗上摩托车,经电话联系顾某,韦某将丁某带至南川区某镇锅厂村交给顾某,顾某当场支付给韦某400元现金作为报酬。后顾某将丁某带至家中共同生活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直至2020年10月15日民警将丁某解救。到案后,韦某、顾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丁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无性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贩卖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顾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人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被告人韦某、顾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韦某、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韦某所获赃款4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拐卖、收买残障妇女的典型案例。拐卖、收买妇女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社会公众道德底线的挑战。而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的妇女,因为缺乏反抗意识、警觉性较差,更容易成为人贩子和收买人的觊觎对象。在被拐卖后,此类妇女防卫能力差,遭受性侵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不法犯罪的可能性更大,回归家庭的可能性也更低。因此,对此类案件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立足审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态度,是法院推进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有力举措。
三、人民法院运用人身保护令机制保护妇女免受精神折磨方式的家庭暴力——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
关键词:家庭暴力 精神折磨 女性身心权益 人身保护令
基本案情:李某与被告任某于2017年初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此爆发肢体冲突。不仅如此,任某时常在喝醉酒回家后,对李某当面进行辱骂、威胁,或者通过微信发文字、语音对李某进行谩骂、恐吓等。李某不堪精神压力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禁止任某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禁止对其进行跟踪、骚扰,责令任某迁出李某住所。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任某长期殴打、辱骂李某,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多次对李某进行谩骂、威胁,且经过法院调查取证,也证实其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施暴行为给李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任某骚扰、跟踪李某,并责令任某立即迁出李某住所。并在持续跟进后续离婚案例的处理,最终调解双方和平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机制保护女性免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常见的殴打行为,还包括辱骂、谩骂、威胁、恐吓等精神折磨。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受害对象,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破裂,严重者危及生命安全,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本案中,法官在了解到任某在日常生活中存在暴力行为,且经承办法官调查取证,证实任某确经常性采用辱骂、恐吓、威胁等方式给李某实施侵害,对李某的身心带来极大创伤。庭审过程中,法官当庭训诫任某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且依法裁定禁止任某骚扰、跟踪李某,并责令任某立即迁出李某住所,以人身保护裁定的方式予以李某庇护。并在持续推进后续案件的办理,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类案件的特点,通过耐心的劝解、说明,最终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自愿离婚,从本质上解开双方的心结,从根源上化解两方的矛盾,使得任某不再纠缠李某,保护女性远离家庭暴力,回归正常生活。
四、前夫私自变更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前妻子女房屋产权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舒某、彭某某诉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离婚协议 房屋买卖 女性财产权利
基本案情:舒某(女方)与彭某原系夫妻,并育有一女彭某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1991年协议离婚,《离婚申请书》中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归舒某和彭某某所有。2000年4月,彭某为该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彭某。2004年5月,彭某与第三人林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均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2013年10月,彭某在未经舒某、彭某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为诉争房屋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彭某、林某。后双方因该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舒某、彭某某诉请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申请书》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有效,确认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并要求彭某和林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舒某与被告彭某签订的《离婚申请书》第2条“家庭财产及孩子的处理意见”中的第①款关于房屋处理的协议有效。二、登记在被告彭某、第三人林某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彭某某、舒某所有。三、限被告彭某、第三人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彭某某、舒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舒某和彭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约定诉争房屋归原告彭某某、舒某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彭某和林某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在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没有取得二原告的同意,其登记行为不能对抗原告彭某、舒某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物权。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和保障。
五、男方以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为由拒绝履行原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杨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离婚协议 复婚 房屋买卖 女性财产权利
基本案情:杨某(女方)与李某(男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债权、债务处理载明:“本人李某欠杨某叁万元整(30000),分二年还清”。2016年双方办理复婚登记,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017年12月3日,双方发生矛盾后,李某便离家,与杨某分居生活,没有任何联系。2020年7月13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期间,李某一直未支付杨某欠款30000元。经原告杨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原告杨某欠款3万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人李某欠杨某叁万元整,分二年还清。”,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在后期并未对该笔款项作出其他约定,即便有和好的行为,均应按照离婚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结合客观现实,合理保护女性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合法个人权利的典型案件。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应当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复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变更的,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复婚行为不能当然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或者终止。本案中,李某和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欠杨某3万元整,杨某依此享有合法债权。尽管李某和杨某之后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因该3万元的债权为离婚时财产分割所产生,李某与杨某的复婚行为并不当然免除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也未对该债权债务进行约定变更或免除。依法对李某的合法债权进行保护,强化了女性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合法的个人权利。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855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