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峰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24-08-08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9号

   罪犯王某峰,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江苏省常熟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0年8月6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1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32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退赔。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苏05刑终5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二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某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9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