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时间:2024-12-02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巴南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原告本人拒绝到庭,为充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法院依法向原告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有效破解……

  

  原告吴某因与被告李某、祝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遂将二被告诉至巴南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承办法官组织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本人到庭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在向其借款时已事先扣除了部分利息,且其也已通过转账、现金等形式陆续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经法官当庭询问,原告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前述情况,无法准确作出回应。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多次打电话联系原告,希望其主动到庭参与庭审,但原告均予拒绝。为充分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与庭审,并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当庭询问,同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按时到庭的相关法律后果。收到《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后,原告遂亲自到庭参与该案第二次庭审,并在法官指导下签署并宣读了《当事人本人保证书》。经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被告所抗辩存在“砍头息”等基本事实得以查清。在案件事实已经明朗、双方当事人本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主持调解,最终原、被告均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告亦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相应款项支付义务。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签发,是积极贯彻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重要司法实践。法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能有效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破解当事人消极陈述、应诉的僵局,有助于法官全面、详实、客观地了解案情,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7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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