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据全面审查 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相关实体要件的认定规则,为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提供了清晰指引。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应当树立正确的证据审查理念,经由证据查明正当防卫相关事实,为法律适用打下坚实基础,对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显得尤为重要。
正当防卫证据的审查理念
检察人员在审查正当防卫相关证据时,应当树立以下理念,高质效开展证据审查工作。
同步审查证据理念。在办理故意伤害等案件时,需在审查犯罪构成四要件证据的同时,审查证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证据,避免在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后再启动正当防卫证据审查工作。因为,正当防卫本身即是对犯罪的否定,同步审查有利于尽早查清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在构成正当防卫时及时终止诉讼程序,减少正当防卫人的讼累。坚持同步审查,也有利于引导侦查人员第一时间收集证实正当防卫的证据,避免因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
全面审查证据理念。在办理故意伤害等案件时,需全面审查证实现场时空环境、案件发生、发展、矛盾激化、防卫人的身体状况和认知能力、事后表现等各方面的证据,查清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对于防卫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即使其没有提出正当防卫的抗辩,也应主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确保对犯罪的认定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整体审查证据理念。对证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等正当防卫要件的证据,应坚持整体审查认定。如在认定不法侵害时,不能将侵害行为割裂为孤立的行为,并依此判断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满足防卫起因要件。对于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需要从整体上判断是否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对防卫人的人身威胁是否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对防卫人造成的心理压力是否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理念。认定正当防卫,需要审查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满足五个要件的,通常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形式判断的同时也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审查防卫人对矛盾纠纷的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面对特定的不法侵害人是否具有退让义务,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等。
全面、准确审查正当防卫证据
对正当防卫相关证据的审查,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证据的证据资格,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对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审查。视听资料是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独特性能,在还原案发经过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但是,其也具有容易被伪造、删改等特点,因此应重点审查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视听资料能否反映案件的前因后果及相关细节甚至整个过程,不能进行“片面截取”。应引导侦查人员尽可能多地调取能够反映案件起因、过程、事后表现等的视听资料,完整呈现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工具、手段等事实要素。
二是审查分析案发现场时空环境是否容易使防卫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结合一般人在此情况下的恐惧心理,对防卫行为是否适当进行考量。
三是重视对案件过程中相关细节的审查。如防卫人反击行为的持续时间、打击部位、不法侵害人有无意图继续实施侵害的动作等,如细节足以反映防卫人具有正当防卫目的,且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就不能要求防卫人对防卫程度进行精准判断。
对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通常认为,目击证人因为直接目击了事件全过程,其证言更为直接和客观,但是,其证言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夹杂其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影响证据的证明效果。要特别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要审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对证人提供的可能超出其作证能力的证言需慎重采信。同时,审查证人与防卫人、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证人提供的有利于关系密切方的证言需慎重采信。
二是在证人与防卫人、不法侵害人互不认识的情况下,需要对其区分防卫人、不法侵害人的依据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如根据其观察到的双方的年龄、体型、衣着等区分,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进行辨认。
三是证人对现场不法侵害发生、发展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对于准确认定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正当防卫案件中的鉴定意见,通常包括伤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以及伤情的鉴定意见等。
一是对于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鉴定意见,首先审查不法侵害人伤亡原因,是不是防卫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伤亡,中间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其次,审查不法侵害人的创伤情况。不同的打击工具、方式、部位在不法侵害人身上留下的创伤不同;反之,创伤也能反映使用的工具、具体反击方式、反击部位等信息。一方面,可以用于印证防卫人的辩解,判断其辩解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用于间接证明防卫人是出于防卫意图还是出于泄愤报复等目的。
二是对于防卫人伤情的鉴定意见,重点审查是否与其辩解的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印证,以判断其是不是在遭受不法伤害之下进行的正当防卫。
对防卫人辩解的审查。由于并不是每一起案件中都存在视听资料、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部分案件发生在只有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的封闭空间中,如果防卫人辩解自己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则容易陷入证明困境。对此,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是防卫人是否全面讲述了事情的起因、双方之间的关系、冲突升级的过程、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主观心态、防卫工具的来源、防卫的方式、事后表现等,以及防卫人辩解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对防卫人辩解中不合常情常理的地方,通过向其出示相关证据等方式,多层面进行审查。
二是防卫人的辩解与在案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将对防卫人辩解的审查置于整个证据系统之中,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辨别防卫人的辩解。在防卫人的辩解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核实矛盾产生的原因。
三是重视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对防卫人辩解的审查认定,既需要通过证据相互之间的印证,也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进行合理推定。如现场环境、防卫方式、事后表现等,依据经验法则,能够合理推定防卫人的辩解属实,可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4/t20240419_6521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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