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罪犯张永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时间:2024-08-01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关于对罪犯张永康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审查公示

  

  (2024)苏0508刑更15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张永康,男,1976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7601220053,汉族,本科文化,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分部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东吴新村2幢104室,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丝院宿舍19幢404室。

  2024年4月3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张永康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在2024年5月11日生效。

  判决后,罪犯张永康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4年 7月30日立案,现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三日):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日

  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请在于公示期间通过书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人:姚法官、季书记员,68261725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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