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好故事|恢复被“贷”走的信用
16岁女孩遭遇“被贷款”
泰州海陵:检察监督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通讯员王栋 蔡璐 陈丽华)“感谢检察机关的监督,帮助我删除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在,我的购房合同已经签了,贷款正在顺利办理中。”近日,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小张给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说起自己的近况。
1999年10月出生的小张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在2015年,小张的父亲做生意亏损导致家庭负债累累,之后父母离婚,她与母亲陈某一起生活。为了供女儿上学,没有稳定收入的陈某打算开网约车。2016年3月,陈某来到泰州某汽车4S店,零首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借款合同。办理合同时,应银行工作人员的要求,陈女士需提供一位共同还款人的信息。陈女士便提供了女儿小张的信息,而小张当时并不在场。
由于家中突遭变故,小张无法承受打击,逐渐患上了抑郁症从而辍学。之后,陈某带着女儿四处求医,未能按约归还分期贷款金额。2017年6月,某银行到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及当时未满18周岁的小张偿还9万余元银行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因银行提供的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有小张的签名,于是小张也被列为被告。由于当时仍在外就医,陈某和小张经法院传唤后未能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陈某、小张共同偿还9万余元银行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2月,经某银行申请,法院对陈某和小张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小张对此毫不知情。
2023年,成功走出抑郁阴霾的小张结婚并育有一子。然而就在小张与丈夫准备贷款买房时,却被银行告知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向银行贷款。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小张很无奈:“车贷是我母亲办的,上面虽然显示我是共同还款人,但我当时刚满16周岁,根本不知道车贷的事情,更没有到现场签字。”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但由于已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遂向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发现存在两个疑点:一是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虽有小张的签名,但她本人明确表示从未签过字;二是当时仍在上学的小张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具备共同还款能力。
对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小张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泰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鉴定后认为,该签名字迹非小张本人所留。承办检察官又向小张之前就读的南京某学校进行核实,发现当时年仅16周岁的小张确是该校在读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银行将其列为共同还款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3年11月,海陵区检察院向泰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11月23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今年2月,经法院发回重审,原告某银行撤销了对小张的起诉。
诉讼已撤销,但是小张仍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办理贷款。为此,海陵区检察院分别向法院及某银行制发检察建议。今年4月19日,法院及银行均采纳了检察建议,法院删除了小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解除限高令,银行恢复了小张的金融信用,并完善了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堵塞了未成年人承担贷款责任的漏洞。
失联的前夫留下数万元债务
上海浦东:监督法院删除错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离婚5年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竟是一份贷款合同中的共同还款人,且因不还贷款,和前夫一起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甚至还被限制高消费。合同是谁签的?为何她从不知情,也未收到法院传票?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她的生活能否回归正常?
2023年9月,张女士回乡时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经询问得知,自己被上海某法院限制高消费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张女士来到上海,在法院查询到,她和前夫曹某在2018年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被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家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未依约归还贷款。
详细信息显示,2016年1月,该贷款公司与曹某、张女士夫妇签下汽车消费抵押合同,曹某为主借人,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他们向贷款公司贷款7.49万元。但从2016年11月起,曹某与张女士便不再归还贷款。2018年10月,贷款公司将曹某和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剩余贷款5.8万余元,依约支付贷款利息2000余元以及逾期利息。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涉诉送达地址寄送了相关诉讼文书,曹某、张女士未到庭应诉,被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曹某、张女士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2023年11月,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早已过申请再审期限且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今年4月,张女士向浦东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张女士告诉承办检察官,2016年1月,这份贷款合同签署时,她与曹某虽然还未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已经分居,对曹某贷款的事情完全不知情。2016年11月,二人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张女士回到老家。
“我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合同中我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也是错误的,因此我不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自然也不会出庭应诉。”张女士说,从2016年拖欠贷款,到现在检察机关受理该案,没有人能联系上曹某。
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要证明张女士未签署贷款合同,需进行笔迹鉴定,并且需要用合同原件来鉴定。这也正是困扰张女士的地方——合同原件在贷款公司,她一直未能拿到。
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联系贷款公司,经多次沟通协调,贷款公司提供了涉案贷款合同的原件。经鉴定,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张女士本人的笔迹。
“涉案贷款合同上的签名是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获取的贷款也并未用于曹某和张女士二人共同生活,张女士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检察官说。为了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检察机关的促成下,张女士和贷款公司达成和解,贷款公司不再要求张女士承担还款责任,张女士也撤回了监督申请。随后,法院解除了对张女士的执行措施,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删除了张女士的信息并解除限高令。
(通讯员童画)
编后评
用铁证打破“失信”困局
莫名背上贷款,对于普通人来说本就是一场无妄之灾,如若因此还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就成了一件挥之不去的烦心事。
按照法律规定,贷款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这就意味着,冒用他人身份贷款,既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这种行为不仅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如若其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他人身份被冒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冒名者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为被冒名者消除不良影响。
高质效办好此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证据是关键。上述两起案件,检察官除了引导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取得证明当事人没有签名的关键证据之外,更要着眼于通过释法说理、制发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让当事人恢复信用,减轻讼累,正常生活。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好此类民事检察监督案,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误判决,从而为当事人解忧、卸掉当事人沉重负担,不仅能够有力维护被冒名者的合法权益,还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王昱璇)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1/t20241128_674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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