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24-08-08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浦口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浦狱减建字第1131号

   罪犯黄某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二十四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黄某刚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黄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十四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浦口监狱

  2024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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