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 欧盟商事调解员制度概览
2024年10月11日第08版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便捷、经济、平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得到欧盟各国法律界的认可。商事调解员的素质日益受到重视,商事调解员制度不断的规范化,进一步推动了商事调解专业化。欧盟商事调解员制度及其国际化趋势值得关注。
2008年5月,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将调解员定义为以有效、公正和称职的方式进行调解的独立第三人。基于商事调解灵活、自愿的特点,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员在纠纷化解过程中起着引导、协助、促成的作用。欧盟各国在商事调解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体系性的商事调解员制度。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
欧盟各国商事调解员的准入模式有三种:1.注册模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商事调解员注册条件、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商事调解员进行注册并监管的模式,代表性的国家有意大利、土耳其、匈牙利、葡萄牙、保加利亚等。2.激励模式。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调解,但只有经过政府机构认证的商事调解员才能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奥地利和德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3.市场模式。在市场模式下,国家对调解员的认证不加干预,由调解员及其所在机构自行决定其准入条件,如在英国,因调解市场发展的成熟度较高,不合格的商事调解员会被市场淘汰,政府并未规定准入条件或设立调解员监管机构。
在法国,获得商事调解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未受过刑事司法处罚、未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未因侵犯他人名誉而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或被禁止从事调解活动;现在或过去从事某项活动的经历使其具备调解相关技能;拥有适应商事调解的教育背景和经历;能独立行使调解职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国并未要求商事调解员必须接受培训,商事调解员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认证。
在波兰,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调解相关知识和技能;26周岁及以上;掌握波兰语;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取决于良好品行和沟通能力,而不是专业知识,波兰并未对商事调解员的学历作严格要求。
在希腊,申请商事调解员资格的人士应当有高等教育学历,经中央调解委员会认可的调解员培训机构培训,或者持有欧盟其他成员国认可的调解证书并被列入司法部调解员名册。
总之,欧盟各国对商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有知识技能、学历背景、无犯罪记录、年龄、培训经历五个方面,部分国家还对商事调解员的职业背景进行了特别规定,如在德国,商事调解员只有具有律师资格,才能在调解过程中作出法律考量或就纠纷的解决提出独立方案。此外,部分国家规定必须通过特定考试才能取得调解员资格。
商事调解员的培训
在欧盟部分国家,接受培训既是商事调解员资格认证的条件之一,也是持续担任商事调解员的一项义务,对于保障调解员的合法性、专业性和自主性至关重要。《调解指令》要求会员国采取适当的方式,鼓励商事调解员遵守行为准则并接受培训,进而确保对商事调解质量的有效控制。《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规定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知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德国《调解法》第8条规定:“调解员有责任进行适当的理论和实践培训,以及定期进修,以便能够娴熟地进行调解。”在大部分欧盟国家,调解员在获得资格认证前,都要接受培训。
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调解培训计划设计与监管指引》规定,理论授课大约占全部培训时长的10%,商事调解小组练习和讨论约占40%,模拟商事调解约占50%。培训课程包括以下内容:冲突理论;传统纠纷解决理论;商事调解基础知识,包括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商事调解目的等;商事调解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伦理要求;商事调解程序与技巧,如了解当事人及其他调解参与人的作用、调解方法、调解程序、跨境调解技术以及案件适用调解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部分国家对培训内容还作了特别要求,如立陶宛将强制性调解单独纳入培训的必修课程中。
商事调解员培训是一个持续性过程,除了资格认证前的培训,各国均鼓励甚至强制要求商事调解员进行持续性专业发展培训。荷兰的商事调解员在获得资格认证后,还必须每3年至少完成9个调解案件,并获得48个专业发展培训积分后才能通过同行评议。比利时为调解经历少于5次的商业调解员提供增加实践的机会,即调解员在遵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与富有经验的调解员讨论案件。部分国家调解机构为商事调解员提供反思性实践机会,调解员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不断反思自己在调解中的表现,进而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商事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根据《欧洲调解员行为准则》规定,商业调解员行为规范的核心可概括为中立、公正、保密。“中立”要求商事调解员披露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商业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是否与调解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曾经以调解员以外的身份为一方或多方服务等信息,并得到当事人同意其担任纠纷的调解员。“公正”要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不得因当事人职业或其他背景存在偏见,不得认为一方应当获得比另一方更多的利益。“保密”是指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但根据法律或公共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如果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会对儿童福祉、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在调解员保密的范畴之内。此外,当商事调解员意识到调解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违法时,应当终止调解。
除上述准则外,波兰《调解员道德准则》规定,商事调解员还应遵守以下规范:保障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的权利;在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时,不应就其资质、能力、经验、服务范围及收费误导当事人和公众;不得接受当事人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德国《调解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调解员还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其专业背景、培训情况和调解经验的信息。爱尔兰《调解法》规定,商事调解员不得主动提出解决纠纷方案,除非所有当事人请求其提出。
商事调解员制度的发展趋势
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在各国的执行提供了国际法依据。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加,欧盟各国对能够跨境调解的国际商事调解员需求也增加。一国的商事调解员移民到另一个国家后,是否能继续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在前述商事调解员三种准入模式中,每种模式对商事调解员的自由流动有不同的效果。采用注册模式的国家,其他国家的调解员如没有获得该国法律的认证,不得提供调解服务。采用激励模式的国家,其他国家的调解员可以在该国从事无证调解员的调解活动,但与经认证的商事调解员相比,其执业范围要受限制。
在商事调解员的国际化进程中,欧盟各国在商事调解员制度方面缺乏顶层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的国际商事调解员认证标准;二是缺乏统一且具有权威性的商事调解员资格认证机构;三是缺乏国际商事调解员资格认证的多边条约。欧盟已经意识到商事调解员国际化和形成统一商事调解员市场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在商事调解员认证标准方面,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关于设计和监测调解培训计划的指南》,旨在统一最低培训标准,制定质量管理和认证标准,统一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方法、商事调解员的绩效评估和认证标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还通过商事调解员资格互认加强国际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国内不同调解组织之间商事调解员资格的互认,如德国联邦调解协会和联邦商业和劳动调解协会对各自调解员资格的互认。二是不同国家之间商事调解员资格的互认,如爱尔兰调解员协会对于在其他欧盟国家接受至少60小时调解培训,且培训课程与该协会提供的课程相似的其他欧盟国家商事调解员,在经过该组织评估后,给予资格认证。
在商事调解员资格认证机构方面,欧盟商事调解员的资格认证机构具有分散性。比利时的商业调解员由布鲁塞尔商业调解中心理事会批准。瑞典尚未设立对调解员行业进行管理的中央机构,相关工作由斯德哥尔摩商会和西瑞典商会承担。葡萄牙调解员名册保存在司法部。因此,亟待设立一个机构对欧盟各国商事调解员进行统一认证,经该机构认证的商事调解员可以在欧盟各国内自由流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国际调解协会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该协会倡议将调解员资格认定标准、道德准则、持续专业发展制度化、统一化,并制定“合格评估计划”,对包括欧盟各国商事调解员在内的全球商事调解员进行评价和资格认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33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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